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陈志学 男 汉族 1976年生,大专文化 现户籍双牌县五里牌镇政府镇直机关39号。(实际租住零陵、双牌等地,电话1320746xxxx 微信:wx604152)
原告援助代理:
被告: 双牌县人民政府,住址:双牌县泷泊镇双牌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肖质彬(政府办电话:0746-7723190)
被告:双牌县林业局、住址:双牌县二中对面林峰路旁,法定代表人:蒋启国(林业办电话:7722405)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责成双牌县人民政府落实双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双府阅〔2006〕36号会议精神,给予原告政策性安置工作;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请法院责成被告继续履行2011年原告从省会上访回来,由双牌县委、县林业局党组共同协商的“给予原告合理安置前的适当困难补助”。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1997年毕业于湖南省零陵地区农校,属于国家统招统分生,当年被分配到双牌县林业经济委员会(今林业局)工作,同期被县林业局安排到国营双牌县苗圃工作,初做技术员,后任苗圃负责人多年。在苗圃工作期间原告工作勤勤恳恳,不计较酬劳任劳任怨,为苗圃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2006年双牌县委县政府为了引进“高杂锌资源综合资源回收项目”,2006年10月31日由当时县政府领导主持,由相关部门参加的“高杂锌资源综合回收项目建设相关问题协调会”,会议决定征用国营双牌县苗圃作为该项目的第一期工程用地。
关于县苗圃人员的安置问题,会议决定:县苗圃的220亩土地和新建房屋20套由县政府收回,对县苗圃职工进行身份置换???县政府补给县苗圃职工买断身份的费用,由县政府从处置土地的费用和新办企业征收的税收中列支,全部转为职工退休前的单位和个人部分应缴养老保险金,苗圃职工全部列为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30元(双府阅〔2006〕36号)。由于我当时正值年富力强,正是为国家做贡献的时候,关键我是早已转正的国家干部,且还是当时法律意义上的苗圃负责人,应由有干部管辖权的人事组织部门调回林业局等事业单位,不适用苗圃改制的相关规定,且有最近接访的县林业局余标美同志调查核实后知道我并没有参与改制, 即2006双府36号文件《会议纪要》的形成过程原告自始自终没得到参与,也没让我签字画押,只是临时负责人和工人代表们都认为我是国家干部去找领导会调走的,我也一直在找领导,而后面县里用大多数快退休的苗圃工人们领低保和养老保险的安置土政策将就、对待我是错误的,没有政策法律依据的,我坚决不同意县政府这样的安排,2006年11月1日向主管领导提出了申请调动工作的报告(实质上前几多年都有提出),2006年11月21日专管干部的县组织部副部长兼人事局局长周安力签字指示县林业局落实我的工作,后期我也多次上访了,但林业局一直没有落实,从而使我的正当权益受到了侵犯,我的生活长期也处于困境。为了维护我的正当权益,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政策精神和我国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三、八、五、十、十一、十二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成双牌县人民政府落实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双府阅〔2006〕36号会议精神,给予原告政策性工作安置,适当给予经济补偿,弥补原告得以合理安置之前的创伤,促进社会正义事业在法律保障下继续前进!
此致
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元.30号
附(一)本诉状副本二份
(二)证据目录:
1.原告身份证,户口复印件,毕业调配报到证,原告干部履历档案,事业编制法人代表证明七份(17张)(拟证实原告的主体资格;)
2、双府2006〔36〕号《会议纪要》等材料 1 份3页;(拟证实双牌县委县政府为了引进“高杂锌资源综合资源回收项目”征用国营双牌县苗圃作为该项目的第一期工程用地、用房,并承诺对原苗圃工作人员进行安置的事实。)
3、近期请求报告,上访事项转送单,原组织部人事局领导签字报告计5份;(拟证实我坚决不同意县政府的不合理安排,于2006年11月1日向主管领导提出了申请调动工作的报告,2006年11月21日县组织部副部长兼人事局局长周安力签字指示林业局落实我的工作的事实。)
4.其他信息,政策法规,录音,图片若干电脑网络手机可查。
网民朋友:
在接到你的网络信访之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召集党组成员和办公室、政工股、林改办等相关股站室的负责人进行了专题研究,对其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该同志反映的有关情况并不真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信访人发文所诉不符合事实。
1、信访人陈志学称应国家政策九七年被分在县林业局工作,是林业局的干部不是事实。据调查,该同志于1997年8月被分配到原县林业局下属企业单位苗圃工作,于2001年4月辞去了苗圃主任职务,自行在外务工。2006年下半年县委、县政府按相关政策对苗圃进行了改制,改制之后苗圃所有干部职工进行身份置换,改制之后苗圃所有干部职工不再属于体制内的人员。另据调查,该同志在2006年9月因贩卖爆炸物品被双牌县治安大队行政拘留过。
2、发文称其反映合理诉求长时间没得解决,可诉本县政府部门、县林业局不作为、慢作为,排除竞争,限制竟争发展。信访人为其合法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其合法权利,但法院是否受理,这有法律规定,并不是县政府部门、县林业局不作为、慢作为,排除竞争,限制竟争发展。因县苗圃已改制,干部职工身份已置换,并已经县委、县政府妥善安置,信访人陈志学要求重新按排工作,没有法律政策依据,不能给予解决。
3、信访人所述基础性权利受到侵犯不实。根据2006年10月31日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双府阅〔2016〕36号)中关于县苗圃职工安置问题就做了决定,县委、政府就妥善安置了包括信访人陈志学在内的原县苗圃43名干部职工,给他们缴纳了养老保险(包括个人应激部分)至退休年龄,将县苗圃干部职工及家属统一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畴,与当地居民一样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并将苗圃干部职工全部列为低保对象,每人每月低保补助不低于130元(含职工家属子女,政策提高根着提高)直至职工退休为止。据调查,信访人陈志学的养老保险己经交纳至2017年12月份。
二、双牌县委、县政府及县林业局就信访人的诉求和要求,多次接待并做了大量的工作。
信访人的主要诉求是要求恢复干部身份,安排工作。早在2011年5月23日双牌县林业局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向县委、县政府做了情况汇报。2011年7月18日双牌县林业局对“关于陈志学要求重新安排工作等事”向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做了情况回复,也给陈志学做了回复。根据《双牌县国有企业置换职工身份试行办法》(双政办发〔2002〕3号)文件大家过年好!
我不想浪费口水了,用背对背的“信访”就是太大成本,维护不了实质权益,只希望法院能立足本职,给予立案,用摆事实讲道理,依照政策法规在法官法庭平台让事情真相大白,哪怕派一“葫芦僧”来审判也从程序上体现了“依法治县安民”,也是对法律的尊重啊。别让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的“权势”忽悠局外人,以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而迷惑大众也让我这长受欺凌之人在“劣币驱逐良币”所造恶果中延续贫困,所剩不多的发展希望永遭限制,没忘初心的我真的会死不瞑目啊!
接着上条评论补充:真心期盼所有人在法治思维下处关系,谋发展,奔小康,享和谐!。(还在待业的双牌贫困干部陈志学)
2001辞去职务,外出务工,至2006年从未上过班......时隔5年,这个问题就大了。
“辞去”的依据是什么?原两届主管领导有被双规、有被判刑的相关“安排政策用人标准”(潜规则)致使早已转正人员无班可上,确实是生态问题大!!
2018-02-09 19:3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