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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南苑上和一期交房5年,还办不了土地使用证

2018-9-1 4:49:33发布24次查看
我们是南苑上和一期小区的购房业主,特反映:我们的购房款及各种税费早于2011年全部交清,既不欠开发商的,也不欠政府的,不然也拿不到房子钥匙。几经催促开发商于2015年底申办了房产证,但后来国土证却不申办了。而开发商早已收取了办两证所需的费用。业主们去市国土局了解,说是在2014年南苑上和一期小区已办了一批国土证,但现在因开发商欠缴土地出让金,市国土局怕政府审计追责,故停办国土证,并叫我们去找“解难办”出文件,“解难办”又叫我们找机关事务局,机关事务局又叫我们去找开发商,最后转了一大圈,又返回原点。
办不了两证,就办不了不动产登记证,给业主造成了很多的不便和损失(如公积金的使用、房屋的买卖和贷款等)!业主到底有何错呢?如果业主没错,那又是谁家的错呢?该由谁家承担过错成本呢?据说象我们这种窝囊情况没拿到国土证的,在南苑上和一期小区还有几百户。不少人向政府反映过,少数业主也闹过,但业主们大多是普通工作人员,为了我市稳定局面,不忍心向市政府采取过激行为!
为了保障广大业主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恳请尊敬的市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给我们解个难。市政府专门设了个“解难办”,可以依法依规解决问题,让国土局把我们的土地使用证给办了。开发商有违法违规行为,政府职能部门及国土部门可以依法惩处的同时,合理解决因此造成的遗留问题。怎么能欺软怕硬找业主出气呢!这个事件本身市国土局存在严重不作为、不担当!
希望领导为业主作主!
周岚律师:开发商延期办理产权证,如何维权一、开放商迟延办理产权证存在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二、维权途径:
1、业主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解决,督促开发商配合业主办理产权证;
2、协商不成的,如约定仲裁解决纠纷,业主可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3、业主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 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周岚,女,湖南长沙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中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擅长的法律服务领域是婚姻家事。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绿地中央广场5栋28楼弘一律师集团
   联系电话:15308480214
谢谢周岚律师的法律解释和支持!我们维权有点麻烦,开发商基躲避我们,政府又不因开发商拖欠土地费用,不准办土地使用证,我们这些七八百户业主先联合起来,去政府维权,再试试法律途径能否起作用
2017-06-21 15: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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