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平江县人民法院(2015)湘平法民初字第302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诉讼阶段,我已经委托了李炎秋代理诉讼,结果庭审当日,审判长李振以李炎秋不是律师与法律工作者为由,将我的诉讼代理人李炎秋驱逐出法庭,故意剥夺了我的诉讼委托代理权利,导致我个人在孤立无援的恐惧状态下进行了审理。
本人认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一种无效行为,本案一审驱逐我的代理人没有法定依据,同时,这种行为剥夺了我诉讼委托代理权,该剥夺行为并没有给予我的补救申辩权利。导致我处于孤立无援的恐惧状态下进行庭审,这就是典型的乘人之危。同时,法院将民事诉讼的委托人限定在律师与法律工作者的特定范围,这就是行业垄断,促成了律师与法律工作者的高额收费,由此增加了诉讼成本,属于典型的官倒腐败。再者,我不懂法是一回事,但请律师出庭,开价就是一万元,如朋友免费帮忙,法院又不许可,这种垄断行业为什么不能打破,我不理解。今特作此书,上网呼喊,平江县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李振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委托代理权利,这种行为是不是违法违纪行为,特定委托对象又是不是行业垄断,我请求网民解释疑惑。
如李炎秋与你是直系亲属关系,依法可以出庭代理。如你所在的社区推荐李炎秋出任你代理人,则法院无权驱逐。即使李炎秋出庭代理你的民事诉讼,因无法定资格而驱逐,人民法院也应当考虑因此导致你的诉讼权利被动,应当征求你是否请求延期开庭申请。
律师事务所与法律事务所不是公务机关,不应该搞行业垄断。现在,人口素质已经提高,简易民事纠纷不需要多少法律知识就能明辩是非,所以,公民的见义勇为应该提倡。另外,律师与法律工作者受到行政管理制约,行政诉讼基本上不愿受理。本人认为:特定委托范围是有缺陷的,行业垄断,高额收费,这也是明摆着的,但这个问题的改要从立法的根本上来改。
退休了的法官对现在新法律不懂去法院开庭,何尝被法院阻止过。
2015-12-18 17: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