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武陵区正在经营的门面被他人用虚假的手续进行了房产登记

2018-8-30 6:59:25发布44次查看
官商勾结 司法合谋 黑社会联手 这才是黑社会
一个房屋已经购买7年之久,而且办理了水电立户,正在经营中的门面,尽然被他人用虚假的手续进行了房产登记,是什么人有这么大的能耐?
为什么一个涉黑放高利贷的人?能串通房产局,用虚假的合同(合同12处被划破涂改),虚假的发票(只有复印件),而且没有卖主(房产公司)在场盖章(签字)情况下,居然办理了房产证!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利益面前、在他们眼中,都形同虚设。
通过到房产局、房产公司、放高利贷的人进行走访、调查、取证。本人涉案的房产,是由一个名叫梅恒的(涉黑放高利贷)人到房产局用虚假合同、复印件的发票、在房产公司不知情、没有参与的情况下,由梅恒单方在房产局办理了产权证。梅恒的幕后保护伞是常德市规划局局长李迪伟利,正处级的官虽不大,但权大、能耐大。坐镇常德规划十三载,有在司法局当局长的妹夫撑腰,加之其社会资源,在常德是黑白通吃。为谋取钱财,形成了一个强大的涉黑利益集团,涵盖社会闲杂人员、司法、法院等人员。其通过女儿出面,网络一批黑社会马仔,高闽泽、梅恒、梅德运等人员,由他们出面放高利贷、搞黑撤迁、打黑官司。在法院有王秀峰、张孝春、杨冬初等涉黑法官为他们保驾护航,形成赤裸裸的涉黑利益集团。
在常德只要涉及规划、国土、房产领域的领导人犯案,都会涉及到李迪伟这个关键人物。李迪伟敛财有多少,只有纪委去查了。我就本人涉及的房产被抢劫一案披露出他们是怎么敛财,如何与涉黑人员勾结、串通房产局进行虚假登记、伙同黑法官打虚假官司,来抢劫百姓财产,捞取不义之财,让合法购买人无法维权。
一、黑色势力联手 不择手段捞钱。李迪伟作为规划局局长,通过涉黑人员向房产开发商放高利贷。把持常德城市建设规划大权的他,房地产领域开发等都需要他的点头。敛财肯定在房地产这块,开发商需要求他,对开发老板的情况他是了解的。为什么他会有一批涉黑人员追随他,因为在他手下大有敛财渠道。
在2006至2007年期间,在位的李迪伟,其女儿李莹留学回来无职业,在李迪伟的帮助下参与洗钱,伙同涉黑人员梅恒给原华星宇房地产公司老板周业华个人借钱30万,后被劫持,周业华便将别人已经购买的十来套房产作为借款抵押物给梅恒(当时也只是开具了一张假发票),公司也就拖着合法购买房屋的业主办不了房产证,(公司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了合法购买者使用,虽然业主催公司办房产证,正因上述原因,公司工作人员也只能拖,业主是边经营边催办房产证)。
从常德市检察院的司法鉴定、房产公司的财务凭证看:法人周业华个人向梅恒借30万元钱,(是法人周业华在长沙创办湖南华星宇传感公司借款)。账目显示:2006年4月至08年4月,由旗下的凯通公司代其归还借款本息73万。按理说借款的抵押物应该返还给公司,买房的业主办证才对。但事实是,梅恒通过李迪伟建立的关系,串通房产局工作人员,在公司没有参与的情况下,常德市房屋转移登记申请表(转让人)没有签字,用肉眼就能看清涂改达12处的合同,无法查实流向的不动产发票(复印件),用虚假资料,单方面在房产局把十来套房产进行了产权登记。(湖南省委巡视组指出:《常德房产管理混乱》,正是有李迪伟这样一批黑心官员暗中勾结、彼此串通。通过放高利贷给房产开发商,然后以名为买卖、实为抵押,导致合法购房户办不了产权证。随后采取不正当手段,串通房产局个别人员,在房产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据为己有。为转移赃款,恶意串通交易,转移给第三人,他们就是使用这些伎俩瞒天过海手段来霸占他人房产,于2010年11月12日将房产转移登记在自己女儿李莹的名下)。
就常情而言,购买房屋一定会到房屋现场去看,知道自己买的房屋在哪儿,而真实是买房人李莹没到现场,也不知道自己的房产是那些、在那里。一个没有工作的人,怎么拿的出钱40万买十几套房产?这是有预谋的诈骗一个团伙,在李迪伟的安排下有选择的给开发商借款,收取几角的利息,导致开发商来回借贷,最终因非法吸收存款而入狱。他们通过这样的预谋诈骗了多少房产本人不知情,就本案知晓的至少有3人,涉及房产有7来套。当合法购买人把房屋装修好,经营好以后,时隔数年,再以有房产证为名索取房屋,不仅将房产而且将他人装修一并霸占。
(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常检技鉴2010》53号司法会计检验报告,湖南天平正大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常德分所《湘天正鉴字2010》第020号司法鉴定报告)证实本案梅恒没有在华星宇公司购买房子的任何依据,与房产公司也没有任何借贷关系。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0)武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书“明确了华星宇公司与放高利贷人员所签订合同均系名为买卖,实为抵押,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有关抵押物所有权转移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李迪伟首先是通过其女邀集涉黑人员上门闹事。涉黑人员到现场恐吓租户,每天骚扰让你无法经营,并且殴打业主,本人就被高闽泽儿子打伤,导致腰椎盘突出,至今未愈。其次是通过涉黑法官进入法律程序来打虚假官司。
通过闹事、恐吓下没有摆平业主,他们就通过法院的关系直接告租户侵权,他们打伤了房主却和租户打侵权官司。为什么能进诉讼程序?他们就是通过涉黑人员高闽泽找到涉黑法官王秀峰,因为有李迪伟这个保护伞,他们是无所不能。在门面现场,涉黑人员高闽泽气焰嚣张的叫到:“和我打官司,在常德没有我打不赢的官司,法院的人不按我说的做,就叫他们进号子。”这也是在他们起诉租户侵权官司的时候,为什么作为房屋利害关系人的我和租户先后12次到法院,有6次找到经办法官王秀峰要求将本人作为利害关系人纳入诉讼程序被拒绝的缘由,严重侵害了一个合法公民的权利,在他们控制下的法院,可有法制可言?
无奈之下,针对房产局,办证程序违法,本人起诉房产局的行政官司,厉害的是涉黑人员无处不在。起诉时,行政庭法官张孝春就要撤掉第三人华星宇公司才同意立案,明白人都清楚,法律也有规定,是利害关系人都要纳入行政诉讼,正因为张孝春的操纵,行政官司被驳回,遗漏了重要的利害关系人房产公司这个卖主。为此事,写信到**反映。
二、金钱利益至上 法官合谋保驾。
一个门面官司,在武陵区法院个别法官的玩弄下,导致业主经历了5个官司。
1、李莹起诉租户余珍蓉侵权的民事官司。李莹在明知道有租主的情况下,通过涉黑人员高闽泽找到涉黑法官王秀峰,起诉租户余珍蓉侵权官司。知情后,我和租户先后12次到法院,6次找到王秀峰本人要求将我作为利害关系人纳入诉讼,却被王秀峰无理由拒绝,“这是有意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典型的违规违纪行为”。问题的关键是,王秀峰这个社会败类,“在2014年10月10日,武陵区纪委作出决定王秀峰调离审判岗位”,我的行政官司立案,民事官司已经中止,在我一直处于上诉期间,王秀峰采取欺骗手段要租户到法院了解情况,租户上交租赁合同等资料,并说明:“要求将租房主纳入诉讼,我一个租户不存在侵权的问题”。可恨的是,已经失去审判资格的王秀峰居然于2015年元月29日下达(2014)武民初字第0099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余珍蓉将房屋返还给李莹并赔偿18000元使用费这样一个错误的判决。
2、我起诉房产局的行政官司。被王秀峰拒绝参与诉讼后,我只得起诉行政官司,因为行政官司立案,民事官司中止了。“(2014)年武行初字第00022号行政判决书记载:2007年3月29日,原告在常德华星宇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了其开发的楠沙小区105栋102、103门面,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按约支付了购房款,取得了上述门面的实际使用权和占有权。2014年李莹向法院主张上述门面产权,原告才得知,常德华星宇实业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周业华个人与梅恒存在高利贷借贷关系,由此开具虚假发票,并于2007年3月2日,被告通过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另查明,原告蔡某某于2013年对该门面进行装修,并出租至今。还查明,2014年6月本案第三人李莹以侵权为由,已向本院民事庭起诉该门面承租人,要求腾房,该案已中止审理。”行政官司因法官张孝春的操纵,有意遗漏重要的利害关系人房产公司这个卖主,于2014年12月17日行政官司被判决驳回。本人上诉常德中级人民法院,因为李迪伟的干预,于2015年1月30日,(2014)常行终字第76号中院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上诉湖南高级法院,于2016年1月23人(2015)湘高法行监字第196号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6年7月20日(2016)湘行再1号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行终子第76号、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2014)武行初字第00022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3、租户余珍蓉起诉我解除房屋租赁的民事官司。因王秀峰违法违规判决,于2015年元月29日下达(2014)武民初字第0099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余珍蓉将房屋返还给李莹并赔偿18000元使用费。我的租户为规避涉案其中,起诉与我解除合同的民事官司,缘由是原告余珍蓉与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实际承租之后,据此双方之间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该租赁房屋因权属争议问题导致承租人余珍蓉影响经营。另查明原告向被告支付2014年租金18000元。于2015年1月11日武陵区法院作出(2015)武民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书。1、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连带赔偿原告余珍蓉66039元。正是由于王秀峰违法违规、颠倒黑白,是非不分的错误判决,导致案子复杂。
4、我起诉房产公司确权的民事官司。合议庭经合议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3-8真实有效,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2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依法不予采信。5、原华星宇公司财务账薄9页影印件,拟证明梅恒无房屋买卖关系;6证人熊先进(原华星宇公司会计)证词,拟证明梅恒无房屋买卖关系,蔡建林有房屋买卖关系;7、梅恒转移房产办证登记资料(房产局提供),拟证明梅恒出具的资料是假的;8、楠沙小区105栋销售明细表,拟证明涉案门面出售给原告的事实。2016年3月1日(2015)武民初字第01547号判决:1、原告蔡建林与被告常德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楠沙小区第105栋102、103号门面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二、驳回原告蔡建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5、本人为了找到问题的解决办法,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作出的结论,经审查认为:“你向我局报案的被诈骗案,我局依法审查案件材料,认为本案可能涉嫌的犯罪问题,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故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状,请求依法以侵占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因无法找到梅恒送达文书而被裁定:“本案不予受理”。
三、无视党纪国法 只因一个利字
为什么一个简单的案子会变成这样?在李迪伟的搭桥牵线下,涉黑人员高闽泽、梅恒、梅德运(他们从事放高利贷、搞黑撤迁、打黑官司,这些公安都有案底)等人员,结识法院王秀峰、张孝春、杨冬初等法官十几年,与他们是称兄道弟,经常吃喝在一起,不仅是涉黑人员接待法官,而且法官在有人吃请的时候,通常是把他们邀请在一起,帮助他们建立与其他法官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不仅是称兄道弟,而是鱼水之间的关系,每起案子他们都有利益输送作为回报。
1、王秀峰在法院工作以来,一直违规违纪办案,到处索拿卡要,其违纪金额从网上百姓反映已上百万,但对他的处理就是调离法院,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对他办理的冤假错案予以纠错。在本案中,王秀峰作为主审法官,在接审案子后,为达到为黑社会保驾护航的目的,居然在2014年6月12日晚上8点多,到门面恐吓租户。说:“我是法官,不是吓你,懂味的早点搬出去,不要和他们斗,”此事,政法委已经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但未结果。综合上述:就本案而言,本人认为:李莹起诉租户余珍蓉侵权的民事官司,因本人的行政官司已经中止,虽然于2014年12月17日被武陵区法院驳回,本人即刻上诉常德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2014)常行终字第76号中院驳回我的诉讼请求,随即上诉湖南高级人民法院,湖南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3日(2015)湘高法行监字第196号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每次上诉都给民事主审法官王秀峰递交了中止书面报告。但王秀峰不顾事实真相,不肯接收,在产权都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善用权力,违法违规,采取欺骗手段,于2015年元月29日下达(2014)武民初字第00998号民事判决书,正因为王秀峰违规违纪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而且是诱使租户余珍蓉,说是到法院问情况为由,下达的判决书。如今导致生效判决,造成案情复杂化。在此,强烈要求法院对王秀峰审理的案子进行纠错。
2、披露行政官司审案内幕。在起诉行政官司时,起诉状是将房产局作为被告,房产公司、梅恒、李莹作为第三人纳入诉讼。然行政庭法官张孝春要求将第三人全部册掉,才同意立案,经过合议庭后,认为不妥,再次修改诉状,张孝春硬是主张第三人房产公司不纳入进来才同意立案,最后就是第三人只有梅恒和李莹。在庭上,法官张孝春直言:“行政庭,不管房产登记资料的真伪,不负责查事实真相,只要有提供登记资料就认同”。这也就导致房产局出庭的人讲:“房产局无法辨别真伪,只查资料是否齐全,就是登记资料是假的,房产局登记了就是真的的诳语”。大家都讲法院是个讲理的地方,法院的座右铭是:以事实为依据,一法律为准绳。为什么一个理字、一个法律天平在他们眼里就什么都不是了呢?申请房屋登记是有法可依的,明确规定:共同申请,合理审查,资料齐全,不得伪造,然而在这些利益之徒面前,党纪国法、法律法规形同虚设、一张废纸。有他们的合谋,自然我的行政官司被驳回也不足为奇了。
3、武陵区法院执行局个别法官藐视省高院做出的裁决,为黑社会保驾护航,做坚强的后盾。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在2016年元月23日作出了(2015)湘高法行监字第19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我与常德市房产局及李莹的行政登记一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因此,李莹与余珍蓉的执行案件,应中止执行。本人也写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书和案外人执行异议起诉状。但武陵区法院法官杨冬初迫不及待地要对1、李莹起诉租户余珍蓉侵权的民事官司,2、租户余珍蓉起诉我解除房屋租赁的民事官司强制执行,本人已经提出执行异议。然而,法警杨冬初不执行上级法院裁决,强行执行。即使是按判决书,余珍蓉也只应该支付18000元,杨冬初却冻结了余珍蓉全部银行存折单,并扣划5万多元钱,对租户心理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为什么杨法警敢于知法犯法?
问题:1、杨冬初对抗上级法院判决。执行书到杨冬初手中后,本人递交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在2016年元月23日作出了(2015)湘高法行监字第19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我与常德市房产局及李莹的行政登记一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杨冬初言到:“省高院管不了我”。
2、在给杨冬初送2016年7月20日(2016)湘行再1号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行终子第76号、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2014)武行初字第00022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重审。和公安局的立案通知书后,委黑社会保驾护航的杨冬初,找到租户讲:“如果你不搬出去,法院就不帮你执行你的租主”杨法官是迫不及待把法院封条和门面钥匙交给涉黑人员,确保黑社会人员先下手,涉黑人员高闽泽晚上7点左右,一人到门面打开门面巡视一遍后,进张贴封条、照相。当周边的群众问道:“省高院已经撤销了,怎么由你一个混混来查封,是不是假的?”高闽泽言道:“老子就是法院,老子养活他们十几年了,今天就是老子查封,怎么了?和我斗。”一个法官是拿着人民的俸禄,却被黑社会的人员养活着,这是为什么?此事,在群众中造成很大的影响。难怪百姓眼中:法院缺德事做的太多,衙门的紧锁,是压在老百姓头上的“黑蛇”!
3、杨冬初为什么能胆大妄为视党纪国法不顾?无视组织纪律,,将高院判决视如一张废纸?完全丧失一名工作人员应有的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质。原因不外乎二条,1、本身就是黑社会的中坚力量,为涉黑利益集团工作。2、正如涉黑人员高闽泽所言:拿了几十年的不义之财够了,不需要人民的俸禄了。
洋洋洒洒一大篇,不容易啊!
正在经营的门面被他人用虚假的手续进行了房产登记
常德的法院最黑暗最腐败……我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我屋主没有买卖,常德市中院赵昌华暗箱操作,把我的宅基地判他人了……跟你这官司差不多,别在常德市打官司,太黑了……
可怕的抢劫
常德市中院太黑了……我就是被中院民一庭庭长赵昌华坑的受害者之一
2016年7月20日(2016)湘行再1号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行终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从赵某手中购买原告享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只核对查验了赵某伪造的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未核对查验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原件,未确认房屋所有权人,且房屋不能立即交付的情况下,即轻信赵某,与赵某达成买卖房屋的口头协议并给付房屋价款,未尽购买人的注意义务。李某与赵某非法买卖原告享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未取得原告同意和事后追认,买卖行为无效,赵某不如实提供出卖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出卖人的真实情况,致使被告为李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因此,被告对李某作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
楼主,没有用的,我看了一下,我的常民一终(492)号判决,跟你这案子差不多。我乡里的宅基地,我屋主也是没有参与房屋买卖,我有三级政府的《土地使用权证》也被中院民一庭庭长赵昌华暗箱操作判给他人了。我把判决书给任何人看的时候没有一个人不说是冤案…但是还是那样判的,并且中院即使错误判决了,为了维护中院的“尊严”是不会更改判决的,它不会打自己的脸,不会朝令夕改的…真的没用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经撤销了的判决,武陵区执行局的某个法官还要执行,只能说明法官与涉案人员有勾结,应该向上级纪委和法院反应和申诉
李迪伟这个人在常德反应不好,其父亲为人正直,是个老革命。嘴里常唠叨这个不孝之子,迟早会进去的,做了坏事会有报应的。
冷漠的世界
常德房产腐败是省委巡视组下的定义,解决打击房产领域的腐败犯罪
常德的腐败分子该抓了
房产腐败的根源,就是官员诈钱
对于这么明显的情况 应该给个结果
实名反应个别官员、法官勾结涉黑人员高某等进行诈骗、涉嫌虚假诉讼的帖子有多次,这应该比吃喝行为要恶劣的多吧!但因为有保护,迟迟不见动静,也太不符合常理了。
评论者:信访 2016/12/05 10:5
希望纪委帮助老百姓查明真相,维护百姓合法权益
对于这么明显的情况 应该给个结果
管理
回复 支持 反对
这个王秀峰,无论在鼎城法院还是在武陵法院专门和涉黑人员一起打虚假官司的,索拿卡要了那么多的钱,对他的处理就是调离法院,怎么不追究刑事责任?
评论者:弱势群众 2016
2016-11-09 19:28:59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