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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网友哭诉60余万元的劳务工资该向谁讨要

2018-9-6 23:36:04发布63次查看
汗水浸泡成泪水的60余万元的劳务工资该向谁讨要——位农民工的哭诉
我叫易向云,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龙岭村七组,就一个地道的农民工。
2011年11月18日,龚军将从“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承包的钢结构中的第一单元所属的钢库制作、设备安装以及附属设施的非标准制作安装的劳务和辅助材料(下称辅材)转包给我。随后,我先后组织45个劳动力,共投工3842个人工,至今尚欠农民工工资506425元,辅材费2万余元,加上农民工误工费、原始欠费及相应应付费用,共计60万有余。这笔钱理所应当由龚军支付。但事情的发展出人意料,由于法院的介入,将其煮成了一锅“夹生饭”。
拦腰受案
纠纷发生后,2012年10月24日我们向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同月26日该局监察室介入引事,并通知龚军到场处理,在龚拒未到场后,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向该监察室下发了法院已受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4号“……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这种知识还轮到别人教吗?退一万步说,即是按法院的合同纠纷受理,也还有个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什么时候都轮不到湘乡市法院!(贵州劳动部门监察室0858-8935649)
费解的立案
这是一起明显追索劳务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却以“合同纠纷”立案。而且当时龚军提供的仅是一份“发耳项目工程承揽的几个焦点问题会议记录”的复印件,且无龚军签名。这能视为合同吗?这种普通常识恐怕是不好搪塞的!
离奇的庭审执证
庭审中,龚军提供了“2012年7月13日关于发耳项目工程承揽的几个焦点问题会议记录”,我提供了“2012年7月13日关于安装价格及计费标准会议记录”。两份“会议记录”时间相同,标题不同;内容一致,作用不同;前者为立案,不再赘述。后者为结算,无论是内容与事情的关联度,还是从纠纷的时间联系,后者更靠谱。就是这样一份既无原件,又无签字的复印件,法院竟然视若无睹,作为有效证据认定。真实吗?合法吗?与所证明的事实关联吗?这恐怕又是不好搪塞的常识。
牵强的裁判
本案已历一审、二审、再审,现又进入重审。是否还要再重审,只有天晓得。
两级法院两判四载,使人看了怪怪的。(2012)湘法民一初字第1202号裁定准许龚军撤诉。2013年6月18日又以(2012)湘法民一初字第1202号判决驳回诉讼。使人看不懂。两次判决,除了时间、合议庭组成人员有变化外,其余看不出多少新意。实体判决上,双方诉讼(含反诉)统统驳回。皆大欢喜,案件圆满,审判人员超脱。扪心自问,四十多号人,三千多个日日夜夜,汗水浸泡成泪水的几十万劳务工资找谁嘞?为什么在2017年2月22日因被告(原审原告)不到庭休庭后在本月26日再次开庭被告是否再次藐视法庭不到庭!还是有什么靠山原因呢?为什么到现有9个月之久都没审判结果呢!难道就是要拖死人民老百姓吗?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这种社会隐患怎么消除!我期待正义与良知。
周强院长啊周强院长这就是你对人民法院与人民老百姓的职责吗?
农民工代表:易向云
电话:18607323980 2017年12月8日
网友:
您好!您于2017年12月8日在网上发帖,质疑我院在办理原告娄底市益达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向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存在司法不公的问题,我院已收悉,立即安排监察室、办公室对该帖的内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情况反馈如下:
一、案件一审及相关情况说明
本院潭市法庭于2012年11月收到原告娄底市益达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达环保公司”)诉被告易向云合同纠纷一案(后立案案号为(2012)湘法民一初字第1202号),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庭审过程中,本院亦查明本案实属承揽合同纠纷(易向云向本院提供的证据“2012年7月13日关于安装价格及计费标准会议记录”即可证明),并非易向云所言劳动争议案件,因本诉被告易向云住所地为湘乡市泉塘镇,故在双方未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原告选择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有管辖权。后易向云向本院反诉原告益达环保公司要求益达环保公司按上述会议记录约定标准支付其608475.5元,因其反诉的原、被告与本诉的原、被告为同一当事人,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故本院依法受理一并审理。故对于易所述本院无管辖权并非事实。
关于易所述湘乡市人民法院(2012)湘法民一初字第1202号案件中既有裁定撤诉又有判决驳回一事,答复如下:该案中,益达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解除其与被告易向云的合同关系、判令被告易向云返还原告工程款70000元,并赔偿原告270000元。在庭审过程中,益达环保公司以合同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中的第一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因该撤诉属于部分撤回诉讼请求,对于其未撤回部分,本院继续审理并依法判决,程序合法,该案在判决书中对此情况亦已详细阐明。
二、案件重审及相关情况说明
本案在中院发回重审后,指定本院白田法庭重新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并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并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判决,后当事人上诉,本院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上诉权利,及时向湘潭中院移送案卷,现本案处于二审程序中。
综上,经本院纪检监察室查实,我院在办理原告娄底市益达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向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完全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存在司法不公的问题。
欢迎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我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大力推进依法治市,共同创造社会的和谐稳定。
监察室:0731—56823728
办公室:0731—56620999
湘乡市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19日
2017-12-08 19: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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