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小贵院长:
我们是来自湖南长沙的彭洪斌、唐小虎。我们因为湖南省永兴县法院一次荒谬的执行行为,无辜卷入一场执行纠纷。永兴县法院执行局李文斌枉顾法律,利用人民法院公权力的力量,一次又一次将黑暗的魔爪伸向了我们,让我们陷入困境无法自救。
我们先后于2012、2013年经人介绍到湖南省永兴县投资煤矿。2015年,因煤矿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投资血本无归,接下来两三年的时间里,我们对煤矿基本没再过问。2017年10月中旬,我们的银行账户突然被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冻结。为此,我们委托了律师,了解情况后向郴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永兴县法院执行局李文斌将违法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划扣。作为一个普通民众,一个曾经到永兴投资的外地人,恳请李小贵院长重点关注永兴县法院执行局李文斌这一次彻头彻尾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错误,查明幕后交易,依法依规严惩有关人员!
我们希望在李小贵院长以及全社会的见证下质问永兴县法院,质问执行局李文斌。请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回复,让我们看到法律不是他们的工具和玩物!!!
第一、为什么和案件毫无关联的我们,个人合法财产却被李文斌冻结、划扣?我们跟涉诉的案件毫无关系(对审判程序一无所知),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为何要将我们追加为被执行人!从永兴县法院的裁定上看(银行账户被冻结后才看到的裁定)依据是:安仁县协作煤矿普通合伙企业,我们是普通合伙人。到底什么是普通合伙企业法律有规定,安仁县协作是由安仁县经济和科技商务局投资并主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永兴县法院凭何认定它是普通合伙企业。关于普通合伙人,更属无稽之谈。普通合伙人指的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我们投资的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不可能对煤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永兴县法院的这个认定又有什么依据?这样公然颠倒黑白、明显违法的行为,竟然也能发生在我们的法治社会。
第二、法律到底是人民的法律、国家的法律,还是被李文斌握在手里把玩的交易工具?事发第一时间,永兴县法院执行局李文斌及其书记员李志勇,不止一次地明示或者暗示要我们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所谓的协商不就是让我们拿钱了事。我们相信法律,拒绝了这毫无理由的要求。眼见逼迫协商不成,李文斌和李志勇书记员就要求我们到永兴县法院申请复议,但是按照法律规定我们明明应当向郴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我们想问,永兴县法院到底适用的是哪国的法律,是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还是永兴县法院的法律或者说李文斌的法律。
第三、是什么样的幕后力量,让李文斌和李志勇书记员胆敢这样违法违规、对抗上级人民法院?我们收到永兴县法院的裁定后,委托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向郴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郴州市中级法院已经接收材料并且通知永兴县法院移卷。李志勇书记员却说,调卷函确已收到,但他肯定不会移卷。我们想问,李文斌和李志勇书记员的底气从何而来?可以这样无视上级法院的通知,无视法律的规定,滥用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还理直气壮。
第四、为什么李文斌能够一次次违法操作,侵害我们的个人合法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在复议期间法院不得处分我们的财产。但永兴县法院一边拒不移交案卷,一边违法划扣了我们的银行存款。如果永兴县法院冻结我们银行账户的行为已经是荒天下之大谬,那么这一次的划扣更是刷新了我们对底线的认知,接下来会有怎样的遭遇我们不敢想象。
鉴于我们遭遇的上述种种不公,不得不让我们怀疑,这背后到底有什么力量的介入,有多大利益的纠葛,才会让事情偏离事实和法律的轨道。我们是从长沙到永兴投资的外地人,是相信永兴的政治环境和法治环境才会在此投资,申请人张建忠是土生土长的永兴县人,在永兴县经营多年。这里面到底有多少错综复杂的关系我们想象不到,我们甚至想象不到,李文斌作为一个身穿法官袍,在国旗、国徽下宣过誓,忠于宪法和法律人民法官,到底为何会无视法律、无视道德底线,作出这样的行为。到底是什么样的原因能让一个人民法官“明知法律不可为而为之”?除了利益,是利益!还是利益!!!
执行局的李文斌作为一名法官,竟这样公然违法,利用人民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做着侵害公民合法财产的事。我们相信党中央,相信人民政府,相信法律,我们绝不会忍气吞声,我们要让李文斌这个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显现出来,还我们以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专题会议要求全国各级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不断提升审判质量效率、队伍能力素质和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湖南省高级法院要求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提升基层司法能力。要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
李小贵院长带领的永兴县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主动服务建设“全国科学发展百强县”工作大局,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而我们在这一次的事件里,毫无司法公正的获得感。永兴县法院的违法行为让我们如芒在背,坐立不安。如果作为人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的司法都已沦陷,老百姓的安全感从何而来,幸福感更是奢望。
我们真诚的恳请李小贵院长,能重视李文斌这一次的行为。如果是因为司法能力不足,那就请李小贵院长组织永兴县法院执行局认真学习最新法律法规,树立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如果这背后还有见不得人的利益勾当,就请李小贵院长重拳出击,清除贪污腐败违法裁判的毒瘤,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让违法违纪之人脱去一身法官袍,不要玷污了人民法官的尊严。
阳青律师:坚守程序正义是公正司法应有之义投诉贴子内容假定真实,本律师认为可能如下程序问题值得大家探讨:
一、投诉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有无法律依据?
根据贴子内容,安仁县协作煤矿普通合伙企业,投诉人是普通合伙人。所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而投诉人所反映的是煤矿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并不是合伙企业,因此,这些问题查清还需要证据支持。
二、即使是名为全民所有实为合伙企业,能否直接追加投诉人为被执行人?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前提应当是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先行清偿,未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偿就直接追加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程序明显错误。但本贴子反映的内容并不清楚此部分事实,还请投诉人理性对待,依法维权。 总之,本律师认为,程序正义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法官和律师需共同努力!
阳青,副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8012000110781 执业理念:敬业赢得客户、专业成就发展
手机:15898559065、13135213131 email:oyq3131@126.com
刘璐瑶律师:律师 关于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最高院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按照投诉人的陈述,永兴县人民法院应当没有采取听证程序,实质上剥夺了被追加执行人的诉讼权利。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争议范围内对财产进行处分。
刘璐瑶,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微信:15580042221(刘律师) 邮箱:15580042221@163.com
律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中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11栋4楼(雨花区法院对面)
我也是郴州人,没想到自己的家乡司法环境恶劣至此,错愕之余更恐惧幕后操纵势力的猖狂,郴州惩治政府腐败多年,是该将范围扩展到司法系统了,期待家乡清明公正的司法环境。
法院的法官无视法律规定,肆意滥用手中的权利,势必严重影响法院公正、权威的形象。
虽然不知道案件具体情况,但是根据此叙述,法官如此胆大妄为不顾法律规定执行案外人财产的行为,实属徇私枉法,利用公权力侵害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对这样的法官、书记员应当调离政法队伍,如果有违法违纪行为,还应当向纪检机关进行举报,清除害群之马,还永兴法院一个公正的司法环境,不能因为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
2017-11-16 11: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