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陈玲葳,女,今年24岁,现户口在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星城社区安置房c12栋91号。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今天我要投诉星沙街道星城社区白莲小组(以下简称白莲小组)在国家征收的集体土地征收款上违规操作,拒绝给我和我母亲陈余的合法补偿。我以我党员的身份承诺,我所说一切属实,绝无半点虚假!
白莲小组已有违规操作的前科,早在2007年,星沙开发,国家征收土地并给予补偿,我和我母亲也在补偿的范围内,可白莲小组以我母亲是外嫁女为由,拒绝给予我和我母亲应有的国家土地征收补偿,于是我母亲将白莲小组告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告白莲小组侵占我与我母亲的补偿权益,2007年11月2日法院判决我方胜诉(【2007】长县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白莲小组应给予我和我母亲土地征收款和集体土地征收款,每人四万二千元,合计八万四千元。白莲小组当时却只给了我们四万二,剩下的四万二并未给予,直到2017年,我们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补偿才到位。
2008年到2018年期间,村民每年都拿了集体土地征收款,可偏偏每年都把我和我母亲排除在外,同时国家也在不断的征收我们村的土地。这十年间,我母亲一直在和白莲小组协商沟通,要求合法合理的国家土地征收补偿,可白莲小组却一直欺骗我母亲,不断推脱,嘴上说着有补偿款,但始终都没有下文。
2008年至2018年间,我的合法合理应得的集体土地征收款未到位。
2008年至2012年间,我母亲陈余的合法合理应得的集体土地征收款也未到位。
为什么集体土地征收款难以到位呢?因为这部分钱是国家拨给村里后,再由村里通过现金的方式发放给村民的,这种方式有很大的弊端。
我母亲陈余的集体土地征收款,为什么没有到位的具体情况?因为在2016年12月11日,螺丝村白莲组新的集体土地征收款到位,以陈伍军为首的白莲组组委会,组织村民开会,通过威逼利诱的方式让我70岁的外公陈云辉签下一份无效的承诺书,承诺书中写到:陈余责任与权益将由陈云飞和陈鑫洋承担。也就是说我母亲陈余的合法合理的集体土地征收款没有了。
这份承诺书是无效的,为什么无效?因为我母亲陈余当时已经年满48岁,且当时有完全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陈云辉不能替陈余做出这类决定,这类决定陈余并没有同意。
我的集体土地征收款,为什么没有到位的具体情况?也是受陈云辉写的承诺书的影响,白莲小组拒绝给我集体土地征收款的补偿,事实上,在2016年我已经年满23岁,当时有完全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陈云辉并不是我年幼时的监护人,所以陈云辉写的承诺书不应当对我产生影响。
陈云辉在写承诺书时,我陈玲葳和母亲陈余并不在场。所以这份承诺书既是无效的也是单方面的。
以陈伍军为首的白莲小组组委会,总是以村规民约作为行事准则作为借口,拒绝给我和我母亲陈余的合法权益。现在是21世纪的法治社会,封建陋俗不应该驾驭在国家宪法之上,国家法律之上。
《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但是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国家法律规定我和我母亲陈余享受集体土地征收款的补偿,这份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村规民约行事准则的影响。因为国家法律大于村规民约行事准则。
长沙县螺丝村白莲组村民,每年分三次集体土地征收款,其中星沙街道星城社区负责分配,书记杨玉泉签字确认,白莲组组委具体分发集体土地征收款。2008年至2018年间,我并未收到集体土地土地征收款,2008年至2012年间,我母亲陈余并未收到集体土地征收款。这些征收款都被其他村民私分,私分的依据就是村规民约行事准则。但这是不合法的。
这件事情,显示出以陈伍军为首的白莲组组委会属于“法盲”行列,需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星沙街道星城社区书记杨玉泉在这件事中选择不作为,漠视法律,不仅仅需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还要加强作风建设。
我和我母亲陈余,在这里请求合理合法的集体土地征收款补偿,望长沙县政府及上级政府主持公道,归还我(2008年至2018年)和我母亲陈余(2008年至2012年)的集体土地征收款15.7万元!
弘扬法律治国的精神,坚持正义,为人民服务!
投诉人:陈玲葳
2018年5月20日
网友“zxcvbnm5201314”:
您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星沙街道接到投诉资料后及时成立了调查组,找到投诉人陈*葳、被投诉人杨*泉,以及当时了解情况的村支两委、社区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充分调查。查明原长沙县星沙镇螺丝村下属14个村民小组,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获得各项补偿后,均由各组组长分别召集所在村民小组的全体户主召开村民大会,按照居民自治的原则,讨论决定分配方案,村委(社区)提供指导意见。投诉人陈*葳所在的白莲组也是按照此程序进行土地补偿等款项的分配。根据相关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生产、生活资料,征收补偿款等的分配具有充分的自主权,即使其分配方案损害了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作为村委会、社区也只能进行协调,协调不成后告知其处理途径,而不能将意志强加给集体经济组织。近期,星沙街道将再次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协调会进行协调处理。如果投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完全可通过人民法院走法律途径予以维护。
二、星沙街道已经全面履行了相关职责,对投诉人陈*葳申请公开的资料已依法依规全部提供,并由其出具了收条。如投诉人陈*葳还需调取其他证据,可通过长沙县国土拆迁部门依法调取。
三、长沙县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11月2日判决白莲小组补偿陈*、陈*葳(母女关系)土地征收费各44540元,该判决生效后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投诉人陈*葳2017年通过长沙县法院再次起诉白莲村民小组,要求支付2008年至今的土地补偿费,但由于证据不足被驳回。建议其可凭从星沙街道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得的证据再次起诉,并在起诉后申请法院调取其无法自行调取的证据及相关资料。
四、经调查了解,投诉星城社区书记杨*泉不作为的问题不属实,经核实,针对陈*葳反映的问题,杨*泉安排专干积极调查,并对陈*葳提供的资料进行上门核实等。
星沙街道办事处
2018年5月24日
2018-05-20 23: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