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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法院和检察院,请给我10年的抗争合理解释

2018-9-2 1:59:30发布55次查看
吉首市法院、检察院请问你们:只要帮中行达到拒绝执行的目的,劳动法的强制性对于你们无所谓?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你们可以执行到位,却忽悠要我自己到法院拿钱去买社保医保失业保险,谁给你们收社保的权利?我自己拿钱买根本进不了社保的门,市法院销毁笔录,做假证放进办案卷宗,如此卑鄙的手段,我举报10年你们两院就无视?非要睁着眼睛说瞎话结案?本人的请求有哪里不对?
我的执行程序是违法的,协议内容更是违法的,要求撤销不合法不公平的《执行协议》的执行,恢复生效的判决书执行
事实与理由:
我与中国银行吉首分行劳动纠纷由于吉首市法院执行错误,申请吉首市检察院执行监督。市检察院申控科认为执行违法予以受理,但民刑科却只看表面现象(就是市法院已经结案)就下达终结裁决,本人不服
1、我的一审、二审判决均要求中行吉首分行去劳动局补交社保、医保、失业保险金。但吉首市法院在中行吉首分行拒绝执行的情况下,代替劳动局收取吉首分行的“三金”,中行吉首分行就可不去劳动局依法登记结算缴纳,从而帮中行吉首分行逃避了劳动法和劳动保险法规定的各项违法行政处罚。也违反了用人单位必须缴纳”三金”,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法律。市法院执行局让我自己用现金去社保局交费,因为不合法,所以我交不进去。但市法院却不管交不交的进,中行吉首分行在劳动局还没开户结算应缴纳就结案。
2、判决生效后,我申请强制执行,中行吉首分行有能力执行拒绝执行,市法院执行局销毁笔录,巧立名目诱导我调解并收取吉首分行的现金,以帮助中行吉首分行逃避行政处罚、达到拒绝执行的目的。妨害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已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四)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根据以上事实与法律,我的执行程序是违法的,协议内容更是违法的。李启明检察官不以查清事实真相为依据,说他自己不懂劳动法(录音),只看签字结案的表面现象就乱下终结裁定书。视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法律为废纸,乱作为。造成在执行中有法不依出现的错误得不到监督,错误的执法行为得不到纠正。严重损害了检察院执法监督的权威性和法律的尊严。放纵市法院某些乱执法的法官渎职行为。所以你们回答我以上的问题,给我10年的抗争回复合法的解释和处理
感谢网民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我院就网民的贴子高度重视,现就网民的疑问回答如下:
自2013年12月起,陈某多次到吉首市检察院,申诉其与中行吉首分行劳动纠纷执行一案,要求恢复执行原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监督条件,已多次口头答复陈某另行起诉,但陈某坚持要检察机关为其出具书面依据,我院已于2016年3月9日向陈某送达了终结审查决定书,终结审查理由如下:
1、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应遵循执行复议、执行异议及起诉先行原则,否则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经查,网民陈某在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前,未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复议。
2、经查,2007年6月,陈某与中行吉首分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及时全部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在法律性质上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是法院的执行行为,陈某如认为执行和解协议违法,应在法定期限内对执行和解协议提起撤销或变更之诉。
3、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实行受审分离原则,控告部门负责受理案件,民行部门负责审查案件,控告部门受理了案件,并不代表检察机关必须提出监督意见,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感谢网民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我院就网民的贴子高度重视,现就网民的疑问回答如下:
自2013年12月起,陈某多次到吉首市检察院,申诉其与中行吉首分行劳动纠纷执行一案,要求恢复执行原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监督条件,已多次口头答复陈某另行起诉,但陈某坚持要检察机关为其出具书面依据,我院已于2016年3月9日向陈某送达了终结审查决定书,终结审查理由如下:
1、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应遵循执行复议、执行异议及起诉先行原则,否则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经查,网民陈某在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前,未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复议。
2、经查,2007年6月,陈某与中行吉首分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及时全部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在法律性质上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是法院的执行行为,陈某如认为执行和解协议违法,应在法定期限内对执行和解协议提起撤销或变更之诉。
3、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实行受审分离原则,控告部门负责受理案件,民行部门负责审查案件,控告部门受理了案件,并不代表检察机关必须提出监督意见,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五条,民行部门发现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可以依法终结审查。
4、对于网民陈某的申请监督,我院高度重视,经过仔细审查,并经集体讨论,所作的终结审查处理决定并非李启明检察官个人作出,审查程序是符合规定的。
再次感谢广大网民对检察工作的关注,欢迎监督。
2016-03-11 11: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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