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对故意杀人凶手朱志成立案
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报告
尊敬的领导:
我名朱志洪,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湘潭县石鼓镇海云村新如组,身份证号码:430321197310073***,联系方式:18373202796、15967997718。
2015年2月18日14时许,朱志成(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湘潭县石鼓镇海云村仪卿组)在处理自己妹夫的交通事故中,从其妹夫驾驶的汽车内跳出来,欲对着倒在我家门前公路上的一名骑摩托车的妇女敲诈2万元,我实在看不过,便出面讲了几句公道话,哪知朱志成恼羞成怒,上前就对我一顿拳打脚踢,并将我的衣服撕烂。
后湘潭县青山桥派出所干警赶到现场,对他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并责令他赔偿受伤妇女1000元,赔我180元。我以为此事就此了结,未想朱志成仍旧怀恨在心,于次日(大年初一)17时许,骑着一台摩托车携带一把管制刀具(长约60cm),手持砍刀径直来到我家要砍我,后在我哥哥朱建军所经营的位于湘潭县石鼓镇海云村马家坳街上麻将馆内找到在一旁观看打麻将的我,顿时,朱志成便挥刀朝我头部砍来,幸好我反映迅速,立刻用靠椅拦挡,我头部才未被砍中,朱志成接连又朝我头部连砍数刀,因旁人及时用靠椅进行阻止,朱志成杀人才未得逞。但我手臂等多处仍被砍伤,当即鲜血直流,朱志成见势不妙便持刀夺路而逃,后被当地群众追赶致其轻微伤。之后,我被送往湘潭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十天。对于我的伤情,经湖南省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检查鉴定为:左手食指开放性损伤;食指中节指骨不完全性骨折、指伸肌腱断裂;右腕部开放性挫裂伤;软组织擦伤并切割伤,构成十级伤残。
朱志成出于报复心理,携带杀伤力极大的60cm长砍刀来到我家中作案,其行为极其猖獗。并且,从朱志成伤害我的具体部位看,接连数刀都是直接砍向我头部,并且没有丝毫犹豫,可见其手段之残忍。从朱志成进入和离开现场的视频监控录像看,完全符合他自己在2015年3月17日的公安笔录中所讲的“是快步进入麻将馆的,跑着离开麻将馆的”(案卷18页倒数第4行),同时,朱志成是有预谋的,他自己说是瞒着家人去砍人的(2015年3月10日笔录,案卷21页倒数第17-18行),朱志成选择作案的时间是大年正月初一下午4:50左右,当时天色暗淡,选择作案的地点在我家,因当时我不在家里,朱志成又来到我哥哥朱建军麻将馆内找到在一旁观看打麻将的我,趁我不备便挥刀朝我头部砍来,如果不是我用靠椅拦挡,旁人及时用靠椅进行阻止,朱志成便杀人既遂遂。只因我尽力防卫以及旁人的帮助,才让其杀人未遂,但是,湘潭县公安局仅对朱志成进行治安行政处罚,这是失职的表现。
恳请相关单位对此予以重视,追究犯罪嫌疑人朱志成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敬礼
报告人:朱志洪
2017年10月26日
百姓呼声栏目组:
关于《请求湘潭县公安局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朱志成的刑事责任》贴文所反映的朱志成、朱志洪一案,我局是依法程序进行的调查处理,且后来当事人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上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和审理均认定我局对该案的处理并无不当。
特此答复。
湘潭县公安局网络发言人
2017年10月27日
2017-10-26 18:2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