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冬香,女,今年51岁,家住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123号,(居民身份证号:43042219670514xxxx)。系刘治军(居民身份证号:43042219651121xxxx)妻子。
2015年下半年。当事人李丽,知道我丈夫和罗国香都在一个网络平台投资,当时我丈夫投了近二十万元,李丽也想赚钱,于是问我丈夫赚了没有,我丈夫说他投了差不多二十万,投资有风险。随后李丽通过罗国香介绍,投了五万余元在平台上。罗国香为此还得了介绍奖。后来整个平台倒了我丈夫亏的血本无归。最后李丽说她亏了钱就要找我丈夫麻烦。我丈夫又不是她的介绍人,我丈夫和她一样亏,那他该找谁麻烦呢?她几次叫社会上的人到我家找麻烦,威胁恐吓我们全家,挟持我丈夫进行敲诈。
2017年8月30日因李丽又一次带了两名劳改释放犯,身插腰刀来我家找我丈夫敲诈勒索,我丈夫的朋友曾文波正好路过遇上,便上前解围。见两名劳改释放犯拿着凶器行凶时,立即电话当地朋友前来帮忙制止时双方打了起来。我丈夫见双方动用器械时,立即用手抓住进行阻止。报警后,事后我丈夫主动去雁峰区公安分局配合调查,而后被雁峰区公安分局以寻衅滋事罪关押在衡阳市第二看守所。后公安局多次提审,后将案卷移送雁峰区检察院,检察院经提审和审查,经检委会集体讨论,依法对我丈夫及其他帮忙制止对方行凶敲诈的曾文波等人做出不予逮捕决定。我丈夫于2017年9月27日释放。整整关押28天。两天后雁峰公安分局通知我丈夫去分局补签一份行政拘留15天的决定书。不知这样做是否合法?在事情发生第二天,我们家属得知有人受了点伤,立即与对方联系要求去医院看望,但李丽反对,并说人伤的好严重,不会见你们的,并且提出要两万元医药费,我们立即将两万元支付给李丽。经过了解受伤人员当时并没有实际住院。而仅仅是挂了一个床位,花了一千多元住院费。经过公安局鉴定结果为:轻微伤。
时隔近半年之后,2018年3月19日我丈夫又接到雁峰区公安分局电话,说要我丈夫去雁峰分局补签手续,最后就被要求签逮捕证。罪名是寻衅滋事。我不清楚为何同一件事情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有两个决定。一个是不予逮捕,一个是逮捕。最后听说是上头在干预,时隔几个月法律可以通过上级部门干预而不依法办事吗?还是后面的决定是顶着违法而迎合上级高官的要求以身试法。特别让我们百思不解的事,公安机关对所谓的寻衅滋事的对方人员不作询问笔录。要认定为寻衅滋事的话,是李丽等人多次上门寻衅滋事,并敲诈勒索我们,李丽等人才是真正的罪犯,为什么没有人依法追究?中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何在?难道真像电视里演的司法腐败窝案?想想真是可怕!
现在一个养家的主要劳力被别人陷害了,一个家庭也被害了,家里没有了生活来源,生活都成问题。还有几个家庭会是这个结果。我试想一下这个社会是怎么了,自己进行防卫不仅没有得到保护,最后让多次敲诈我们的人倒成了受害者,真是天理何在?真正的寻衅滋事犯倒成了被保护者,法律的公平、公正何在?我们相信司法部门通过对本案进一步全面的调查,一切都将水落石出。请领导公平、公正调查处理此事为盼!
说投资是自园其说,真实就是变相传销,其实就是一群想不劳而获的人,养活了真正不劳而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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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6 17: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