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王春梅,女,1963年2月10日生,农民,住湖南省龙山县他砂乡光明村1组5号,(系死者彭心祥之妻)
申请人,米满玉,女,1971年1月11曰生,农民,住湖南省龙山县洗车河镇干溪村2组9号,(系死者田昌玉之妻)
申请事项;
请求对龙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处理2013年8日16曰02时55分发生在龙山县苗儿滩镇叶家寨路段的交通事故的处理进行监督
事实和理由;
一、龙山县公安局 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龙〉公交字〈2013〉第003号中明确当事人导致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即驾车司机彭心明应当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彭心祥、田昌玉无责任
据认定书,彭心明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两受害者家属自2013年9月16曰收到该事故认定书后致今再未收到关于该案的《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或《撤销案件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彭心明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但龙山县交警大队自办理案件后,一直侦而未结,末按有关程序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龙山交警大队对该案的肇事者一直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其理由是肇事者本人有伤,经检查不符合关押条件,但我方受害家属认为:1、即使肇事者伤情严重不符合关押条件,但做为侦查相关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监视居或取保候审。2、自对肇事者检查不符合关押条件到现在已经长达11个月之久,经迁治疗,肇事者身体已经恢复,且在本村都能够行动自如,与常人基本无异,周围村民皆可证明。肇事者曾经在本村扬言,给我们受害者家属赔一万元,是我们自己不要,这纯属歪曲事实。交警多次通知调解,其均拒绝到场。事发后,我们家属见他也伤势较重,听交警归劝,没有闹事,但肇事者丝毫天反醒悔过之心,仁义道德茫然无存。
三、事发自今,交警部门虽积极主持调解,告知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先行向法院起诉。可是我们家属以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为由向法院先行向法院起诉后,法院答复说应当先刑后民,而不予立案。后交警让我们变更起诉讼请求,将肇事者做为车辆所有人去起诉,所我们现再次找到法院询间,但法院答复仍然是不能立案,即使是做为车辆所有人起诉,因为刑事部分没有查清,也无法确定车辆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过错的大小,因此也无法审理。
四、我感觉交通部门没有履行好自身职责,对待交通事故没有高度重视,没有很好在事情发生后处理,没有很好的在现场取证,而导致刑事方面不能上交法院,而导致事件停止。
事到如今,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是事实,据我们刑法规定也已经涉嫌犯罪,我们受害者家属要求,不论在刑事方面或民事方面,总要给我们结论。
申请人:王春梅 申 请 人 ; 米 满 玉
红网百姓呼声:
现就《龙山叶家寨路段交通事故处理,家属至今未收到立案通知》一贴回复如下:
2013年8月16日02时55分许,一辆无号牌中飞正三轮摩托车从桂塘镇向他砂乡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到龙山县苗儿滩镇叶家寨一右转弯路段时,由于措施不当,导致车辆翻下公路左侧外坎,造成彭心祥、田昌玉当场死亡,彭心明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3年9月16日,我队通过调查认定车主彭心明就是驾驶员,作出了(龙)公交认字【2013】第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心明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彭心祥、田昌玉无责任。2013年9月29日,“8.16”重大交通事故立刑事案件侦查,因没有直接证据确定驾驶人,县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接收提起公诉。2013年12月4日、2014年6月5日,办案人员先后两次去彭心明家继续调查,并进行了录像。第一次彭心明出院不久,因头部神志不清、行动不便,未进行询问。第二次对彭心明进行调查时,彭称自己失忆,不知道出的是什么事,什么都记不清楚了。2014年8月30日,办案人员将彭心明依法传唤到龙山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进行讯问,彭心明任然自称失忆。因证据不足,此案仍在调查之中。
案件办理期间,我队多次组织各方代理人就“8.16”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但最终各方没能达成协议。2013年12月5日,我队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作出终结。事后,米满玉、王春梅两人多次到县里上访,要求彭心明赔偿死亡补偿金各五万元,交警大队多次联系彭心明家属均以无支付能力为由拒不会面进行协商。2014年6月5日,当事人家属米满玉、王春梅各自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两万元,经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已将各自的两万元汇入其的银行账户。
龙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4年10月27日
2014-10-26 20: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