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方容香,女,1958年轻10月份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581012xxxx,家住湖南省新化县圳上镇曙光村第十一村民组,联系电话:18373898152.
一、状告新化县公安局圳上派出所王苗清教导员不依法取证,与社会人员陈又生用虚假证据、用钱买证人做假证,违反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原则,用行政手段于2017年6月16日无故将我非法拘禁五日;
二、状告新化县公安局圳上派出所不依法依程序办理案件,在于2017年6月16日在圳上没有出示书面传唤通知书的情况下,以调解为由骗我到公安机关,在凶器没有固定、伤情没有鉴定(陈代友的伤情是钝器伤、锐器伤不明)、没有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将我非法拘禁五日;
三、状告新化县人民法院不依法公平公证判决,在证人到场说明是当事人陈代友儿子陈又生用钱买他做证、圳上派出所民警强行拿手捺印的情况下,新化县公安局不能提供凶器、不能担供病历、伤情鉴定书报告的情况下,我本人提出对我在公安机关所有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对我提出的要求置之不理,仍然以“事发时间是4月22日”做出了不正当判决;
四、状告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依法公平公正判决,证人再次出现在中级人民法院作证,但法官没有问作假证的证人一句话,在新化县公安局不能提供凶器不能提供伤情鉴定报告,我本人提出对我在公安机在所有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的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对我提出的要求仍然没采纳,仍然以证据充分,而不是以证据确实,充分,做出判决。
诉求:
1、请新化县公安局提供我作案时的凶器,请相关鉴定机构对凶器上留有的dna进行鉴定,鉴定是否是我方容香的dna,费用我自己承担;
2、请新化县公安局出示我已签字的书面传唤证书并交相关部门鉴定,费用我自己承担;
3、请新化县公安局提供陈代友的病历书、相关伤情治疗情况及医嘱;
4、请新化县公安局提供陈代友的《伤情鉴定报告》;
5、请新化县公安局提供2017年5月17日的天气预报及日出、日落时间(新化县气象有备案);因为证人证明在很远的地方在2017年5月7日晚上20时许还能很清楚的分辩谁手中握有凶器,所以需要当天的日落时间。
6、请新化县公安局提供现场勘查报告或现场照片;
7、请新化县公安局说明为什么要用钱买证人做证言;
8、请新化县公安局提供2017年6月16日将我带到新化县公安局的路途四内监控(执法记录仪全程跟拍)及对我进行询问时的录音录像;
9、请新化县人民法院说明为什么在证人陈国华到现场说明凭证的言词证据不是他所说,是由公安机关写好后,陈代友儿子陈又生强拉、用钱收买才签字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没有提供凶器、病历书、伤情鉴定的情况下做出了对我不利的判决;
10、请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说明为什么当天只有一名法官到场审理、为什么对证人陈国华的证词不予采纳,为什么不对我的笔迹进行司法鉴定;
11、请上级调取我在新化县公安机关所有的签字进行笔迹,费用我自己承担。
最后,请上级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给我一个公正结果。
草民方容香拜上!!
告状人:方容香
2018年5月4日
方容香您好!您所反映的相关诉求已收悉。因2018年3月5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如有不服,建议您依法依程序合理维护相关权益。
圳上镇人民政府
2018年5月7日
2018-05-04 20:1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