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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和中级法院包庇枉法裁判还未解决

2018-9-4 4:06:43发布42次查看
本人陈军平,是湘潭县易俗河镇一名普通的公民,因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长任莉诉我民间借贷一案,两级法院徇私舞弊包庇,枉法裁判。特实名举报投诉如下:
2013年7月22日任莉主动借给我20万元,我当时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给她,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至2015年6月19日我共归还她223600元,但任莉为了追求不当高额利益,于2015年12月16日向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她的影响,雨湖区法院指定没有管辖权限的姜畬法庭审理,而根据雨湖区法院的内部分配原则根本不应由该法庭审理,故此案即关系案、人情案。因此结果也就是照搬任莉的起诉状作出判决(判决我还要归还借款161760元和支付利息12352元,并以人民币16176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分标准支付自2015年六月十九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此为任莉滥用职权,雨湖区法院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一审错判后,我立即上诉湘潭市中级法院,以期还我一个公道,但我一普通公民,湘潭市中级法院岂能给我一个公道?一审法院明显的违法判决,中级法院更是错上加错,中级法院为了徇私包庇,居然驳回我的申请回避的请求。(按照民诉法规定,中级法院应该主动回避!)作出枉法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案中,两级法院适用法律条文严重的错误!2014一2015年全国民间借贷纠纷泛滥成灾,已经成了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主要因素,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该条文已经很明确作出了规定,我以此据理力争,但中级法院置之不理,不予采纳,强行枉法裁判!给社会制造不和谐因素!
鉴于以上,本人持实名举报湘潭市中级法院法官任莉放高利贷,追求高额不当利益,姜畬法庭长朱再云、湘潭市中级法院利用权势,徇私包庇,枉法裁判!
我将以一腔热血维护我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楼主当初太天真,借钱怎么会不要利息
作为一个吃瓜群众,我想知道的是这个任莉为何主动借钱给陈军平?
从常理角度来看,亲友之间有了急难而自己不好开口,或许总有一两个至亲好友会主动解囊相助,其目的当然不是获取利益。20万相对于陈军平自己说的“易俗河普通公民”绝不是是个小数目,难道任莉钱多了无处存放,主动借给你?
借钱还款,天经地义;给本付息,约定俗成。
依我看,事情绝不会如此简单。
  2016年10月20日陈军平在红网发《雨湖区法院和湘潭市中级法院徇私包庇、枉法裁判民间借贷一案》一帖,现将陈军平质疑的三个问题回复如下:
2013年7月17日和7月22日,陈军平共向任莉借款30万元。陈军平在归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后,虽经任莉多次催要,陈军平仍未归还。2015年11月25日,任莉向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关于借款数额问题,一审庭审笔录中,任莉陈述“2013年7月17日借10万元,7月22日借20万元。后被告(即陈军平)还了10多万元现金,故将7月17日的10万元的借据退还给了被告,本人手上现只有7月22日的20万元的借据”。陈军平回复“借款时间和数额以及借据情况是这样的”,故陈军平对于向任莉借款30万元以及任莉已将10万元借据归还与他的事实进行了自认。且陈军平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实其仅向任莉借款20万元。另根据双方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亦能证实陈军平向任莉共借款30万元。
二、关于利息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根据双方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及陈军平提供的还款清单,在任莉向陈军平提供30万元借款后,自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陈军平每月向任莉支付6000元。2014年1月25日陈军平返还86000元后,2014年2月至4月,陈军平每月支付的金额为4400元。陈军平在2014年1月之前是以本金30万元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1月25日返还86000元,其中80000元为还本,6000元为付息。2014年1月25日之后每月付款4400元,是以尚未归还的本金22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付息。因此,陈军平每月还款的数额能证实其与任莉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分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任莉诉请的利息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得到法律保护。
陈军平提出“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该条规定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无息借款或约定不明且法院无法查明的情形,而本案根据银行的交易记录能证实陈军平与任莉之间有关于利息的口头约定,故本案适用法律并无错误。
三、一审法院将本案分配至姜畲法庭审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本案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并不具有该条规定的法定回避情形,陈军平的回避申请于法无据。且对于陈军平的回避及复议申请,本院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决定并告知陈军平,故本院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1日
2016-10-21 0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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