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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谁剥夺了外嫁女享有土地补偿款的权利

2018-9-1 13:10:20发布45次查看
村上一块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虽然已经出嫁,但是户口一直未迁,也未在男方获得土地,每年村上的选举,村上的医保都有参加,为何到了分土地补偿款的时候,却剥夺了我们的权利。开村民委员会会上领导说一刀切,家里有两个女儿的不管嫁没嫁,只算一个。这是集体村民的意见,口口声声说村民自治,但在会上却没有任何人表态,没有任何人发言说外嫁女没有份。两个女儿算一个?我不知道这是根据什么来判定的。不得不认为这是对村民自治权利的滥用,不得不让我们觉得某些人从中作梗。《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该法还着重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民土地权益维护法》规定:出嫁女未过户的同样能够享受原所在的农村集体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这些法律在他们眼中无视法律?为所欲为?
你们的权力权益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切实保障,如乡村组干部不依法依规行政,你可以向省市信访局投诉,必须坚持到底.是中国人就必须享受中国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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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乌石镇人民政府网络发言人
2017年11月20日
2017-11-09 18: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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