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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公安局仙子脚派出所执法不公,纵容犯罪嫌疑人

2018-9-1 21:49:24发布334次查看
本人何亮玉,湖南省永州市道县烟竹坪人。2017年11月4日上午8时许,本村村民何风花及其家属,因房屋产权矛盾手持铁锤冲至我家门口,先将我房门砸开,后冲入房内将我砸伤,期间我妻子何兵娇也在劝导阻止过程中被打伤。随后,我妻子拨打电话报警,10时许,道县公安局仙子脚派出所3名民警到达现场,简单了解情况后,并未深入固定相关证据,既未对双方及时询问制作相应笔录,也对我和妻子的受伤部门不予拍照取证,甚至连作案工具(铁锤)都是我事后亲自送到派出所的,仅凭个人主观经验,当成一件小事情稍加了解就撤离了现场。虽然身为农民,对相关法律事务也不甚了解,但感觉事情这样处理明显有失偏颇,于是第2次拨打了110报警。110接警工作人员在听完我的叙述后,告知我们仙子脚派出所已经受理,让我们可以自行先往医院治疗。
当天,我们自行前往道县中医院治疗,因为我受的是内伤,当时没在意,主要钱也不够,仅让从外观目测腿部严重红肿的老婆先住院治疗。直到11月6日,我的亲戚送了3000块来后,我才正式入院接受诊断治疗,经道县中医院初步诊断为肋骨骨折。随后,经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结果为:轻伤二级。
如此行为恶劣的凶手至今仍逍遥法外,更加叫嚣着“上面有人”仍不断来我家进行恐吓威胁。朗朗乾坤,法治何在?法治中国的公平正义又何在?以下是我五问道县公安局仙子脚派出所。
1、办案民警现场取证不规范,连笔录制作都是11月7日才临时完成,距案发时间都过去了3天。现如今连一个基层派出所都敢“有案(刑事案件)不立”,直到不断向道县公安局反映,才有所作为。试问我们的人民警察是执法能力有限,还是本身就渎职无知呢?
2、立案后,竟然在收取嫌疑人20000元现金后又将其释放,在各方质疑下,先又将钱全部退还。试问我们的人民警察,这20000元是什么名义收的呢?相应的法律文书又在哪里呢?
3、从始至终,我都未收到过仙子脚派出所出具的任何法律文书,作为一个受害者,连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都丧失了。试问这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吗?
4、凶人一直在外面逍遥法外,不断地来我家威胁恐吓,然而我多次前往派出所询问案件进展,质疑嫌疑人为何能如此嚣张,换来的却是我们人民警察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试问,这两年的“两学一做”是摆设,还是道县的人民警察已经不属于人民了?
5、最让人寒心和震惊的是凶人被释放了,令人啼笑皆非的理由竟是:证据不足。试问,我们派出所的民警摸着你们的良心想想:你们按规范固定和提取过证据么?
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不断在增强人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强烈希望上级部门高度重视起来,督促道县公安重拾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严惩犯罪嫌疑人和“保护伞”。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局纪检组、督察大队等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到仙子脚派出所通过查阅案卷、询问办案民警等方式予以核实,现将核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何亮玉,男,身份证号:432923196407******,户籍地和住址:湖南省道县仙子脚镇烟竹坪村157号。
何兵姣,女,身份证:432923197207******,户籍地和住址:湖南省道县仙子脚镇烟竹坪村157号,系何亮玉妻子。
2、犯罪嫌疑人何凤花,女,身份证号:432923196212******,户籍地和住址:湖南省道县仙子脚镇烟竹坪村24号,系何亮玉的嫂嫂(丈夫系何亮玉的哥哥,现已去世)。
二、核查情况。
(一)关于“办案民警取证不规范,连笔录制作都是11月7日才临时完成,距案发时间都过去了3天”的问题。
经查,2017年11月4日上午8时许,何亮玉、何兵姣夫妻与嫂嫂何凤花两家为了争夺父母留下的祖产房屋土地又发生口角并打架(2017年4月份何凤花与何兵姣两人因此房屋纠纷因多次打架双方均被行政拘留),何凤花的弟弟何某安报警,报警后仙子脚派出所民警及时处警,及时对现场进行拍照,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对何凤花进行受伤部位拍照。对何兵姣进行受伤部位拍照时,何兵姣拒不配合,躺在地上赖死,口头传唤其到派出所做询问笔录时依然不配合,拒不到场,而且整个处警过程中何亮玉从未提出自己受了伤,更没有讲自己腹部受伤。何亮玉、何兵姣于2017年11月7日才到派出所做笔录,迟三天的问题责任在投诉人本人,而非民警不作为、慢作为。
调查组认为,投诉人反映派出所慢作为的问题失实。
(二)关于“立案后,竟然在收取嫌疑人20000元现金后又将其释放,在各方质疑下又将钱全部退还”的问题。
经查,何亮玉与何凤花叔嫂之间打架后,何亮玉的妻子何兵姣与何凤花两人都是轻微伤,但何亮玉的伤情鉴定意见是轻伤二级(2017年11月27号作出),2017年11月28日派出所及时将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何亮玉和何凤花,11月29日双方均签字确认无异议。春节前夕,派出所民警多次组织何亮玉、何凤花双方到派出所进行调解,何兵姣、何亮玉夫妻表示只要将父母留下的房屋土地全部给他们,可以考虑不要何凤花赔钱,而何凤花表示她愿意赔偿何亮玉的医药费,但父母留下的房屋土地不能随意送人,要上法院起诉解决,导致无法调解。由于快到春节,何凤花的儿子何某全主动到派出所交20000元作医药费预付款,保证春节后再等派出所调解处理。因春节后再次调解无效2018年3月14日,依法将何凤花(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何凤花交的20000元押金或医药费预付款退给了何凤花的儿子何某全。
调查组认为,何凤花主动押钱20000元作医药费预付款是对何亮玉有利的,并非乱收费。何亮玉反映派出所乱收费的问题是失实的。
(三)关于“从始至终,我都未收到仙子脚派出所出具的任何法律文书,作为一个受害者,连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都丧失了”的问题。
经查,2017年11月4日何兵姣、何亮玉与何凤花打架是何凤花的弟弟何某安报警,报警回执是何凤花签收的,无需送达何亮玉。2017年11月28日的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了何亮玉且其本人签了字并按了手印。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没有其他法律文书要送达何亮玉要其签收。
调查组认为,何亮玉反映派出所剥夺其签收法律文书的权利失实。
(四)关于“凶人一直在外逍遥法外,询问案件进展民警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
经查,仙子脚派出所多次对何亮玉被故意伤害案进行了调解,由于何亮玉只要地不要钱,而何凤花愿意赔钱而不愿意用地抵,所以无法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派出所办案民警只能依法办案,报请局法制办审核、局领导审批,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何凤花。何凤花并非一直逍遥法外,且办案,民警一直本着亲属、邻里之间发生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利于团结和今后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进行调解,并无“三难”现象。
调查组认为,何亮玉反映“凶人一直在外逍遥法外,询问案件进展民警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是失实的。
(五)关于“最让人寒心和震惊的是凶人被释放了,令人啼笑皆非的理由竟是:证据不足”的问题。
经查,2018年3月14日何凤花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17日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何凤花批准逮捕,2018年3月23日,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我局必须立即执行,释放犯罪嫌疑人何凤花,否则就是违法。虽然释放了犯罪嫌疑人何凤花,但我局依法将犯罪嫌疑人何凤花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此期间派出所办案民警一定按照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进行全面补充取证,再移送起诉,办结该案。
调查组认为,何亮玉反映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何凤花的问题是失实的。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何亮玉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
在此,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道县公安局
2018年4月13日
2018-03-26 17: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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