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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经济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分界线在何方!

2018-9-2 4:27:36发布30次查看
我们都是在常德做生意的,因业务需要,于2015年10月----2016年10月期间,委托美景物流托运货物,客户提货时支付本次运费给美景(因之前美景物流对外宣称可附带免费提供委托代收货款的增值业务)我们信以为真,有部分货物在发货时除了支付运费委托美景托运货物外,还委托其代收了客户的款项(合计已知涉案金额为3万多元),按之前口头约定为方便对账美景自收到货7-10天即可去拿钱。但此后数十次向美景物流老板讨要款项,美景老板刘井春均以客户未提货、账单在老板娘,单据在你那,又不是不承认欠你的帐 等理由予拖延不予归还,此后追的急的时候就嘴上答应随便约个日期,但到日期后又不予以归还。
更为可恼的是刘井春于2016年9月20日以16-17万的现金价格偷偷将物流卖给了另外一个老板且未提及其任何账务,对于未尝还账务对新老板进行了隐瞒(事后得知道)得款后并未通知我们去结算货款。而是拒不见面且不予支付货款,后来很多人员多次找新老板索要货款,新老板被迫无赖,通过多方渠道打听于16年10月30日找到原美景物流刘井春,并约之前所有的债权人予以清算账务。这时我才知道刘井春共挪用了我们所委托的代收货款约为3万多,因人数多,刘井春当时答应16年10月31日下午给钱,10月31日下午1点多钟去了人员10来个人,刘井春却并未带钱,声称物流还欠他2万多钱。必须让物流先把他的钱还了才予以把钱给我们。新老板以手续不全、还款日期未到为由不予还款。长时间协商无果。无赖我当即报警,派出处所也立即予以出警,并将刘井春和我们债权人一行十来人一同叫到派出所,双方做了笔录。请求以诈骗立案,因当时人多口杂,加之刘井春笔录时将其非法占用我等财务与其和新物流的经济纠纷搅和在一起,且部分笔录失实,派出所认为是经济纠纷,本着“以教育为本,处罚为主”的执法原则对刘井春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组织了调解。 刘井春再次同意于16年11月5日下午到派出所归还所有“货款”我们当时也本着生意人和气生财的原则未再做追究,刘井春和部分人员在调解书上签字。但2016年11月5日,我们到派出所后,刘并未到场,也未归还“款项”电话又称要等到11月7日,
11月7日过去派出所对方又称要等到他收到钱。。。。。。。。。。。。。
现如今该如何维权?刘井春的性质能否属于诈骗,公安部门能否立案侦查?(我有所有的电话记录,还有其删掉微信拒不接电话的记录、还有综上所诉的视频图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明文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 刘井春开设物流帮助托运货物,赚取的是运输费托运费用(按货物数量收取款运费),该报酬费用在客户提取货物时已经支付了。对外宣称能提供免费代收货款的增值服务,实际将委托代收的货款非法占为己有,且多次讨要均被刘井春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
2. 刘井春于2016年9月20日将隐瞒了所有的事项,物流偷偷卖给了他人 ,未与新老板做任何交接手续,也未通知我们将款项结清,此后一直声称自己在外地出差,继续非法占用我们委托的代收货款。在派出所做调解时虽嘴上态度诚恳,过后又是敷衍了事,将非法占有的款项转嫁给与他自己有争议的未收账单上,试图将涉嫌非法诈骗的事实转为经济纠纷,以此来逃避法律制裁,逃避所要承担的责任。
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的手段骗取或利用受害人的无知而骗取其财物
而经济纠纷则是双方发生经济方面的纠纷,是一种法律上的民事行为纠纷
双方的核心差异是主观目的与客观手段:诈骗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而经济纠纷不是;客观手段中,诈骗采取的是欺骗或隐藏事实的手段,而经济纠纷是正当行为
一般来说,两者比较容易混淆的,就是典型的借钱不还的问题
借了钱,债务人打了欠条,然后没钱还,如何界定是经济纠纷还是诈骗,真的很难说。但按照目前我国刑法疑罪从无原则,在无法区分诈骗还是经济纠纷且没有证据证明诈骗时,应当以经济纠纷来定论。
刘井春 常德汉寿沧港镇菱北村的,1979年的。开货运司机的
你将你的材料交给派出所看了没
2016-11-08 23: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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