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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晖区法院执行局勾结当事人非法侵吞被执行人巨额财产!

2018-8-30 11:27:14发布89次查看
衡阳市珠晖区法院执行局勾结当事人非法侵吞被执行人巨额财产!
实名举报人:贺桂生身份证:43042219620314****
全权委托人:鄢利国电话:1552642****
实名举报人声明为本举报信的真实性和发帖转帖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013年5月6日,衡阳市火车站对面的衡阳市珠晖区东方商业购物广场发生了一起特大事件,8000㎡经营面积的超市几个小时变为废墟,往后几天,商场内的所有财物被搬家公司运走,现在去向不明。
事发时目击者以为这是一次涉黑的打砸抢事件,因为他们只看到一些身份不明的人,但他们看错了,这是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公务,是在强制把商场内的所有财物搬迁出其所经营的场地,原因是商场经营者欠了房东的租金,法院是在为民做主!之所以事发当日目击者只看到很多不明身份的人,是因为法院的工作人员公务繁多,抽不开身,所以没办法,只好请房东—衡阳中湘商城的法人杨皓淇及其带领的100余人社会闲杂人员来执行公务,更为巧合的是,由于当时法院资金紧张,也只能是请房东出资,请搬家公司来搬运。
虽然受害者当时也曾多次拨打110报警,珠晖区公安分局广东路派出所首先是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拒绝立案,2015年1月9日,当举报人通过律师等专业人员搜集相关证据再次报警时,珠晖区公安分局以“这是民事纠纷引起的”为由拒绝立案,受害者在湖南湘警网继续申诉,后又以“是法院在强制执行”为由第三次拒绝立案!可见珠晖区公安工作多么的认真,很是配合法院工作!更为确信的是珠晖区法院时任院长杨硕立在电话中确认是法院在强制执行,而且所有被执行的财物都还保存着!等举报人去拿(受害者曾为此事找过时任执行局局长的唐玉林,他说是已经由中院拍卖了)。
2016年7月,受害人曾将实名举报材料投递到省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转到了衡阳市检察院,月底,衡阳市检察院书面回复已受理并分流到了珠晖区检察院核查,当时我觉得总会遇到一部分能支持公平正义的好检察官,我太天真了,到现在已经一年有余,检察机关没有任何回复,虽然检察院有明文规定,对于实名举报的案件多久必须回复,我也曾多次去电衡阳市检察院和珠晖区检察院咨询,不是说在外面工作忙就是说没有查到相关信息,更有的说是压根就没有接到过我方的举报。
从案发到现在,已经四年多了,该举报的也举报了,该申诉了也申诉了,所有一切行为我们都是在国家法律的许可下进行,竟然没有任何一级的政府部门或政法机关重视,一起常人都能明白谁是谁非的案子怎么在珠晖区公安、法院、检察院这里那么难处理,更难想象肇事者的保护伞到底有多大,在衡阳市简直就是他们的天下!
无论此案是因何而起,受害者价值两千多元的资产不见了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受牵连的家庭有几十户,严重影响了各自的家庭生活和生存,在经济和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打击。
也请珠晖区公安、法院、检察院以及房东杨皓淇等参与过此案的人扪心自问,你们这样做安心吗?不怕遭报应吗?
举报人请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法院执行局公布如下真相:
1、2013.5.6执行当日为什么没有着装法院制服的人(如有,请问可以公开领导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名字,工作证号吗?),目击者看到的是以房东杨皓淇为首带领百余名不明身份的人,是贵院请来的吗?或是贵院另设有“民间执法局”?
2、法院强制执行应该是按程序将设施、设备、商品先封存,然后转移保存或拍卖,为什么入场就进行毁灭性的打砸行为?用意何在?请法院执行局公开执行程序及相关法律文书。
3、为什么是由房东出资请来搬家公司的车辆来运输,难道贵院执行局和房东是一家人吗?还是贵院资金紧张请不起还是联系不到车辆吗?
4、珠晖区法院时任院长杨硕立(电话:1365747****)在电话里说所有财物都还在,要我找主管执行局的副院长田军(电话:1397541****),去电田院长不接,信息不回,到现在两位法院的老板都干脆不接电话不回信息了,请问你们是在刻意回避还是在商量对策或是工作忙的顾不上呢?杨硕立当时口口声声说所有流程都走了法律程序,请问你们的执法、评估、拍卖的所有流程为何至今都没有公开过,杨院长说财产都在那里保存着,执行局唐玉林局长说被中院拍卖了,事情到底是怎么样的,谁能告诉我?
举报人诉求:
1、请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及执行局如数如量如质归还我方超市价值2000万元的设备设施(空调、监控、货架、电梯、保险柜及里面的现金票据等等)、商品货物等;
2、依法追究涉嫌犯有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的珠晖区法院工作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实名举报人:贺桂生,全权委托人:鄢利国
2018.4.17
拖欠房租房东上诉至法院,申请执行合理合法!你无故拖欠房租,房东的权利何在!!典型的耍无赖!!你交了房租不就没事了!
  针对网友ai8666所反映问题,我院现将黄清秀、杨皓淇与贺桂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情况说明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
申请执行人黄秀清、杨皓淇与被执行人贺桂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1)珠民一初字第347号一审判决和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中法民一终字第60号二审判决:贺桂生排除妨害,于判决生效后三十内搬出租赁黄秀清、杨皓淇所有的衡阳市珠晖区广东路2号-101房屋及杨皓淇所有的广东路2号东方超市-1001室房屋。由于贺桂生未按上述判决规定的时间自觉履行义务,黄秀清、杨皓淇便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3年3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珠执字第18号。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黄秀清,女,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水湾路233号1单元401室。
申请执行人:杨皓淇,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黄秀清之子。
上列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熊晓斌,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贺桂生,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城关镇县正街34号。
委托代理人:李勇君,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的执行经过:
本院于2013年3月1日立案执行后,2013年3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贺桂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桂生于2013年3月28日前主动履行义务,2013年3月12日,贺桂生签收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到期后,贺桂生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此期间,执行法官多次找贺桂生执行谈话,2013年4月2日,执行法官召集双方执行谈话,双方未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13年4月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贺桂生发出强制迁出房屋公告,限令贺桂生在2013年5月4日前搬出租赁黄秀清、和杨皓淇所有的衡阳市珠晖区广东路2号-101房屋及杨皓淇所有的广东路2号东方超市-1001室房屋。由于贺桂生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没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013年5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贺桂生再审申请。在此期间,执行法官又多次找双方执行谈话,双方均未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6月3日,本院又依法向贺桂生发出强制迁出房屋公告,限令贺桂生在2013年6月5日前搬出租赁黄秀清、和杨皓淇所有的衡阳市珠晖区广东路2号-101房屋及杨皓淇所有的广东路2号东方超市-1001室房屋。贺桂生再次在法院规定时间内未迁出上述房屋,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挑战法律权威。为此,珠晖法院制定了强制执行方案,2013年6月5日上午9:00在区人大(内司委主任宋桂文)、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刘国国)、区人大代表(谭媚、罗新元)、辖区派出所(干警刘群生)等相关部门人员的参与和见证下开始强制执行,湖南省衡阳市衡州公证处(公证员唐立清、陈智雄)对强制执行过程和搬出的物品进行公证。强制执行过程中搬运人员对现场物品进行搬运装车,登记人员对从东方超市搬运出去的物品进行登记,摄像人员对转运、清场的过程进行了摄像,整个转移物品、清场的过程持续至2013年6月7日结束,所有转移的物品均送至衡阳市东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杰达市场管理处仓库由申请执行人保管。整个执行过程中有转移财物清单和光碟存档佐证。
四、执行结果:
衡阳市珠晖区广东路2号-101房屋及杨皓淇所有的广东路2号东方超市-1001室房屋于2013年6月27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清秀、杨皓淇,所搬出的物品于当天移交给衡阳中院执行处置。2013年9月4日,本院依法制作结案通知书,该案执行完毕。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被执行贺桂生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有执行案件,中院执行案号为(2013)衡中法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为肖江等,被执行人为贺桂生及其妻廖怀英。衡阳中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4月9日查封了东方超市中的物品。2013年6月27日,本院函报衡阳中院,将由黄清秀、杨皓淇保管在衡阳市东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杰达市场管理处仓库的物品移交给衡阳中院处置。衡阳中院在执行(2013)衡中法执字第50号案件过程中,由于上述移交物品在拍卖过程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2013年8月23日,衡阳中院以(2013)衡中法执字第50-4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财产作价46188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肖江,并将上述财产移交给肖江。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2018-04-17 1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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