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教室内电视机突落砸死6岁小学生 涉事校长被免职

2018-9-2 23:00:16发布91次查看
相关帖文:醴陵王坊镇联盟中心小学六岁男童在教室里被未安置牢实的电视机砸死
红网长沙5月11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朱佳 见习记者 肖凤姿)5月11日,醴陵市教育局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独家回复了6岁男童被教室内未安置牢实的电视机砸死一事,目前涉事学校校长已被予以先行免职。
5月6日下午4点,醴陵市王坊镇联盟中心小学一名6岁学前班小朋友,在教室与其他小朋友玩耍时,被教室一台落下的电视机砸成重伤不治身亡。
“这么大的安全事故怎么就是赔钱了事?这样的安全事故是否要启动问责制度?作为王坊镇相关的校长是否有责任?作为第一责任的班主任老师是否有责任?醴陵教育局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否有责任?难道学校里的安全事故就不是安全事故?假如不处分责任人以示警戒,相关负责人只会敷衍了事。”5月8日,有网友发帖向醴陵市相关管理部门接连提问。
醴陵市教育局在回复中称,事故发生后,醴陵市纪委驻教育局纪检组组成事故调查组于5月6日进驻王坊镇着手调查,同时启动了追责程序。现已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班主任老师已予先行辞退。
二、对王坊镇联盟小学校长已予以先行免职。
三、对王坊镇中心学校校长等责任人员已立案调查,将会从严作出相关处分决定。
醴陵市教育局表示,教育局将以此事故为深刻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严明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全方位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张桂枝律师:电视掉落致人死 学校有责应赔偿一、小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应当对学生尽到妥善照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尽到教育、管
理和保护义务。而小学生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更应当对学生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应当对该6岁学生的死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该6岁的学生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被学校未安装牢实的电视机砸死的,学校应当对该6岁学生的死亡承担责任。
三、学校应当向该6岁学生的近亲属赔偿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赔偿因抢救行为所发生的医药费等合理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另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还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学校应当向该6岁学生的近亲属赔偿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张桂枝,女,湖南衡阳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二部部长。
  自09年律师执业以来,专业致力于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服务,法学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 擅长于包括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涉外婚姻、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领域。
  执业理念:专业、开发、分享、同行。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569号梅溪湖国际酒店四楼401室。
  联系电话:13875994249 网址: www.lawyeryingcui.com
这样的事情在湘西吉大师院附小也曾经发生过。是校方管理不善。一大坨铁从天而降砸死了一个二年级小学生。可是,后来事件没有破案子,也没有追查任何一个责任人的责任,在这位所谓的徐特立奖获得者校长王中华,在一年多后,反而升职为处级干部。家长维权上访被百般做工作,为了他的升职不准家长上访告状。后来,进行的一定的经济补偿就不了了之了。经济补偿是需要的责任追责也是一定要,否则,天理难容!
2015-05-11 10:55:02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