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食药局对本人作出回复隐瞒事实,偷换概念,影响政府形象。本想提起行政诉讼,不料该回复不属于行政行为。
本人于2018年1月24日在湖南红网《消费维权》栏目发布了一篇题为“珠晖区食药局包庇执法人员,消费者维权之路难”的帖子,珠晖区食药局进行文件回应,回复第四条:我局工作人员并未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协调,也无此义务。真实情况是本人与朋友于2017年12月20日上午10点30分来到珠晖区食药局对学友超市进行投诉,该局分管酃湖乡副所长李宁在本人进去后不久,并未完全本人诉求的情况下立即打电话叫体育中心学友超市负责人过来了解情况,并将供货商一并叫来。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在大概中午12点以后,本人和朋友离开了珠晖区食药局。
(1)食药局确实在本人投诉当天对学友购物超市进行调查,但却是在本人与商家在食药局上午协调未果,下午才到商家处进行调查
(2)《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条:不得将投诉举报信息透露给投诉举报对象。珠晖区食药局作出回复偷换概念,将投诉举报信息偷换成投诉人信息。在本人来到珠晖区食药局后,该所副所长立马打电话叫商家来协调,将本人所投诉的过期酸奶,小票都给学友超市负责人看过,这难道不是将投诉举报信息透露给投诉举报对象?
(3)最为可气的是,该所副所长明明叫来商家进行协调,自己还开启电话录音。却在给本人回复中否定这一事实。本人有电话录音为证。
(4)食药局第五条回复,本人所举报的是该副所长在未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在对本人和商家进行协调的时候说出“一瓶也是一样,10瓶也是一样,在我这里,它的这个处理方式都是一样的”,此为该副所长原话,有电话录音为证。食药局官方回复却偷换成了因执法检查未发现被投诉人的确切违法事实证据,我局工作人员作出不予立案处罚的决定。
老百姓乱说话,发表不实言论可能会抓起来坐牢,政府乱说话就没人管了么?请求有关上级部门调查此事,维护政府形象,给本人一个说法。
2018-04-12 16:4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