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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祥区公安局请严惩伤人纵火凶手,还被害人公道

2018-9-4 9:30:47发布25次查看
关于要求严惩凶手及包庇犯罪的公安干警康海刚的控 告 信
尊敬的领导:
我叫唐德珍,女,汉族,66岁,原公共交通总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大祥区宝庆中路493号1栋。2013年9月12日,以唐珍为首的犯罪分子纠结黑社会分子彭辉、陈亮等4名打手将我儿子何勇骗至扬子巴士南门口加油站,实施人身攻击,并纵火将何勇烧伤,公安机关干警康海刚包庇上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现逍遥法外,并在办案过程,违反办案程序,剥夺何勇伤情、烧伤的司法鉴定公民权力,粗暴执法,违背法律公平、公正原则,丧失一个人民警察应有的职业操守,我现向他的上级机关及领导提出控告,请领导予以调查核实,我并为自己所讲的事实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和证据:
一、2013年9月12日,唐珍因与何勇发生争执,心怀怨恨,晚上20:00左右,纠结以彭辉、陈亮等4名黑社会分子,将何勇骗至扬子巴士南门口加油站,实施人身攻击,后又纵火将何勇烧伤,导致何勇全身大面积烧伤,而且头部、胸部等身上多处部位遭到彭辉、陈亮等4人的殴打,出现呕吐、头晕、目眩等症状,由于公安派出所干警康海刚限制了何勇的人身自由,后一直关押在看守所,直到2016年何勇到湘南监狱经监狱医院检查,发现何勇由于被殴打出现并发症,患有严重高血压、脑梗、由于烧伤的时候呼进大量烟尘,导致肺部发生病变,湘南监狱针对这种情况,启动了对何勇的监外执行的决定,何勇现在在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身体才得到有效救治。以上有视频影像、判决书、医学诊断书等为凭证。
二、公安干警康海刚包庇唐珍、彭辉、陈亮等犯罪行为,当晚案发后,大祥区红旗路公安派出所出警,单凭加油站单方面口供(唐珍系加油站站长),断定何勇纵火,对何勇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不顾何勇被殴打和烧伤的情况,放走殴打肇事者彭辉、陈亮等4人,唐珍转而变为受害人,并草率办案,没有对加油站这样重点消防安全场所发生火灾启动火灾事故调查,直到现在,起火原因不明,是人为纵火还是加油站存在安全隐患,没有搞清楚,公安机关是有意包庇还是想隐瞒什么,我们不得而知。
针对上述反映问题,我们家属强烈要求公安机关严惩凶手,受到法律的制裁,并对公安机关干警康海刚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知法犯法,违背国家法律,导致何勇身体和身心受到严重催残,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还何勇一个公道,请领导为老百姓做主,早日将违法乱纪者绳之以法。
此致
邵阳市红网
敬礼
控告检举人:唐德珍
2016.7.29
检举人唐德珍电话:15273912***
加油站一般也有监控摄像的吧
  2013年9月12日下午16时许,何勇驾驶一辆越野车压坏南门口公交公司加油站的一块“禁止停车”标识牌,因赔偿问题与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何勇拒绝赔偿并离开加油站。当天下午17时许,何勇母亲唐德珍知道此事后主动赔偿了25元钱给该加油站站长唐某。下午17时许,该加油站工作人员朱某丈夫同其朋友陈某等四人到加油站来接朱某下班时,得知此事,遂打电话给何勇。于当天晚上21时40分许,双方约在加油站处见面,双方发生冲突。期间,何勇冲向加油站1号室内加油机,手握一个打火机,提起油枪并扣起加油枪出油,该加油站员工禹某、唐某、陈某、龙某发现此情况后,立即去抢何勇提起的油枪,在争夺油枪的过程中,加油站突发大火,导致唐某、龙某、陈某、禹某及何勇均被烧伤。
何勇被烧伤后,立即被送往邵阳市中心医院烧伤科治疗,我局也第一时间对何勇进行了询问,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分局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何勇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在此期间,何勇及其家属未提出对何勇伤势进行司法鉴定,也未向医生陈述其出现呕吐、头晕、目眩等症状。2015年5月1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6年6月湘南监狱对何某实施保外就医。
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2016年8月17日
2016-08-01 00: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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