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百度上输入“符一定”三个字进行搜索,就可以看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奇葩的民事终审判决:“第三者插足”的继父不是抚养方,对继子女没有抚养义务;用同一个“追索抚养费判决”来衡量,本金是对方的不当得利,孳息是对方的合法拥有。
对于这种于法无据、于情不合、于理不通、与法相悖的终审判决,我于2017年2月8日,在红网百姓呼声(岳阳)【第4页】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奇葩的民事终审判决》发帖进行了评论。
在收到这样的判决书后,作为对法律并不陌生的我,怀着十分忐忑的心情依法向岳阳市检察院申请抗诉。要知道,历时二十多年的缠诉中,市检察院、省检察院我不知道去了多少次,次次都是闭门羹。因此,我对检察院的民事审判监督工作非常不满,甚至是愤怒。2015年1月13日,我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瓶颈需打破》【红网百姓呼声(岳阳)第81页】对检察院的民事审判监督工作进行了指责,并且还于2015年10月23日以《岳阳市检察院的民事审判监督职能如同虚设》发帖【红网百姓呼声(岳阳)第48页】,充满了对过去的岳阳市检察院民行科那些不作为的“检察官”们的鄙视。
2017年3月12日,这是我终生难忘的日子,我从邮局收到了岳阳市检察院岳检民(行)监【2016】43060000041号通知书:
符一定、陈意、徐国斌:
关于符一定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民终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一案,本院经审查已于2017年2月23日提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章)
2017年2月23日
当“本院经审查已于2017年2月23日提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映入眼帘时,我这64岁的老头无比兴奋、激动的心情真是难以形容,从心底里发出肺腑的呐喊:“向尊敬的今天的岳阳市检察院民行科的检察官们致以最崇高的敬意”。我发至肺腑的衷心感谢许含玲检察官、感谢民行科、感谢岳阳市检察院,你们确实不愧为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守护神。
看来,我这历时二十多年的缠诉有望画上句号了。
看过楼主的文字,感觉现在很是为检方抗诉而洋洋得意。在我看来,楼主无意可得,为何?
一、抗诉不代表一定会翻案,最终抗诉后同级法院依然可据以事实与法律规定维持原判。当然也不排除改判的可能!
二、在法制社会里,如果公民的行为合法与否不是由法律衡量来决定,而是任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公民可以肆意“被违法”,这无疑是法制的悲哀。毕竟,审判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的名誉权受国家宪法和法律保护,法官并没有违宪枉法不受监督、不受追究的豁免权。
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最高法院先后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涵》([1981]法民字2017年3月,我签收岳阳市检察院岳检民(行)监【2016】43060000041号通知书“本院经审查已于2017年2月23日提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后,于2017年7月,我签收省检察院民行处湘检民(行)监【2017】43000000082号《通知书》:“本院已于2017年5月15日决定受理”。
2017年8月19日,我签收省检院湘检民(行)监【2017】43000000082号《中止审查决定书》:“因案情复杂,需要核实相关证据,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本案中止审查。中止审查的情形消除后,本院将恢复审查”。
我翻阅《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四条,其全文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一)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
(二)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
显然,我的抗诉申请目前是进入了“需要核实相关证据”的、没有明确的法定审理期限的等待期。
这场历时二十多年围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争执是否会进入无限期休眠状态?对此我无需忧虑,只需耐心等待,我相信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效率和人民检察院忠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度。
2017-03-13 14: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