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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违反法律规定裁定超出时限

2018-8-31 16:16:46发布139次查看
我名:谭 辉 址住 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金湖村桃叶组46号 身份证4302311196303153*** 电话 13707329472
被控告人;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人代表;廖迪文 职务;院长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83号 电话:0731—58553217
控告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2015年11月2日控告人递交了起诉材料,并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庭出具了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就应该在七天的法定期内,作出立案通知或是不予立案裁定。由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不负任,监督不力,立案庭长肩审判长罗蔓莉及工作人员消极怠工,懒政、怠政。致使该裁定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延期十天。就本案而言,不管裁定的对与错,都严重违反了上述钢性的法律规定。
国家的法律是严肃的,容不得半点亵渎与猥秽,作为国法执行者与守护者,更应该懂得“律人先律己”这个道理,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不负任,监管不力,以致手下工作人员懒政、怠政。应予已党纪、政纪处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要不然,那真应了一句俗语“中国法律对民不对官”,和古谚语“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的说法。象这种渺视法律,知法犯法的人员就根本不能坐在这么重要的审判置上。
在诉讼中不管“判决书”还是“裁定” 上诉期只有10—15天,如果说延期一天,都会遭执法者无情的拒绝,如果不追究廖迪文及相关责任人相应个法律责任,叫老百姓情何以堪。
这是一起严重的有法不依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提出控告并申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控告人谭辉
2016年8月4日
法院都没有依法行事?有什么特殊原因吧
法院就是个工具而已,人都被背后的大鬼管着,问责又遭遇官官相护难到位,百姓真是难!
2016-09-04 16: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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