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4年订购怀其公司旗下一楼盘,(2016年九月全款付清)
此楼盘本应合同曰2016年9月底交房,开发商因不知何原因,私自调整为2017年6月底交房。现6月底,又存在无法交房(工程外墙钢管未拆、水电、门窗、电梯等等均未动工)怎么办???难道要两百多户业主血本无归?
希望有关部门管理质问开发商处理以下问题:
1.到底在什么时候可以交房?
2.现已延期九月,工程进度为什么太慢?
3.给我们两百多户业主一个纸质的答复(准确的交房日和支付业主违约金)。
望有关部门为我们解决此难!
张晓晓律师:开发商未及时交房如何维权?一、商品房延期交付,开发商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延期交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买房人可以依法解除购房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失”。因此,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话,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退房,但是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二、商品房延期交付后,如何维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方法。遇到此类问题,购房人须注意购房合同中针对延期交房违约赔偿是否具有的明确条款,其次购房人要注意该条违约金的比例是以购房人已付房款为基数的,包括银行贷款按揭部分,同样条款对不同方式付款的购房人的赔偿是不同的。合同有约定时,按照约定赔偿。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如下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对此,可以依法要求开发商按房屋租金标准赔偿损失,如果不被接受,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金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张晓晓,女,湖南益阳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吉首大学法学本科,擅长的法律服务领域是婚姻家事。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绿地中央广场5栋28楼弘一律师集团
执业理念:家事无小事
联系电话:0731-84418148 13142009357
望政府重视
尊敬的网友:
您好!我局多次接到相关业主的投诉,我局对此高度重视,多次约谈开发商,要求加快项目建设,确保业主合法权益。
开发商称:2017年年底可以交房,工程进度慢的原因主要是施工周边矛盾复杂,延误了工期,亦存在施工力度不够的情况。开发商愿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湘乡市房产管理局
2017年6月20日
2017-06-16 15:5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