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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收养

2018-2-3 2:03:20发布37次查看
2011年底 我姐在家门拾到女婴一名。马上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一直没有人过来认领。。我姐和姐夫结婚十年来,一直没有小孩。故想领养此小孩。
现在问题就是望城区民政局说不能办理收养证,必须要经福利院才能领养,是这样吗?
如是是必须经过福利院的话,要怎么办???
先谢了!!
你好,你在来信中提到,于2011年底在你姐姐家门口捡拾到女婴一名,并提出你姐姐、姐夫一直没有小孩,想收养这个小孩子等情况我们已经基本知晓。现在给予如下答复: 一、关于你姐姐、姐夫想收养小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其他的具体要求你可以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 二、关于你姐姐2011年在自家门口捡拾到这个女婴的如何处置的事项。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文件精神,2009年4月1日之后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因此,你捡拾所在地民政局不办理收养登记是符合规定的。 收养对象可以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愿意将子女送养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和弃婴。因此,建议从以上三个方面考虑领养小孩,如到社会福利机构申请领养社会弃婴、孤儿。但绝不是你把小孩子送到福利院,通过福利院就可以为现在这个小孩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如有其他情况需要了解,你可以到民政部门咨询有关政策,长沙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联系电话:8866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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