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姚茂河,电话13874576782.湖南省怀化市新晃县扶罗镇东风村红星组人。系新晃县政协委员,因工残内退经营矿山开发。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桑植县白石乡双师村唐耿才和桑植县芙蓉桥白族乡梅家树熊恩三。随后唐、熊两人多次找我,以盖有私刻公章的虚设公司及未经批准的矿山开采红线图骗我合股经营煤矸石开发。我先后被其骗走贰仟柒佰叁拾叁万陆仟肆佰捌拾元叄角壹分整(27336480.31)。唐、熊二人讲此款不是按合同要求用于投资,而是用于买房、买车、还债等。知道受骗后我于2015年6月28日、2016年2月15日、2016年4月16日三次向桑植县公安局报案并要求立案,该县公安局均未理睬,一不理案,二不查案、三还拖延,告诉我会办理此案却一直不予立案调查!!!
现我老婆患白血病奔走在医院老家两头吊命,亲朋好友,银行天天堵门要债,六十岁了家都不敢回!!!试问桑植县公安局如你爹妈被骗落难到此你管不管??!!我是到你们桑植县区投资的,你们就这样保护骗子迫害外乡人!!!这朗朗乾坤到底有没有王法!!!
可能是你提供的证据不能成为立案的证据,继续寻找新证据吧
桑植县公安局对姚茂河投诉的回复
2016年11月19日,姚茂河在红网百姓呼声发帖称:“被骗走数千万,向桑植县公安局报案不予立案调查”。现桑植县公安局回复如下:
一、姚茂河在向桑植县公安局报案之前,已就此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桑植县人民法院、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性质已进行了认定。法院审理认为,姚茂河与唐耿才等人签订的入股协议及补充协议,实为借贷关系,姚茂河的投资款应作为借贷本金予以返还。也就是说,姚茂河与唐耿才等人实际是发生了经济纠纷,不是诈骗类刑事案件。现在该案已进入法院民事执行环节。公安机关只能办理涉嫌经济犯罪刑事案件,不能插手经济纠纷,更不能以办案为名行追债之实。
二、对于姚茂河的报案,桑植县公安局经全面调查后,就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给姚茂河书面进行了答复。2016年4月13日,我局给姚茂河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姚茂河不服,向我局申请复议。2016年5月4日,我局作出维持不予立案决定。姚茂河仍不服,向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6年7月20日,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答复函》,同意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姚茂河后来又向湖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督察总队投诉,经上级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均认为桑植县公安局的答复是正确的。
总之,桑植县公安局对于姚茂河的报案是认真对待的,是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的。
桑植县公安局
2016年11月23日
2016-11-24 12: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