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事实反映,某母婴用品公司向一医院提供奶粉、尿不湿、奶瓶、湿巾......一系列母婴用品。而且医院每三个月与某母婴用品公司结算一次。
一医院向新生儿及早产儿提供或馈赠的方式提供奶粉、奶瓶、尿不湿及相关产品,这明显是一种馈赠带推销的营销方式。
国家有关法律条文是不允许的,请问是向卫生部还是食品药监局举报,或是媒体曝光呢?还消费者一个公道! (有部分证据,湘潭在创文,医院继续不整改,创文后交会继续关注)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促销母乳代用品,包括减价销售、赠送产品、礼品、样品,以及产品展示、积分回馈、发放产品宣传资料等;不得以低于市场价向医院销售母乳代用品;不得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向医院提供设备、资金和宣传资料等,以及资助培训、会议等。较之1995年发布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此次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与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保持任何形式的联系,包括电话、短信、信函、邮件、上门推销等。
征求意见稿还有一大亮点: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不得在本机构内,开展或者允许他人开展有关母乳代用品的宣传活动;不得将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和婴幼儿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若违反该条规定,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1995年发布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仅规定,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其人员违规,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另外,按照征求意见稿,母乳代用品的标识、标签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类似的表述。医院及其人员不得向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宣传、展示、推销或者代售母乳代用品;不得接受以推销产品为目的的馈赠和各种形式的赞助。
确实是违规的
曾经央视报道过天津医院出现过类事事件,医院提供多美滋奶粉给新生儿,医生和护士收取奶粉企业一定费用,这是一种商业犯罪!而一医院也给新生儿提供了奶粉等产品。
2017-08-10 1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