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 你们好!
我这里刚刚收到终审判决(2017 湘 12民 终238 号),案件很小,可以说微不足道,但是就本案我有一个一直搞不明白的问题。我需要你们的解释。 民事纠纷案件是不是要有《纠纷》才能算得上案件?没有纠纷及侵权等行为发生,也可以算是民事纠纷案件吗?
本案是关于小孩抚养权,我与原告在本案之前:1 我没有侵害原告探视的权利 2 我们双方在本案立案、开庭前,根本就没有发生过任何纠纷,甚至没有很久都没有见过面。为什么会被定义为民事纠纷?为什么会被立案及审理? 我在一审及终审都多次向法院及法官提及此事,并作为上诉的第一理由,可是不论靖州县人民法院还是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都避而不谈,为什么?找到靖州人民法院立案庭解释:有人告,就可以立案,至于案件成立与否,要找审判庭。靖州人民法院审判庭解释:立了案就要审判。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是提都不提,直接忽视。
请有关领导查看一下我的所有案卷,我希望有一个解释。 人民法院难道不需要依法办事吗?谢谢!
为了此事,我曾找过: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吴庭长、民事庭郑庭长、还有一个分管民事的副院长,甚至县法院的纪检部门。推来推去,含糊其辞,没有用的。
2017-07-05 16:5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