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我乡为了充实各站所管理人员,先后在农村聘佣了一批骨干成为集体干部。九十年代中,借体制改革之名,收钱买转一批,买进一批,清退一批。 根据1996年《劳动法》第2,3,73条,县51号文件第2条1坎,三条三坎之规定,凡清退人员都应依照工作年限由原用人单位依法补缴养老保险全。按《劳动法》第28,30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予以经济补偿。第89,91条l规定,强迫解聘,又不给经济补偿的,应该支付赔偿金。而我乡干部在处理这件劳动纠纷案时,是一猪多肺,逢恶就怕,逢善就欺,暗箱操作,丧失公信,显法公平。下面就让我们举几个代表性的清退例证请大家阅评:1罗炳华(农电员)经过近20年几十次的上访,多次关押,终于得到解决,现每月领养老金3000多元。 2、王芳群(炊事员)通过把乡政府食堂门锁掉,致使乡机关停夕两个多日。得到了一次性13.8万的补偿,代缴了12年养老金。 3、张宣长(司机)通过到乡三楼悬樑上吊栏杆上,被一个乡干部一刀砍断绳索,企图致他死亡,导致从三楼坠地,造成多处骨折,终生致残,只赔28.8万元治疗,残补。三年养老金。 4、张培西(水保员)吃了一个城镇低保,2000多元补偿。 前年,司法改草,张宣堂,罗加梅,张培西通过十几年的上访维权,由于行政不作为,干部踢皮球,导致维权失败,万般无奈,就起诉到双峰法院。结果是行政庭以《行政诉讼法》第49条4项为由,裁定不受理,要我们告民事庭,民事庭以“超过诉讼时效,原乡政府于2003年草字了一个清退补偿意见,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等等为由,驳回我们养老补偿诉求。致使我们老无所养,老无所靠,生存艰难。真是从小生来就命苦,一生辛劳为了党,一旦年老就下岗,老了残了无人养。
我们认为:十几年来一直上访维权,接连未断,哪来的“失去时效”之说呢?原2003年"清退意见"不是协商,足单方强制,以卡扣我们93年每人半年工资相威逼强迫签字。其闪容违法,其程序非法,既无法人签字,也无公章的空白文书,毫无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运用法律不当,有法不依,上下串通,官官相护,行政干扰,没有以人为本,而足糊涂判决,不负责任。固此而,我们真是恨,法官不依法判案,怨,干部在违法行改,苍天黑暗,大地崩塌,敬请诸位网友,让我们同见天日,给我们公评公论,我们也想沐浴法律给予我们的阳光。
发帖人: 张宣堂 罗加梅 张培西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我乡为了充实各站所管理人员,先后在农村聘用了一批骨干成为集体干部。九十年代中,借体制改革之名,收钱买转一批,买进一批,清退一批。 根据1996年《劳动法》沙塘乡青山绿水,地处偏僻,经济比较落后,但森林面积广,植物种类较多,雨水充足,空气质量好,比较潮湿,生态环境很好,是人居的好地方。这里的老百姓勤劳、善良、好客,容易满足。
2017-10-19 16:0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