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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侦破资兴市新江村恶性纵火案

2018-9-5 19:10:37发布32次查看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们是资兴市兰市乡新江村竹山下小组村民廖胡文、廖进兴,我们兄弟两家一栋二层楼(地面面积约两百八十平米,共19间房)及屋内所有财物被人故意纵火全部烧毁,损失共计约人民币30余万元。在嫌疑人明显的情况下,案发至今近五年仍未有任何进展,特向上级领导反映,恳请领导督促当地尽快破案,惩戒恶行,还受害者公道。
一、案情概况
2010年11月14日,我兄弟两家均无人在家,当晚9点58分,廖进兴的妻子李焕香接到新江村医生薛小朝(薛小朝原来租用廖进兴家的三间房作为药房,2010年10月14日退租)打来的电话:“出事了,你家的房子起火了,从你家的屋后檐烧到了屋顶,正在往廖胡文家这边蔓延”。接到电话后,廖进兴的妻子立即向119报警,但由于事发地点偏远,消防队员尚未赶到,两家房屋及屋内财产已被烧毁殆尽。
2010年11月23日,资兴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资公消火认字[2010]第012号),其中提到“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吸烟、电气线路故障、雷击等原因起火”,但未说明具体起火原因,资兴市公安局因此不予立案。但根据村民反映的情况及其他种种迹象和事实,我兄弟两家的邻居李灵苏及其家人(李灵苏是我村时任村支书吴院华的母亲,素来与廖胡文妻子李社兰不和,曾多次扬言要烧毁李社兰家的房子)是此次纵火的唯一嫌疑人。
2011年1月7日,我们向资兴市信访局反映情况后,于2011年1月7日收到资兴市兰市乡人民政府的复函(兰政发[2011]2号),复函答复我们:“经过公安部门周密侦察,排除火灾人为因素,认定火灾为自然灾害”。 资兴市公安消防大队并未排除人为纵火可能,而资兴市兰市乡政府却说“排除火灾人为因素,认定火灾为自然灾害”,对此,我们认为兰市乡政府有包庇犯罪嫌疑人的嫌疑(李灵苏之子吴院华为我村时任村支书,村民多次向上反映吴院华贪腐问题,均被兰市乡政府搪塞,未给予吴院华实质性处理)。
后经向有关部门多次反映,资兴市公安消防大队复勘现场,并于2011年5日10日重新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资公消火认字[2011]第0004号),明确认定该火灾为人为纵火引发。2011年5月30日,资兴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对此案进行立案。
二、资兴市查案情况
自资兴市公安局立案后,案件一直未有实质性进展,资兴市公安局甚至未对嫌疑人进行审讯调查,也未向我村知情村民调查了解情况。我们多次向资兴市公安局提供我们搜集到的言证、佐证,但资兴公安局均未予以采纳。我们又多次向资兴市长信箱投信反映,并先后5次向郴州市长信箱投信反映,希望能尽快破案,但资兴市公安局每次均以“正在查案”“证据不足”或“嫌疑人年岁已高,不便于调查”等理由作为回复,案件一直搁置至今,未有任何进展。
三、有关指向嫌疑人李灵苏的证据材料
1.李灵苏向来与李社兰(廖胡文之妻)不和,并诬陷李社兰与她丈夫吴统山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曾多次扬言要烧掉李社兰家房子,李灵苏丈夫吴统山也曾提醒李社兰小心李灵苏纵火。案发前十天左右,李灵苏在门前马路上用毛笔字写咒骂李社兰(有照片为证),一天后李灵苏的儿媳妇雷华梅用墨水涂掉了李社兰的名字。此外,李灵苏还在案件发生前十几天给李焕香(廖进兴之妻)打电话,提醒说屋前堆放干柴太多,有可能起火。但当时我们兄弟两未将此事当真。
2.第一个发现火灾的人为吴统山(李灵苏的丈夫),他家有连接全村用于紧急通知的高音喇叭,他却没有及时呼叫村民前来救火,却先告诉的是儿媳雷华梅,既而通知雷华梅的妹妹雷华英前来观火(有人证、言证)。
3.案发后,消防大队找吴统山(李灵苏的丈夫)和雷华梅(李灵苏的儿媳妇) 到兰市乡政府问话,李灵苏心里害怕,多次用其他村民家电话给廖进兴的妻子李焕香打电话(有多份村民证言),挑拨李焕香与李社兰过去家庭内部矛盾,并反复劝李焕香别插手火灾的事。
4.2013年9月7日,吴院华请算命先生邓某某到他家,询问内心担忧之事,并向邓某某说出纵火之事,承认其母李灵苏首先在屋后纵火,后其妻雷华梅又在屋前点火(有邓某某录音为证)。
5.房屋首先起火点为屋后,房屋着火后,同本村村民华小英在远处目击有人在屋前放火,与证人邓某某言证相符。
6.廖胡文家一直养着一条狗,晚上陌生人无法靠近,而李灵苏作为邻居前来纵火,狗不会防范,不易被外人发现。
7. 李灵苏的儿子吴院华作为我村时任村支书,事发当日在县城开会,得知此事后,散会后数日不回家,有意回避此事。事发后不久并把家里所有贵重物品搬走,移居到村委会居住。
综上所列事实依据和四年来来自各方面的信息归根到底,第一纵火人为李灵苏,吴院华家人商量后雷华梅放了第二把火。
再次恳求上级领导主持公道,督促尽快侦破此案。
您好,已转交至资兴市公安局。谢谢!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市公安局已经获悉,局党委非常重视,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吴兴国多次组织召开协调会,听取情况汇报,明确指示刑侦大队要全力侦破此案,案件不破,侦查不止。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2010年11月14日21时48分,资兴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兰市乡新江村竹山下组有民房起火,请速派人灭火。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州门司派出所立即出警处置。兰市乡政府也组织当地村民进行扑救,因路途较远,又无专用救援设备,兰市乡新江村竹山下组廖胡文、廖进兴兄弟两家的一栋土砖房及屋内物品被完全烧毁。
为查明起火原因,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刑侦大队及州门司派出所民警赴兰市乡新江村竹山下组展开现场勘查及调查访问,先后两次勘查现场,调查访问证人、受害人30余人次。经审查我局立为纵火刑事案件并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上级公安机关也对此案高度重视,郴州市消防支队、郴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多次派员指导案件侦办工作,先后又三次认真勘查了现场,但未获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办案民警调查损毁财物时,受害人称被烧房屋价值约10万余元,廖胡文屋内财物损失数万元,廖进兴屋内财物损失约6万元,为查明损毁财物价值,我局根据受害人提供的资料委托资兴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毁财物作价格鉴定,因室内物品资料不全,价格认证中心对室内物品无法估价,对已使用32年的两层土砖房作出认定房屋价格为8000元。
根据受害人提供“李灵苏纵火”的线索,办案民警找到李调查,李对纵火一事予以否认,由于李灵苏已有70多岁,患有心脏病、风湿病、椎间盘突出等疾病,不适合在办案区讯问;而且该案指向李证据不足,不具有排他性;随后受害人又先后提供了“邓某某听吴院华(李灵苏之子)说火是李灵苏放的”、“同村村民华某某看见有人在屋前放火”两条线索,并提供了受害人与邓某某谈话的录音,办案民警根据线索先后找到两人了解情况,邓某某当场否认了此事,华某某也称当晚她没看到人,只看到火光。所提供的录音对纵火一案也无明确叙述。
目前,该案仍在侦查过程中,暂未破案,我们保证案件不破,侦查不止,力求早日侦破此案,还受害人一个公道,在案件侦办的同时,我局针对受害人的具体生活困难,也申请了部分救助金予以救助,目前已为廖胡文发放救助金8000元、为廖进兴发放救助金6000元。
资兴市公安局
2015-08-07
2015-08-03 22: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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