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南湘西泸溪一名60年代精减回乡的干部,现已83岁,年老体弱,多病,从07年每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双定)50元至今。其他省份、地区对精减人员补贴都已提标,我省还是50元,迟迟没有上调,是何原因?当年是为了减轻国家困难,相应号召回家,现在社会经济条件好转,每月50元补助金,不能解决生活上的实际困难。湖南省是否有提标政策出台?盼望回复。
附:陕西、南京、北京的精减人员提标文件:
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5〕2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六十年代精减人员的关怀,按照当期我省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决定对我省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予以同步同比例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这次生活补助费调整,仍按陕劳社发〔2005〕6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一)根据陕劳人险发〔1983〕65号文件相关规定,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
(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二、补助标准
1、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07元(含医疗费50元);
2、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00元(含医疗费50元);
3、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533元(含医疗费50元);
4、精减时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799元(含医疗费50元)。
三、资金筹集和发放办法
此次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对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按照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企业发放。对纳入建筑行业统筹管理的施工企业,生活补助费由建筑行业劳保费统筹解决。
原单位因破产、关闭注销现已不复存在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原单位所在的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由原单位隶属的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外省回陕定居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列入预算,由各级民政部门发放。
四、各级应在保证待遇及时到位的基础上,切实加强监管,全面掌握人员和补助费发放情况,堵住漏洞和浪费。
五、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
2015年3月25日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60号)文件要求,经区政府同意,我区六十年代部分精简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提高。目前,由我区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部分精减退职职工共有46人。
根据规定,对符合《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的请示报告》(宁府王字【1981】247号)规定的,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至940元;原农村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至810元。新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实行,同时要求各镇将六十年代部分精简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补发到位。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集团(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解决我市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困难,经研究,现将调整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统一提高到每月350元。
二、其他有关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93]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的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12日
60年代精减的干部职工,现每月只50元的补贴,一年也只600元,未免也太低了吧,只一顿饭钱。他们当年工作条件差,又是响应党的号召,为国度过艰难时期,也祘是做出贡献和牺牲自己利益的,现如今都是七老八十的老人了。为啥就不给予关爱关注呢!
您好:您于5月31日在红网中贴出“泸溪县60年代精减人员的补助何时提标”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经咨询上级民政部门和查询相关文件,现答复如下: 根据(湘民救发【2016】17号文件救济标准: 一.享受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和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在原救济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调整后每人每月生活补助不低于50元,调整前已达到到或超过此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此前尚未纳入救济范围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目前湖南省民政厅尚未出台提标的相关文件,仍按原文件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执行,若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我们将及时予以落实。
泸溪县民政局
2016年6月6日
湘西不是人均月收入5000.昨天才在网上看到的新闻。
你哪只眼睛看到湘西人均5000?湘西是湖南最穷的地方。你来湘西上班试试。
泸溪县民政局的答复不满意。既然该地是50元标准,那为何其它地方多为每月几百元补贴???湖南又不是最穷的省份,不会隐瞒了上面政策吧。政策的制定大多应平衡,况且那一批老人也应该给予关心关爱关注,毕竟那一批人是时代的利益牺牲者。时刻网友问湘西人均收入5000,网上曝料的你信么?
为什么其他省份已经提标,而湖南还迟迟未提标?湖南也不算落后省份呀。
陕西都提标到几百了。。。。。。难道湖南比陕西还穷?这批精减人员都是7,80岁的老人了。
泸溪属于湘西,属于西部大开发地区,享受优惠政策啊……
泸溪县民政局答复的是10年前的文件而非2016年的文件。答非所问。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救发[2006]17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
为保障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原有救济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生活救济的对象
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退职后没有重新参加工作,无经济来源的。
二、救济标准
1、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和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在原救济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调整后每人每月生活补助不低于50元,调整前已达到或超过此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2、此前尚未纳入救济范围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3、已按照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享受生活补助的精减退职老职工仍然比照同类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生活补助。
三、救济费发放办法
1、已由原单位发放救济金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继续由原单位按新标准发放。
2、已由民政部门发放救济金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继续由民政部门按新标准发放。
3、此次新纳入救济范围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费用统一由由民政部门批准后发放。
4、精减退职老职工死亡时,可按本人救济标准一次性发给其遗属相当于死者生前四个月救济费总额的丧葬费。
5、本省精减退职老职工安置在外省,已由外省发给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定期定量救济费的,仍按当地规定执行,不再按本规定发给救济费。
四、经费来源
1、已按照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享受生活补助的精减退职老职工补助所需资金从抚恤经费中列支。
2、由民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提标所需费用(含新增人员救济费)由省、市(州)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3、已由原单位发放救济金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提标所需资金由原单位解决。
五、审批手续
新纳入救济范围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申请救济费时,必须经本人申请,持原精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参加工作时间、退职时间、原标准工资数额),原单位撤销的,持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证明,送本人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确定救济金额后,按月给予救济。原属于干部的,送县市区人事局备案,属于工人的,送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分别逐级汇总上报市州、省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和民政厅(局)备案。
六、其他事项
1、精减后重新参加工作或重新参加工作后又退职,现仍定期领取退职费的人员,不执行本通知规定。
2、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发生活困难救济费。
3、本通知提标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人事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六
泸溪民政局的答复,是根据湘民救发【2016】17号文件,但是湖南民政厅2016年根本就没有这个文件。这个文件是2006年的,拿十年前的文件来答复?而且篡改了年份,是否过于敷衍了?而且还存在任意伪造和篡改文件的嫌疑,这个应该触碰到法律了吧。
泸溪民政局,你是根据湘民救发【2016】17号文件,经查,湖南民政厅2016年没有这个文件。只有2006年有这个文件,是十年前的,泸溪民政局,你用十年前的文件,篡改成2016年的,这样的做法是否触犯了法律?还是敷衍我们老人?
泸溪民政局,你是根据湘民救发【2016】17号文件,经查,湖南民政厅2016年没有这个文件。只有2006年有这个文件,是十年前的,泸溪民政局,你用十年前的文件,篡改成2016年的,这样的做法是否触犯了法律?还是敷衍我们老人?
也许真如该县答复的2016-17号文内容吧,只是标准太低位了。若是10前的,未免太老土了。拿10年前当做今年的,二学一做就太到位啦--哈哈
网友你好:
关于上次答复中引用文件文号的事,的确是工作人员输入的时候不小心,造成了错误。原文件为《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救发(2006)17号),现予以更正,不当之处,敬请谅解。我局也对录入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今后,我局会督促工作人员更加仔细,认真的做好工作,谢谢。
泸溪县民政局
2016年6月14日
想给就给点,不想给就不给。10年20年不提标,你再咨询求助也枉然。别处是别地,湖南为湖南。无事别去百姓呼声了。
2016-05-31 08:4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