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6年6月16日在天猫(白沙溪以硕专卖店)购买了“安化黑茶正宗白沙溪茯砖茶福进家门金花手筑茯砖茶”一盒,净含量3.3kg,购买单价为1579元一盒,优惠后合计人民币1374元。订单号为:1994120012821923,开具发票一张。
于2016年6月17日收到白沙溪以硕专卖店用百世快递邮寄到的商品后,打开包装发现该茶执行标准为gb/t9833.3-2002,后咨询他人得知该标准自2013年12月6日已经作废,由gb/t9833.3-2013所替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本人于2016年6月26日已邮寄方式 向安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安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22日出具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函,决定不予处罚。
安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告知函存在以下错误:
1、检测书所依据标准错误,应当按照产品标识的国家标准进行检测,产品标识标准为gb/t9833.3-2002,此标准已作废应当适应于本标准的代替标准gb/t9833.3-2013进行检测。而告知函是依据行业标准来检测的,该行业标准并不是涉案产品的执行标准。
2、单方面送检,程序违法。立案后,应该以食药局的名义进行检测,但安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有依照法律规定送检,反而采用以硕专卖店自行送检的检测报告,无法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
3、 超越权限处罚。该告知函中明确认定不构成诱导性。依据法律规定,安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只能对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做出结论,而不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做出结论,这是工商部门的职能。
4、此商品并非单纯的标签瑕疵问题,标准作废未按照新的代替标准生产即视为无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安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做出的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函事实认定错误,公然违法包庇商家,无视国家法规超越权限乱作结论。因此请求红网媒体呼吁,为我百姓伸张正义,本人将不胜感激。
罗立志律师:望益阳市食药局秉公处理依《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七、八丶九条,各地工商机关办理食品投诉举报,应适用《食品药品举报投诉管理办法》,不得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罗立志,男,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073329090;15575180099; 电子邮件250542595@qq.com
真是过分
安化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回复
当事人诉称其于2016年6月16日在天猫“白沙溪以硕专卖店”(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以1374元的价格购买了“福进家门”茯砖茶一盒,后发现该茶标注的执行标准gb/t9833.3-2002已经失效,以被投诉人销售不合格食品为由主张十倍(13740元)赔偿,要求我局调解并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我局经过调查后,发现投诉产品上标注失效标准的原因是当时正值新旧标准交替之际(该产品生产当日新标准刚实行12天),生产厂家没来得及更换新的包装造成的,且经检验该产品质量符合地方推荐标准要求,我局认为被投诉产品不存在有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风险,厂家未及时更换产品包装使得产品上依然标示旧的生产标准,属于可以改正的食品标签瑕疵,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被投诉人改正。
因被投诉人不愿意接受我局的调解,我局告知投诉人其诉求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投诉人已经就此事向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但案件尚在审理中,没有作出复议决定,现针对其在本帖中列举的“错误”回复如下:
1、安化县质量监督检验及计量检定所依据db43/t569-2010标准对该批号产品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no:w2016198),经检验各项指标符合该标准的要求。当事人质疑检验机构为什么依据地方标准db43/t569-2010标准检验,是因为db43/t569-2010和gb/t9833.3-2013均属于推荐性标准,非强制执行标准,而前者绝大部分指标严于后者,且地方标准是根据本地域的特殊情况制定,因此检验机构依据前者进行检验更加合理,也更加符合投诉人的利益。且检验结果依据gb/t9833.3-2013标准判断,也是符合要求的。
2、因该批号产品是2013年生产且属于客户定制产品,厂家和经销商均已无此批号产品库存,为证明产品质量,后从另一经销商处取得一盒该批号产品,以厂家名义委托检验机构检验,但执法人员核对了样品的相关标识及包装完好情况,对样品的真实性不存在合理的怀疑。如投诉人怀疑样品或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可以将其所购买产品送法定检测机构检验,以证明产品的质量状况。
3、我局由原安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个机构合并成立,全称为“安化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使工商、质监、食药监的职权。倘若行使工商的职权,也并非投诉人声称的越权行为。
4、投诉人认为我局包庇商家、胡乱作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有恶意中伤、造谣惑众之嫌,投诉人应以合法、文明、理性的方式解决纠纷,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化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8日
专业诈骗,偷鸡不着反蚀一把米
望益阳市安化县食药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侓为准绳,秉公办理。
商家应该遵守法律法规,自然不会有人投诉举报,应当打击违法商家
现在的专业诈骗份子,真是无处不在,天猫商城不是可以无理由退货吗,真tm想钱想疯了。
2016-09-05 14: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