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黄秀珍,年龄47岁,夫名李建强,年龄47,家住湘乡市东山街道办事处东胜村第五村民组,均为老实农民。李建强由于家庭贫困原从事泥水匠等重体力活,后因身体手术原因,2015年从事废品回收工作,起早贪黑以补贴家用,但没想到却因此蒙冤入狱九个多月至今还无任何结论,案情发展一切未知,因不让探视他的身体状况和心理状况也还一切未知!
一、人民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混乱至我夫蒙冤入狱
2015年7月,我丈夫和湘乡市人民医院签有可回收废品的协议,从事可回收生活废品的回收转卖,所收集的这些废旧物品由医院工作人员分类整理后主动提供及当面称重付款,而非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是合法的废物回收购买。可如今,我丈夫由于在环保局检查中发现回收废物中夹带有少量几个医疗废弃物被以污染环境罪而关押至今达九个多月,且仍无结论。医疗废弃物的夹带是人民医院的工作人员对本应严格管理的医疗废弃物没有管理到位,造成少量医疗废弃物夹带混入生活回收废物里,而卫生员和管理医疗废物的主管没有对这些混入生活垃圾中的医疗废弃物进行分拣和检查。我丈夫作为一个普通农民相信与三甲医院合作是合乎法律且安全放心的,没想到却为医院的管理混乱蒙冤入狱,而此次事件中主要责任单位,一个熟知医疗废弃物管理方法但松懈的县级人民医院则逍遥法外、无一人承担后果。
二、环保选择性执法、公安莫须有定罪、检察草率批逋
人民医院产生的垃圾处置方式是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医院有专人进行分类分拣、分类堆放,并走不同的通道。生活及可回收的垃圾是由各楼层卫生员分类整理打包然后通知我丈夫负责称重付款拉走,整个过程下来,我丈夫都不可能自主接触并处置医疗废物,但事实如前面提到,医院的废弃物处理管理严重失职,少量混入我夫合法收购的生活废物中来了,我夫实属无奈,而环保局执法人员不去查堵源头、不去执法源头单位(只是草率罚款了事)而抓一个收废品的农民来交差,这样的执法严重有失公平、公正。
公安局未经慎重调查取证(从笔录结果看很多地方与医院现实情况不符而且自相矛盾,这些可以直接在医院现场调查取证得到)就于10月9号以污染环境罪对我丈夫强制实施刑事拘留,而后2017年1月17日,检察院以公安局提交的材料证据不足退回公安重新查证,公安补充侦查后于2月17再移交检察院,3月28日检察院又以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我丈夫收的是医院生活及可回收的废品,而医疗危险废物及不可回收的垃圾是由湘潭一家专门处置医疗废物的有资质的公司拉走、处置,医院监控可调取相关资料。所拉货物也是经过院保卫科放行的,并且每年付给了医院协议保证金,所拉走生活及可回收的垃圾也付给了医院相关费用了的,从这方面来说,是合法买卖关系。赚的也是微薄的辛苦钱!这个也是可以调查出来的,不是公安机关所称的“牟利”。所以说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检察院工作人员,未经多方调查论证就在去年11月初草率作批捕决定,以至于在符合办理更改强制性措施条件时,相关科室回答说批捕科已做批捕决定,作为同级部门无法办理更改强制性措施;同时在证据不足退回公安两次补充侦查后(法律规定最多两次)以工作人员调动等理由还迟迟不做决定,导致让我丈夫已被限制人身自由九个多月没有任何结果或说法,严重置一个普通老百姓人身权利不顾!公安与检察至今仍在互踢皮球。这样办案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背道而驰!
三、实属被逼无奈、含着血泪,发出内心无助的呐喊
我丈夫从2016年9月23日应环保要求主动接受调查起,至今九个多月了,导致人身和精神的摧残,我实感痛心。刚国防生毕业分配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新疆某部队服役的儿子牵挂自责不已,无法安心工作,所在部队也发函过问,希望能尽快公平公正依法处理此事。女儿刚入职场远在外省更是担心不已,家里田土早已荒芜,我一个人守着家里空房子为丈夫的合法权利被无端侵犯而无能为力,为还丈夫清白而奔走各部门也屡遭碰壁,现在是心力憔悴,迷茫不已。
最后,恳请湘乡市委、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能公正执法、依法办案,还我丈夫李建强清白!还我家公道!也请社会各界人士在看到此文后为我呼吁公道,责成相关部门尽快公平公正处理此事。本人代家人在此表示不胜感激!
叩请人: 黄秀珍
2017年5月26日
2016年9月23日,湘乡市环保局移送了一起污染环境的案件,我局经过审查,于2016年10月04日立案进行侦查。该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5年7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从湘乡市人民医院各楼层保洁员处收购废品,其收购的废品中夹杂着一些医疗废物,经统计李某某共从湘乡市人民医院收购了医疗废物约11吨。经湘乡市环保局对李某某从湘乡市人民医院收集的废物进行认定,均系医疗废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线索,环保部门应该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查处。现有证据证明李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数量超出犯罪追诉标准,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假设如公安所言,李建强所收废品中含有少量夹杂医疗废物,经环保认定含有少量夹杂医疗废物的废品约11吨;难道这11吨含有少量夹杂医疗废物的废品全盘认定为医疗废物只需环保认定就行?公安不需调查认证,凡是环保认定的就可以作结论,凡是环保取证的就是证据?退一万步讲,就算李建强如环保公安所言收购医疗废物11吨,此案出卖方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只需李建强承担此责就可?这不是选择性执法还是什么执法?这样办案不有失公平、公正吗?相信是大家看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固废法》赞同2、3楼的观点,环保局为了业绩经费,不敢得罪卫计委(人民医院),只好拿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出气,公安局无作为,检察院踢皮球,反映了当今底层农民的无赖。最后希望法院还是人民的法院!
2017-05-26 23:3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