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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法院执行局余世平究竟是执行法官还是收发员?

2018-9-2 17:44:41发布46次查看
2015-2-9日,我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提交《強制执行申请书》(详见附件1),被申请人是株洲市物价局,申请事项:请求依法強制执行〔2014〕株荷法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株洲市物价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履行法定执责,对湘运集团株洲分公司江南汽车站公厕收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月9日,荷塘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执行,3月10日,我收到一条短信,内容如下:银建文:你申请执行株洲市物价局与你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承办法官:余世平,联系电话:0731-22511073,办公室:303号[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据余世平说,他已于3月16日,向被申请人株洲市物价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在30日内履行判决义务。3月27日,株洲市物价局向银建文作出“关于对《非法收费举报书(5)》的回复”(详见附件2),该回复信经余世平转交给我。
5月12日,在我的一再要求下,余世平才将(2015)株荷执字第730号《受理执行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很不情愿地给予申请人银建文;并于5月12日,才向银建填写(2015)株荷执字第730号《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执行举证通知书》。
我认为,株洲市物价局向银建文作出“关于对《非法收费举报书(5)》的回复”,不是被申请人对湘运集团株洲分公司江南汽车站公厕收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根本未涉及到《执行通知书》。可余世平说,株洲市物价局只送来该回复,我就只有该回复信给你;并称自己权力有限;还质问我,究竟要如何执行?余世平的表现很象是位称职的收发员。
从目前状况看,余世平经办的(2015)株荷执字第730号案,无论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问题。
请问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你院执行局余世平究竟是执行法官还是收发员?难道你院对株洲市物价局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一事真的就束手无策吗? 2015-5-14日。
附件:
1、《強制执行申请书》。
2、“关于对《非法收费举报书(5)》的回复”。
物价局只送来该回复,我就只有该回复信给你。
记得2011年荷塘区法院组织执行強拆民房,导致震惊全国的自焚死亡事件。为何对市物价局如此宽容,不依法采取必要的強制执行措施,这应属为官不为,強烈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请求法院強制执行物价局,这好似狗咬刺谓!
1、 余世平身为执行法官,反问強制执行申请人要如何执行,这是揣着明白装糊凃,是为官不为、刁难申请人的表现。
2、 网民所提及的強拆案与本执行案表明,荷塘区法院执行局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对民对官是两种态度,执行措施一硬一软,客观上纵容了市物价局非暴力抗法,破坏执法公正。
3、 法院是解决纠纷的最终合法途径,生效判决结果能否执行到位是关键。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強制执行,真好似狗咬刺猬,但现在面对的就是这个现实问题。
4、 強制执行申请人会不屈不绕,将继续追讨执行结果。
《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第4款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一审法院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从理论上讲,他应该对行政机关的全部行为负责任。就“刑事责任”来说,指《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这一条规定的落实,重点应放在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上。
2015-05-14 07: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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