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在网上看到一则通讯,报道我市以何建强为首的犯罪集团毒杀鸟类案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经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何建强家属慕名找到本人,提出本案捕、审、判一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希望上诉后法院能本着“于法有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公正裁判何建强等人的犯罪行为,以彰显司法公平!听取来人反映后,本人感觉一审判决结果确实有失公允,媒体言论似乎很大程度上干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便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身份,向二审合议庭提出了书面意见。现在,本人就此公开发表如下看法:
一、媒体记者长枪短炮架进法庭,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就本案而言,媒体记者将长枪短炮架进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无疑给合议庭施加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严重妨碍到司法公正!由此导致合议庭合议时,不敢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罪犯何建强被判刑十二年有失公允,违背了党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从何建强毒杀鸟类数量来看,即使判处该罪最高刑期十五年当无不妥之处。但是,何建强既有投案自首和检举立功的情节,量刑时依法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对于立功情节,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即使何建强认定为主犯,假设其基准刑取该罪最高刑期即十五年,在已认定他有投案自首和立功前提下,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党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成为了废纸,意味着从此提倡“坦白从严,抗拒从宽!”
三、本案的基准刑点是如何设立的?十二年刑期从何而来?
本人无法揣摸得到一审合议庭所定的基准刑点,设若法官自由裁量何建强自首、立功情节时,秉承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只取减轻率各一半,即自首情节只取减少基准刑的20%,立功情节只取基准刑的10%。即便如此,哪怕法官确定该罪最高刑期作为基准刑,其判决的刑期也不过为15*(1-30%)=10.5年。如此看来,何建强判刑十二年明显不公。
终审判决之前,本人一直保持沉默,为的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做一个合格的特邀监督员。现在,终审判决书出来了,面对一错再错的终审结果,我感觉有必要为此一谈。
刚才,在凤凰网上看到一则通讯,报道我市以何建强为首的犯罪集团毒杀鸟类案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经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何建强家属慕名找到本人,提出本案捕、审、判一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希望上诉后法院能本着“于法有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公正裁判何建强等人的犯罪行为,以彰显司法公平!听取来人反映后,本人感觉一审判决结果确实有失公允,媒体言论似乎很大程度上干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便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身份,向二审合议庭提出了书面意见。现在,本人就此公开发表如下看法:
一、媒体记者长枪短炮架进法庭后作出倾向性报道,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就本案而言,媒体记者将长枪短炮架进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报道庭审,不待判决便立即作出倾向性报道,无疑给合议庭施加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严重妨碍到司法公正!由此导致合议庭合议时,不敢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罪犯何建强被判刑十年有失公允,违背了党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从何建强毒杀鸟类数量来看,即使判处该罪最高刑期十五年当无不妥之处。但是,何建强既有投案自首和检举立功的情节,量刑时依法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对于立功情节,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即使何建强认定为主犯,假设其基准刑取该罪最高刑期即十五年(事实上基准刑不能取最高刑期,取最高刑期意味着无法考虑犯罪构成的次数、数额和后果等。),在已认定他有投案自首和立功前提下,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党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成为了废纸,意味着从此提倡“坦白从严,抗拒从宽!”
三、本案的基准刑点是如何设立的?十年刑期从何而来?
本人无法揣摸得到一审合议庭所定的基准刑点,设若法官自由裁量何建强自首、立功情节时,秉承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只取减轻率各一半,即自首情节只取减少基准刑的20%,立功情节只取基准刑的10%。即便如此,哪怕法官违规确定该罪最高刑期作为基准刑,其判决的刑期也不过为15*(1-30%)=10.5年。如此看来,何建强判刑十年明显不公,判决明显有问题。
终审判决之前,本人一直保持沉默,为的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做一个合格的特邀监督员。现在,终审判决书出来了,面对一错再错的终审结果,我感觉有必要为此一谈。须知,量刑畸轻固然彰显司法不公,未必量刑畸重同样不是司法不公正的体现吗?
2016.8.13
2016-08-14 10:3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