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智慧吉首ppp一期项目监理服务采购招标文件”的质疑
我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在《湘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xxz.gov.cn)看到贵公司发布的“智慧吉首ppp一期项目监理服务采购招标文件采购公告”(采购编号:吉财采计【2016】-289),并按采购公告要求下载了招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的规定,我公司认为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和采购活动损害了我公司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几点质疑:
一、质疑请求
1、本次采购项目不是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应对中小企业给予价格扣除。
2、将招标文件中设计的投标报价下限值删除; 确定浮动幅度值上下10%是否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依据。
3、将技术部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为区间,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处进行修改。
4、将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具有明显偏向性的不合理评分条款及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5、项目招标文件修改后,发布更正公告,依规依法按照《湖南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的规定延期开标。
二、质疑事实及理由
1、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本次采购项目不是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未对中小企业给予价格扣除。
违反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的规定。
2、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设立投标下限值。
(1)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须知:16.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浮动幅度值进行报价,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按[2014]01号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取费计算方法(参照标准)》计算的标准,浮动幅度值上下10%,投标报价如超过浮动幅度值规定范围则按无效投标处理。”,我公司认为本条款对投标报价设置了下限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制定本法的目的是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监理服务的成本是弹性的无法确定的,可以通过信息化等手段降低成本,且中小企业的各项成本比大中型企业的成本要小得多。而本项目投标报价设置了下限值,直接将中小企业的最大优势排除,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增加了政府采购资金的投入,降低了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违背了政府采购法节约财政采购资金的立法初衷。同时也与《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的“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相悖。
3、评审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
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其技术部分的分值设置为区间,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例如:“对工程项目的理解和把握程度评分项中“比较投标分析报告对本次所监理工程项目内容有深刻理解,对项目建设的关键点以及应用子系统功能有准确详细的描述,正确设置监理控制要点,准确的工作定位和工作目标,重点突出,依据明确,评价为优秀计14分;良好计10分;中等计6分;一般计4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4、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下列条款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1)“拟任总监的技术实力及经验”要求“2、具有咨询工程师资格的得2分;”
(2)“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要求“1、具有咨询工程师资格的得2分;具有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资格的得1分;”
投标人咨询和项目管理能力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通信信息专业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得5分,具有其它专业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投标人具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通信信息专业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证书的得5分,具有其它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资质证书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
理由:
(1)上述评分标准既对国家发改委颁发的通信信息专业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给予加分,同时又两次对与其相对应的咨询工程师资格给予加分。 “通信信息类咨询资质证书”的服务范围是“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且咨询资质是发改委咨询协会发放,无服务国家标准,而信息工程监理服务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66。而本项目为监理服务的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668中明确指出监理要素就不包括咨询服务。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更与合同履行无关。
(2)违反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招标文件中将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作为评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资质条件及服务标准gb/t 19668,发改委咨询协会发放的咨询资质不是其主要或次要或协助要素,所以对绝大部分投标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3)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资格为系统集成承建单位所需的资格证书,监理单位更应注重项目管理,应对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格加分才更合理。
故我司认为通信信息专业咨询资质、信息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资格与本项目监理采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5、采购文件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限制条款及不合理条款。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行为。
法律依据
(1)、《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一、充分认识价格评审的重要性: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58号,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按第七十一条暂停该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并依法修改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智慧吉首ppp一期项目监理服务采购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具有明显的偏向性未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请求贵单位依法给予答复,并暂停该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并依法修改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望贵单位妥善对待,尽快回复为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绝对黑幕,反腐反贪的风气下,还敢这样弄!佩服!!!
不用浪费精力了,我都知道中标单位了,肯定是湖南天道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着看公告就行了
四楼朋友,让你说中了。那您认为这种事情如果告到省里面的监管机构是否有用。
2017-01-19 12:5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