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县政府以公益事业向省政府申请批准了新化体育馆建设项目,公益事业是从事公益活动等,应与营利活动无关。但我们新化县反之而行,占用体育馆广场搞灯展,放肆宣传成人门票60元。请问这是公益事业吗?还是得到哪个别领导同意,拿好处,请政府三思。
关于“新化县政府占用体育馆广场搞灯展,放肆宣传成人门票60元”的回复
网友“吴宪文”:
您好!
您于8月18日在红网留言“新化县政府占用体育馆广场搞灯展,放肆宣传成人门票60元”,我中心就此问题作如下答复:
为营造青春向上氛围,丰富广大市民健康积极的文化生活,倡导中华民族健康艺术品味,共享灯光文化魅力和城市发展成果,经县相关职能部门批准,贵州省金沙县盛恒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我中心体育馆广场举办首届灯光艺术节,本次活动为期一周,活动期间我中心按标准每天收取场地租金贰千元。关于门票问题,我中心向举办方咨询其事宜,举办方的答复是:之前是应广告商要求把票价提高至60元,而实际上只收取门票费30元/人,让广大市民找到平衡,得到真正的实惠。
鉴于网友您提出来的问题,我中心将虚心接受,今后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以及《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一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度开展商业活动;二是举办商业活动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学习借鉴周边县市体育馆开展商业活动的经验,尽量减少对市民健身的影响;三是虚心接受广大市民好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体育场馆全民健身功能;四是希望广大市民在健身过程中自觉遵守场馆管理制度,爱护场地公共设施,营造良好的健身环境。
新化县体育运动中心
2017年8月23日
2017-08-18 10:4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