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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麻田医院见死不救致小孩身亡,县卫生局调查弄虚作假

2018-9-5 6:14:21发布46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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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30日13:15分左右我两岁男孩欧阳任非在村鱼塘溺水,时间最多不超过八分钟 甚至仅两三分钟。我妈发现后,在村里人帮助下,给小孩倒立排水立刻乘摩托车送麻田镇医院抢救,路程仅两三分钟。接诊是邓国华医生,他用听诊器听了下心脏及查看了小孩一只眼睛,就对我妈说 ,小孩没了。居然没做任何抢救措施!过程不到一分钟!!(在医院时小孩脸色如常,嘴唇有乌紫,用毛毯裹身后 嘴唇后来也转好,我妈用手扣小孩嘴里饭时,还曾咬手,手脚都热的。过了一个多小时,我岳父赶来,手脚仍热)
我质疑医生未抢救,答心跳没有,瞳孔有扩散,没有抢救价值。众所周之,小孩溺水,医生至少要做心脏复苏及人工呼吸。且心脏微弱时听诊器未必听得出;就算心脏停止,及时的心脏复苏也是可以挽救小孩的。溺水救治可说是常识。这医生到底是怎么当的?人命关天,医德在哪里?邓医生又是怎样当上医生职位的?问院长索看病例,答只有一分来钟,又未住院,哪有病例,什么都没有。可当我去宜章县卫生局反映情况后,却居然看到了一份不存在的病例诊断书。公然造假!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麻田镇医院院长欧开发甚至向我叫嚣:你去告啊,我就到这里等着你来告!
我多次往返宜章县政府,并打了市长热线12345,卫生局才来做了调查。但调查报告敷衍虚假,与事实完全不符。我有完全的物证,人证可以证明调查报告与事实不符。人命关天,卫生局何其冷漠,不作为!我小儿冤魂何处安息!
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您好:
你向宜章县信访局反映的《关于严惩麻田医院邓医生犯严重过失至小孩身亡的情况说明书》,我县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医政、医调中心等部门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 调查核实情况
接《宜章县信访局信访事项交办单》(宜访转〔2015〕宜字第102号)后,我县医调中心分别于9月14日及16日到麻田镇进行了调查了解:
2015年9月14日上午,卫生局局分管医政副局长王永忠带队组织医政股相关工作人员到麻田镇卫生院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组到麻田镇卫生院查阅了抢救记录等相关病历资料,核实你小孩欧阳任非,男,2岁1个月,因溺水约1小时后,于2015年8月30日13:25由家属抱送入麻田镇卫生院。接诊医生邓国华体格检查发现患儿已无生命体征,p:0次/分, r:0次/分,全身皮肤苍白湿冷,双侧瞳孔散大并固定,对光反射消失,鼻内未发现异物,口唇发绀,牙关紧闭,颈动脉搏动消失,无自主呼吸,无呼吸音,hr:0次/分 ,未闻及心音,腹部膨隆,腹胀软,肌张力0级,无任何反射。追问病史,你亲属告知小孩具体溺水时间不清楚,发现时小孩已经漂浮在水面上。通过病史及体格检查,接诊医生已告诉你亲属,患儿已经临床死亡。
同时,我县组织对接诊医生邓国华进行了相关调查核实,医生邓国华,毕业于湘南学院,临床医学,专科学历,身份证号431022198406074217,2013年12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2014年9月29日注册到宜章县麻田镇卫生院,执业范围内科,医生具备独立行医资格。邓医生反映,当时患儿送入院时全身皮肤苍白湿冷,双侧瞳孔散大并固定,对光反射消失,无生命体征,已临床死亡。
2015年9月16日下午,县医调中心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深入麻田镇卫生院及麻田镇神下村进行调查了解。经多方走访和了解到,2015年8月30日,患儿欧阳任非由你母亲黄爱风照管,中午时分,你母亲煮饭菜去了(煮了一碗冬瓜,冬瓜除皮、切成片煮好后,时间大约12分钟),然后去找你小孩吃饭时才发现其不在家中,就急忙到村里四处寻找。你母亲大约在中午12:40左右,在村边鱼塘处大声哭喊呼救,你村村民谷凤兰正在忙着煮中午饭,急忙放下手中的家务活,赶到出事现场帮忙解救,经三次倒立排水,只见小孩口中倒出一点点吃了花生的胃内容物,未见到排水出,小孩也没有任何反应,村民谷凤兰就急忙在本村找摩托车准备送往麻田镇卫生院抢救。从将小孩抱上岸压水到摩托车赶到事故发生现场,时间大约20分钟。经向有关现场目击者了解,溺水小孩欧阳任非,待你母亲在鱼塘水中找到时,已离鱼塘岸边约4米处的水中,脸部朝天漂浮在水面。摩托车司机欧阳海兵与你母亲将溺水小孩欧阳任非从村里急送到麻田镇卫生院进行抢救,途中时间约3分钟到达卫生院。卫生院监控显示入院时间为13:25分,值班护士欧阳利琴及时报告值班医生邓国华,邓国华及时从门诊室来到住院部抢救室,并及时把溺水小孩欧阳任非放置在抢救床上进行听诊心脏、观察瞳孔等常规检查,并询问病史,通过检查和询问病史,医生判断患者已临床死亡,告知你亲属无抢救价值。你亲属抱起患者乘坐原来的摩托车于1 3:30离开了卫生院。
二、调查处理情况
事情发生后,你先后多次到卫生局及县医调中心反映了相关情况,我县医调中心工作人员也反复向你告知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程序和途径,并耐心地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解释和思想工作,但你坚持认为是麻田镇卫生院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错过了抢救良机而造成小孩死亡。对此,我县积极组织你与卫生院双方进行了协调,但因你们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协调未果。
根据以上情况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规定及上述情况,我县建议你走司法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宜章县卫生局
2015年9月28日
2015-09-29 15: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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