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网上发布了关于赫山区衡龙桥镇槽门湾村违法违规建设养老院的请愿书已经过去了近一个星期,但是到目前为止,仍未看到村委、镇国土所、镇委镇政府、区国土局、区委区政府等主管单位有任何实质性的意见和举措,我们的原则是理性维权、合理表达诉求,只要最终证明这个项目是严格按照《关于引导扶持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征地拆迁、规划选址、民意调查等规定程序依法依规合程序的民生工程、公益项目,我们一定全力支持配合,绝不阻拦。但是,目前我们从有限的信息掌握的情况来看,此事绝非如此,不得已才求助于监察委、纪委等监督部门,以更好的解决目前的问题、真正体现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决心。现将有关基本情况反馈如下,希望我们提供的有限信息有助于纪律监察部门了解事实真相、公平公正的处理该事件、还老百姓以公道、还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以清白。
一、 关于该养老院的建设背景
2015年湖南省民政厅等十二厅委(办)联合发文《关于引导扶持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若干意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湖南省的养老市场,顿时大大小小的社会资本风起云涌,誓要在这个大蛋糕中分得一杯羹,这里面有看重持续经营产生效益的、有注重短期利益以获取土地资源和运营补贴的、有假养老机构之名行圈地占地之实的,有些情况确实非省委省政府的本意,但到了基层,难免走样变形,特别是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不少基层党员干部不惜铤而走险、孤注一掷,不惜官商勾结、欺上瞒下、不择手段。
从现有情况来看,该项目的三个主要投资人陈卫兰、黄应泉、黄长明(三人于2017年1月25日合伙注册成立了益阳仙峰鸿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为陈卫兰)分别为衡龙桥镇檀树塘村、太平桥村人。其中,黄应泉和黄长明为建筑包工头,应为主要出资人,陈卫兰为槽门湾村陈家新屋的外嫁女儿,应为里应外合主要做村里工作的人。从文件出台起,以陈卫兰、黄应泉、黄长明为主的一伙人即先后打算在周边村建养老院,最后都因为周边村民反对而以失败告终。此次选择槽门湾村陈家新屋的这块地,一是因为这是陈卫兰的娘家,娘家哥哥的房屋和宅基地可以利用;二是因为陈卫兰抓住了个别村民不顾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急于求将土地或房屋被征变现的心理,暗结同盟,里应外合。
二、 关于该项目在村委的手续办理
从以上信息判断,这是一个典型的社会投资营利性的养老机构,那么怎么能够获得合法的土地呢?我们猜测,一方面,他们以前述省里的政策为托词,说服区、镇上民政部门支持其建设养老院,民政部门有了省里的文件这样的尚方宝剑,当然乐见其成;另一方面,他们做通了村委的工作(至于如何做通工作的,请监察纪检部门明察,该村村委书记据说已因别的事停职反省,我等不宜妄下结论),再跟区、镇民政和国土部门表态,用地没问题,村里都同意。
而事实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或者征收这么重大的事,在先后三次重大决策的签名上,至少其中两次签名(2017年6月6日村民代表大会代表签名和被征地拆迁村民代表签名)均为同样的五人,而这五人中,有一人(陈金生)非本村本组户口且为此次征地的直接受益者,有一人(陈建清)与投资人之一(陈卫兰)有亲戚关系且非本组村民,有一人(张伏连)为投资人之一(陈卫兰)的娘家邻居(即该项目用地的临近地块),且投资人之一(陈卫兰)有意征用其房屋;另外两人(陈寿泉、陈建民)确为本村本组村民,但据陈建民表示其从未在以上文件中签名,而且只签过一次到,张伏连也有类似表述。综上,以上五人的签名真实性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核实,即使是真实的,肯定也没有达到《土地管理法》关于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重大利益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基本人数要求,且没有实行最基本的利益回避制度。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村委或其主要负责同志在这个过程中在明知不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无法通过民意调查的情况下,通过暗箱操作、欺骗等手段,违规出具了拟征地现状确认书(符合土地征用条件)、放弃听证决议书和给国土资源厅的关于该项目相关文件村民代表签名真实、无代签的证明文件。特别说明,因为我们申请的信息公开还没得到区国土局的回复,无法取得上述文件及签名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中具体的名称和表述可能有出入。结合最近关于该村委或村委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况,我们有理由相信其与该项目投资方存在利益纠葛。
三、 关于区国土局的职责和履职情况
区国土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主管部门,对于土地利用和土地监管以及指导土地政策实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其在履职方面,至少有两点值得商榷:其一其对村委报上来的资料的真实性的核查上可能存在失职渎职现象,既没有深究其签名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也没有实地走访了解项目用地周边的村民的意见;其二,也是最严重的,是关于土地政策的适用性上,可能存在严重的渎职,如果有其主观故意,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我们得出第二个结论的主要依据是,根据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7月25日出具的缴款通知书(案卷编号:dgxm20170704002),省国土资源厅会审通过的是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土地征用方案。前面两项姑且认为合理,关键是第三项土地征用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有两个关键词,一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征收或征用。显然,到目前为止,其一:我们不能视该项目为公共项目(政府没有规划、政府也没有出面跟该项目周边村民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如果真为公共项目需要征用或征收土地,市区规划部门是不是应该先有规划?然后依据规划来进行征用或者征收?那么有没有这么一个法定规划将该项目用地规划为养老设施用地呢?规划编制的过程有没有和以什么方式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呢?审批程序是否严谨完善呢?其二:征收或征用的适用性问题。虽然在《土地管理法》里没有明确界定适用范围,甚至只明确了征收的程序,但根据现在的法律和政府的操作惯例,一般征收适用于永久性项目建设,即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全民所有,改变所有权;征用适用于临时性项目建设和土地利用,即保留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属性不变,改变土地的使用权,到期后还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普遍认为征用一般适用于抗洪抢险、应急救灾或者急需的公共配套的临时使用。那么我们相信对于缴款通知书这么严谨的政府文书,这样的关键性问题应该不会错。那么为什么这个项目不走“征收”程序而选择了“征用”?那么 “征用”的土地能用来建永久性的养老公寓吗?接下来区国土局是核发征收决定书还是征用决定书呢?如果核发征收决定书,那与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的土地征用方案不一致该怎么解释呢?那么谁错了呢?显然是区国土局在政策适用性上出现了重大错误判断。这是因为业务不精导致的还是其他主观原因导致的呢?希望市监察纪检部门深入调查。
我们判断,区国土局是希望这个项目能符合土地政策的,一是省里的政策文件要求规划国土部门支持的,但是另一方面,区国土局的某些人也知道这样的项目完全靠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去推是不现实的,所以就默许投资人打着民生工程、公共利益的旗号,先把地拿下来,再准备齐资料以支持社会投资参与养老机构建设的名义,报到省国土资源厅。但是如果是征收的话,拿回来的地还要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才能到投资人手上;于是想到了“征用”这个介于直接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显然不可能)和征收(改变所有权性质)之间的政策,打个既能把地从农民手里拿过来又能建营利性的养老机构的擦边球。但是目前来看,这个政策显然不适用。
四、 关于社会各界对此事的态度和看法
一是舆情分析,从目前网友反馈来看,此事关注度很高,在槽门湾村、衡龙桥镇甚至整个赫山区引起大家热议,老百姓们急切的盼望着事情的真相和事件的处理结果。从区政府处理这件事情的态度上来看,也很容易让我们理解为“欺上瞒下”:对上,极力维护其政策合理、程序合规、审批合法的一面,是下面的村里之前都(造假)同意了,现在又反悔,无非是想要多点利益;对下,肯定给项目投资方施加压力,赶紧把村里摆平,项目赶紧建起来。我们掌握的比较真实的意见是, 3月18日,我们在村民组内进行民意调查,并采用户主签名(+按手膜)的方式进行了确认,全村37户,反对的户数为29户,占总数的78.4%;保持中立的户数为5户,占总数的13.5%;另有3户为投资人的娘家兄弟,未参与调查,占总数的8.1%。我们的真实想法是:如果该项目合法合规合程序,政府大可大大方方的派出有公信力的官员与村民代表(绝不能小范围的由投资方来挑)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解释政策、做好沟通,争取理解和支持;镇国土所以及区国土局大可第一时间理直气壮的公开此项目全过程的申报及审批文件。如果该项目确实选址不合理、政策不符合、程序不规范,那么我们只有一个诉求:不能把这样一个项目建在一个山清水秀、上是祖坟山、下是饮用和灌溉水源的居民区内。
五、 我们的意见和建议
3月18日以来,我们写了请愿书分别陆续呈递到镇政府、区国土局、区政府信访办、市规划局,镇政府答复该项目他们没有审批权,但是该项目手续已办,某领导威胁让我们不要再做无用功、区国土局信访办公室回复月底前给答复、区政府信访办说答复要等两个月、市规划局说农村集体土地的纠纷不属他们管辖范围,拒收请愿书; 3月22日,考虑到项目开工在即,时间紧迫,我们依法向区国土局提交了信息公开的申请,但至今没有任何回应。结合近日投资者在村里、镇里频繁活动,喊着提高征收补偿的同时,打着给陈家新屋出资修路的幌子,试图将项目三通一平等基础建设工作开展起来,我们一方面看到了投资者的心虚胆怯,另一方面我们也深感相关政府部门不作为慢作为的迹象。
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也很痛心,我们不希望给政府添乱,我们坚持理性维权和合理表达诉求,但如果项目投资建设方胆敢公然挑衅我们村民的忍耐底线强行施工,我们也必将以誓死的决心捍卫我们的家园和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建议:一是请市政府立即叫停该项目、严查项目审批过程,公开项目所有的申报及审批信息,还原事实真相;二是请市监察、纪检部门深入调查、严厉惩处其中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个别党员干部;三是通过官方媒体正面、客观、公正的报道该事件,以期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知错能改的典型案例,树立阳光政府的良好形象。
有理有据有节!难得碰到理性维权、合理表达诉求的好村民,现在看来,政府缺位严重!是时候该纪检监察部门出面了!
村委作假、镇里护假、区里不辨真假,16亩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只有5个人签名的情况下,而且还有1个非本村村民,2个利益相关方,即使没有造假,是真实的,就能堂而皇之的报到省国土资源厅把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方案和土地征用方案批下来。
从这个事情来看,我觉得有两个正能量:一是该村村民坚持理性维权、合理表达诉求,很好;二是文字材料里面,有理有据有节,不强词夺理,不卑不亢,是法治社会的写照。但也有负能量的东西:一是普通老百姓维权之艰辛,非居庙堂之高的人所能想象;二是政府不作为、慢作为,只要不出现群体性事件,都能装聋作哑。到目前为止没看到任何一级政府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开回应。如果能积极引导、公开公正、知错能改,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做一个阳光政府、法治政府,善莫大焉!
该村村委书记是因为同意别人私办采沙场被停职的,可见这个所谓的养老院手续有多少猫腻?
2018-03-28 00: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