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1日9点30分,受害人曹红玉骑行电动车上班,行驶至庐阳大道香满居城南店门口,被后面58岁老汉朱宇春骑电动摩托车追尾,将受害人电动车撞倒,导致受害人脊椎骨断裂,生命垂危,送至韶关粤北医院抢救,现已2个月,因下身神经损坏下半身基本处于瘫痪状态。面对巨额的医疗费用,肇事人朱宇春蛮横不讲理,一直推脱不肯支付医疗费,说一切要以交警的处理为准。于是,汝城县交警队周腾警官、叶建不知道什么原因,有目的有计划的策划了事故认定书,判定受害人的事故责任为70%,从而导致猖獗的肇事者老汉朱宇春家族拒绝支付医疗款,他的两个儿子还到医院威胁受害人。难道因为穷苦的受害人家里面没有事先找交警的缘故?
请大家好好看下周腾警官是怎么炮制这份认定书的吧。
1、道路事故经过:“2015年7月11日9时30分,曹红玉驾驶爱玛二轮电动车,沿汝城县庐阳大道由南往被行驶,当行驶至汝城县庐阳大道香满居城南店门口变道转入人行道时,与行驶在其车右侧车道的由朱宇春驾驶的无号二轮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曹红玉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明明是老汉朱宇春从后面追尾过来,怎么就变成相撞了?周腾警官看来文字功底非常深厚,改一个词,事故的责任就完全变了。
2、事故责任研究分析:曹红玉变道未让朱宇春先行,事实上受害人已经快上店门口,是肇事者年老眼花从后面追尾撞过来,你们怎么能够让身受重伤的受害者蒙受这种冤枉啊。
3、断绝受害人向上级机构复核申请的希望。新交通法规定认定书不能申请行政复议,送达三天之内可以向上级机构复核申请。但作为国家执法机构人员,汝城交警周腾7月23日到粤北医院找受害人笔询,而事故认定书7月20日就已经写好。而且到8月份,气势嚣张地对受害人家属有问题你们找郴州交警队复核。
能复核吗?到郴州因为已过3天,自然被拒绝。而且,因为交警的淫威,当地的律师连案件都不敢接。
一步一步的汝城交警周腾从官方层面让受害者陷入困境,面临巨额医疗费用和今后的费用,肇事者家族一直拒绝支付。经过多次哀求,肇事者至今才支付了3万多元,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半都不够。即使是这3万元,汝城交警周腾甚至打印了一张赔偿一半医疗费的协议,想把这个事情抹平。
肇事者、还有汝城交警周腾们你们想过没有,受害人丈夫没有工作,下有2个年幼的孩子,上有四个老人,受害者下半辈子都是瘫痪在床,你们还能如此做法,让一个家庭陷入绝望之中!
关于曹红玉、朱宇春交通事故红网投诉的回复
一、信访人的基本情况
1、曹红玉,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81974041711××,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汝城县道南村园花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发当时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在事故中受伤,联系电话:134678306××。
2、朱宇春,男,1957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819571105252××,户籍所在地:汝城县三星镇城郭村六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发当时驾驶无号牌两轮女式摩托车,联系电话:152741756××。
3、易小英,女,1959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81959091325××,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汝城县三星镇城郭村六组,事发当时乘坐由朱宇春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女式摩托车,联系电话:153672345××。
二、基本案情
2015年07月11日09时30分许,汝城县附城乡道南村园花组村民曹红玉驾驶爱玛牌二轮电动车,沿汝城县庐阳大道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汝城县庐阳大道香满居城南店门口变道右转入人行道时,与行驶在其车右侧车道的由朱宇春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 车上载着易小英 )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曹红玉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公安机关所作工作
(一)接、处警情况
2015年07月11日09时33分许,我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接报警称:在汝城县凡人谷路段,两辆摩托车相撞,有人受伤,请前往处置。接警后值班民警及时将该事故作道路交通事故受理,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同时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走访调查等相关情况。
经查:2015年07月11日09时30分许,曹红玉驾驶爱玛牌二轮电动车,沿汝城县庐阳大道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汝城县庐阳大道香满居城南店门口变道右转入人行道时,与行驶在其车右侧车道的由朱宇春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 车上载着易小英 )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曹红玉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案件处理情况
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证人询问笔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及当事人身份等证据证实。本事故经汝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取证、集体研究后认定:1、曹红玉未取得机动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车道的车辆先通行,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2、朱宇春未取得机动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朱宇春及证人胡晓燕、范鹏杰(曹红玉的同事)的陈述,该案事故事实清楚,2015年07月20日汝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酸甜苦辣先生感谢您对交管工作的支持,您反映的情况我大队经调查核实,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2015年07月11日09时33分许,我大队值班民警接报警称:在汝城县凡人谷路段,两辆摩托车相撞,有人受伤,请前往处置。接警后值班民警及时将该事故作道路交通事故受理,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同时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走访调查等相关情况。经查:2015年07月11日09时30分许,曹红玉驾驶爱玛牌二轮电动车,沿汝城县庐阳大道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汝城县庐阳大道香满居城南店门口变道右转入人行道时,与行驶在其车右侧车道的由朱宇春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 车上载着易小英 )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曹红玉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本次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证人询问笔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及当事人身份等证据证实。2015年7月20日经汝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后认定:1、曹红玉未取得机动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车道的车辆先通行,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2、朱宇春未取得机动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并于当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办案民警已告知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复核申请,申请时限并未受限制。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5年07月11日至09月16日期间,办案民警多次组织当事人双方或家属协商,通过办案民警多次做工作,朱宇春已垫付伤者曹红玉住院医疗费共计2.9万元。2015年7月29日朱宇春书面申请汝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调解,曹红玉及其家属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我大队按规定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下达了不予调解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曹红玉家属对该事故的损害赔偿可向汝城县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汝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5年9月16日
2015-09-10 13: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