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我名叫谢建军,,冷水江金竹山煤矿退休工人。在2014年10月27日在贵院起诉被告段楚华借款不归还一案,贵院在2015年5月7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14)冷民二初字第1101号),判决被告段楚华自判决生效七日内向原告谢建军支付本金14.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每笔借款拖欠之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同时指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是判决书已生效一年四个月了,被告段楚华不仅分文未付,而且视法律为儿戏,根本不当回事。而贵法院自判决下达以后,根本没起到催讨责任,多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贵院总是以各种理由婉拒,这让老百姓怎么相信法律,我做为一个已年67岁的老人,难道要等百年之后我的后人去催讨吗?希望法律能给我一个公平的回答,希望相关领导督促这件事的处理!这是一个花甲老人的殷殷期盼。
尹兰英律师:生效判决文书的执行 一、对于生效的判决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执行人应报告其财产,主动履行,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二、迟延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明确的付款义务,应承担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除了对其罚款以外,还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以限制其高消费,限制其成为国有独资公司等高管人员,限制其成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其为金融机构高管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第五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四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二、加强联合惩戒
......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尹兰英,女,湖南邵阳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湖南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先后从事报社记者、编辑与大学教师等工作。
本人擅长的法律服务领域包括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等。
执业理念:专业、开放、分享、同行。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31号绿地中央广场5栋28楼。
联系电话:13549640433。
这样的判决书有何意义?
判决的执行问题确实一直是个难题。
2016-10-05 11:3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