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多家瓶装液化气充装站无燃气经营许可证,安全评估不合格,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如:县阳路石油公司里的那家,附近居民怨声载道。根据省建设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安全不合格的燃气企业必须在9月30日前停业进行安全整改,而这些企业至今仍在经营,为了保障附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多次向醴陵市建设局投诉举报,但却毫无成效,醴陵建设局敷衍投诉人,包庇违规企业。根据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迫切要求醴陵市政府关注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督促醴陵市建设局彻查此事,还老百姓一个安宁平稳的生活环境。
醴陵市建设局在百姓投诉回复中提到的13、15日两次的检查结果,经我们查实贵局在执法过程中有被违规企业愚弄的行为,13日我们去贵局反映情况,按照凌局的指示精神,我们手中已有违规企业14、15、16连续三日的充装凭据及录影资料并现场通知贵局来人核实,而贵局未派人员前往,回复违规企业硬件合格,督促尽快办证并无违规行为。为保证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伤害及醴陵市建设局执法的公正性,我们强烈要求贵局为保护政府形象应拿出实际有效的具体行动,依据法律法规对违规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彻底杜绝安全隐患。现对贵局提出如下异议:1、现场对设备的封存是否到位,封存后的设备能否经营。2、安全评估的评审阶段贵局是否允许无证企业边评审边经营,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贵局是否愿意承担相应责任。3、我们提供的证据及影像资料是否可以作为企业违规的依据,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今日下班回家听说阳三石的两家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企业被建设局和安监局查封,责令停业整顿……做为附近居民长期的心病终于得到了根除。我们衷心感谢相关部门为民着想、以人为本,为老百姓办好事、办实事。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继续关注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督促整改合格,防止私自拆封、暗地违规操作的行为。我们周边的百姓也将从为保护自身安全出发,密切关注身边的安全隐患,发现违规现象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确保安宁的生活环境。
你们凯仕隆也不是什么好鸟!都是同行不要把事情做绝!到时谁也得不到好!
适用刑法(2011修正)“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郑重声明:本人谈及此事,不针对如何个人,只为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执行的公平公正公开!!
2015-10-13 20:5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