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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奥园神农养生城强行交房,相关部门袒护

2018-9-4 17:13:36发布33次查看
奥园神农养生城是奥园地产2012年拍得株洲神农城3号地块开发的项目,当初该楼盘宣称是株洲神农城的“第十景”与“第六园”,并声称首次将世界级养生理念引入国内三线城市,设有国内顶级养生会馆,是株洲首个集稀缺自然、显赫文脉、城市中心与养生理念于一体的中国顶级养生城。众多消费者本着对奥园地产上市公司和售楼处沙盘,以及各种宣传资料与效果图的信任,在众多楼盘中义无反顾的花高价选择了此处楼房。
可到了延迟交房几个月后的2016年11月30日,业主们接到售楼部电话来到楼盘现场时,收房的喜悦顿时被现场的狼藉冲得烟消云散。小区脏乱不堪,现有楼盘与当初宣传和承诺的很多东西都背道而驰,不经业主同意擅改规划,使得所谓的高档小区与当初宣传和承诺的相差甚远,根本就达不到《商品房买卖合同》里的交房条件。
当业主找到物业处,要求物业处出具相关的验房手续,答复是己验收合格,但却拿不出相应的手续,更无法提供作为房地产项目验收合格的标志“两书一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针对开发商这种为逃避违约责任和转嫁风险而强制性交房行为,业主们无法接受,拒绝收房。
其实,奥园神农养生城不仅仅是强制性交房的问题,小区房屋还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给广大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一、1至6栋六层以下被所谓的市规划局要求加的四根粗壮的景观柱严重挡住了视野,影响了住户房间的采光和通风。经过测量,低楼层的景观柱不仅突出外墙面约0.6米,更沿墙面拓宽了有0.7米,也就是说对于低楼层的住户来说,其客厅阳台及卧室的窗户宽度较之高楼层窄了许多,走进房间,大中午都是黑漆漆的一片,简直是住窑洞。在购房时售楼人员也未告知景观柱的存在,属于欺骗消费者。
二、按照2014年之前的规划宣传,小区分为纯住宅区和商业区两大类,纯住宅区入口处道路两边为绿化带,现在靠珠江路入口处的道路边开发成门面。开发商违背了当时规划宣传介绍的承诺,恶意欺瞒消费者。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业主们的公共面积开发成门面了,侵占了业主的权益。
三、按楼盘宣传及原规划,小区应为绝对人车分流,有一条环绕小区的马路,车库入口在南面的驾校边。但现实情况是车库入口改为在北面的步行入口处,人和车进出挤在一起,不管是交通拥挤度还是人员出行安全这样的设置都极为不妥。
四、小区配套设施与当初宣传严重缩水,当初宣传的小区内绿树成荫且人车分流的环形石板道路、浮雕水系景观,外围有环绕车道。但现实情况是道路使用沥青材质,小区环道被取消,石板道路和水系景观都化为虚有。绿化土层太薄,外包施工太差,绿化的树木量少质差。
五、二栋没有入户大堂。入户通道纳入消防通道和业主大门,一栋上百人家,每日进出恐需要排队侧身而过,碰到上下班高峰期,小小通道将会十分拥挤,一旦发生火情,几百人蜂拥而下肯定会发生踩踏事件,后果将不堪设想。开发商为了赚昧心钱,居然可以置业主的生命安全于不顾。
六、四栋业主所购买房屋楼层相对其他楼栋,同一水平高度其楼层号大1。也就是说别栋入户大堂为1楼,4栋入户大堂为2楼,此楼层差异在购房时售楼部和开发商并没有明确告之,造成4栋全体业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比实际楼房矮一层的房子,造成全体业主无法也不敢入伙收房。
七、由于4栋地下层规划为物业管理用房,其物业用房的墙体向车库内延伸,导致4栋东侧单元从车库至电梯的通道多拐角并且幽深绵长,如若在通道内藏有居心不良之人,这将直接危害到4栋业主的人身安全。
以上问题业主多次到售楼处反映,但开发商对业主合理的诉求置之不理,态度极其恶劣,总是敷衍、推脱,以种种理由来搪塞,不但不进行整改,还用各种手段逼迫业主收房。而相关职能部门不但不履行好监管职责,还与开发商串通一气,袒护不良开发商,再而三的忽悠广大业主,想尽各种办法阻止业主进行合理维权。请求市领导为民作主,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要求开发商尽快加以整改,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覃巨石律师:开发商违规交房,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一、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除《中华人民共合国建筑法》外其他法律法规对于房屋验收、交付等也有相关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备案是竣工验收的最后程序,是监管部门对整个商品房开发环节的再次审查,只经过四方验收和其他专项验收尚未备案的,其竣工验收程序并未结束,不宜以此为交付条件。
因此房屋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不符合房屋交付的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不得强迫业主进行收房。
二、开发商违规交房,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给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延期交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买房人可以依法解除购房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失”。因此,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话,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退房,但是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三、维权途径
1.业主认为房屋不符合交房标准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出具相关验收合格手续;若开发商不能出具相关验收合格手续,业主可以与开发商协商对房屋进行整改;
2.协商不成,若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到约定的仲裁机构解决,业主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若没有约定仲裁,业主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覃巨石,湖南大学法学本科和法学硕士,实务经验丰富,优秀青年民商事律师;
致力于从事民商事法律服务,擅长婚姻家庭纠纷、公司法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劳动争议等民商事诉讼仲裁等领域。
执业理念:专业、开放、分享、同行。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绿地中央广场5栋28楼。
联系电话:0731-88239933 1354860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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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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