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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控诉华容县城市规划部门严重地损害了我们的利益

2018-8-30 9:55:49发布221次查看
县规划和城建部门,作为政府的专业机构,不可能不知道国家有关房屋建筑的规定,然而他们却知法犯法,违规违法规划和审批新建房屋,严重地损害了我们的利益,在此我们表示强烈愤慨和谴责!
在青年东路和环城东巷交汇处,金环花园后面,有一栋高七层的违规建筑正在紧张施工。这栋在建楼房与我们居住了近20年的六层高20米的楼房平行距离还不到十米,严重违反了国家建设部《住宅建筑规范》和国家住宅建筑规范国家标准,标号gb50368-2005,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我们的采光权,破坏了我们的居住环境,使我们的房屋严重贬值。在此我们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停止其侵权行为,我们的具体要求是:
一、立即停建你们违规违法规划和审批的违法商品房!
二、如果非建不可,必须和我们协商,达成补偿协议并尽快落实。
三、还我们的消防通道。我们的楼房的消费通道被违章建筑所占用。一旦发生火灾,得不到有效的扑救,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要追究有关部门的渎职罪,并追究县政府有关官员的领导责任。安全大于天,你们不会不知道。
四、明明不符合规定,为什么要规划和审批?建筑商和有关领导之间有没有利益链?是不是有人收了好处?我们不得不怀疑。恳请华容县纪委予以调查。
如果有关部门对我们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我们将集体上访,上访无果,我们就将有关部门的领导送上被告席。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事实清楚,我们有充足的政策法规依据,我们的国家是法治国家,我们不信讨不会公道!
张桂枝律师:房屋采光应当受保护一、房屋建筑的建设需要符合日照间距要求和当地的城市规划标准。
1、根据相关规定,住宅间距需要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要求。
2、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二、如果正在建设的房屋已经严重妨害相邻建筑用户享有的采光权益的,受害住户可采取多种方式维权。
1、根据我国物权法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2、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根据司法实践,采光权益遭到严重妨害的用户,可以向法院请求支持房屋贬值部分价值和为保障足够采光采取措施的必要花费等损失赔偿。
三、如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规情形,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如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桂枝,女,湖南衡阳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二部部长。
  自09年律师执业以来,专业致力于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服务,法学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 擅长于包括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涉外婚姻、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领域。
  执业理念:专业、开发、分享、同行。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569号梅溪湖国际酒店四楼401室。
  联系电话:13875994249 网址: www.lawyeryingcui.com
支持,声援!审批违规建筑,必有人得到了好处。要严查腐败分子。
明明违规,却能顺利得到审批,这是为什么?一边是老百姓的利益,一边是建筑商的利益,为什么他们宁可违规也要维护建筑商的利益?
哪一个老百姓维权不是充满艰辛,充满酸辛?有多少官员在乎老百姓的诉求?同情,支持!
满纸控诉言,
一把辛酸泪,
都言维权难,
谁解其中味。
(根据红楼梦开篇语改编)
几个建筑商没有官场的朋友,历来建筑商和官员亲于手足,他们不维护建筑商的利益维护谁的利益?距离拉大了,新建的商品房面积就小了,赚钱就少了。你们的利益算个屁!
领导干部还是高高在上,伸惯了手,当惯了土皇帝,心中根本没有人民,拿人民的薪水,用人民赋予的权利欺压人民。
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
《物权法》规定(怎么不强拆,不是经常强拆吗,现在怎么没气了,是不是利益相关?
2015-09-13 0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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