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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荷塘区人民法院保障公民的起诉权利!

2018-8-29 22:44:59发布99次查看
我是湖南省株洲市民银建文,系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退休工人,身份证号:430202194808*****,手机号:18273396720。
2016年7月22日,我向株洲市荷塘区法院立案庭庭长尹建刚递交《民事起诉状》,案由是一般人格权纠纷;但荷塘区法院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出具相关法律文书。8月2日,我向湖南红网百姓呼声发帖,标题:请求荷塘区法院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呼吁荷塘区法院坦然面对事实,认真落实《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依法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荷塘区法院没有作出任何回应。8月17日下午我第五次来到荷塘区法院询问,可立案庭庭长尹建刚还是无动与衷。自7月22日起,我先后向立案庭尹建刚发短信6次,但从未给我回复;荷塘区法院至今仍没有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7月28日,最高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称,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要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荷塘区法院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法律文书的行为就是有法不依的表现,其实质是非法剝夺公民的起诉权利(控告权)。
今再次借助红网,呼吁荷塘区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依法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切实保障公民的起诉权利。
附件:
向株洲市荷塘区法院立案庭尹庭长发出的六次短信
致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尹庭长:
我是银建文,今天向您写信,请您耐心看完,希望能沟通解决立案问题。
2013年12月,我在网上发帖,标题:看!株洲市中级法院是如何忽悠国人的?投诉中院监察处宁伟宏。今年6月12日我向中院监察处递交《控告书》时,宁伟宏在接待室一眼认出我,就拒收材料,也不许我上楼。我只得向何院长邮寄《控告书》,控告天元区法院一法官隐瞒案件事实(涉案金额7074万元)。何院长将《控告书》转给监察处,但该处至今没有依法书面告知我是否立案受理。
在酝酿起诉市中级法院民事侵权时,我曾考虑到由下级法院受理上级法院侵权纠纷的难处;经仔细查找相关资料参考,向基层法院起诉民事侵权、合理合法。7月22日,我向您庭提交《民事起诉状》,案由:一般人格权纠纷。我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规定。恕我直言,您庭不依法接收诉状,不登记立案,不以书面形式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和期限的行为,已违反《民事诉讼法》信访投诉书
投 诉 人:银建文,男,汉族
被投诉人: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尹建刚 庭长。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有案不立”。
请求:
1、 对投诉人的《民事起诉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立案或者作出裁定);
2、 将信访投诉受理情况及办理结果依法书面告知信访投诉人。
事实和理由:
2016年7月22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递交《民事起诉状》一份,案由是一般人格权纠纷。被投诉人没有当场登记立案;7月25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递交书信一份,请求被投诉人严格按照《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及《民事诉讼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6-08-18 01: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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