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晒一晒,评一评#湖南常德仲裁委裁案不按法律,不讲事实,用伪造的证据违法下达自相矛盾的(2014)常仲裁字第(164)号裁决书。这起违法裁决的背后涉及常德市政府个别官员滥用权力干预司法仲裁,为开发商进行涉诉保护。请大家来评一评这是法治吗?这是违法滥用仲裁权。
一、《常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难道鸿昌国际小区在建造期间遇到了不可抗拒的现象了吗?没有,就应该按合同执行。
二、《常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一条交房条件:(一)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开发商湖南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始终没有达到这些交房条件。
三、《常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3)燃气:2013年9月30日达到满足使用。
而实际情况是在2014年3月下旬交房时,业主发现燃气使用变异改道了,如要使用天然气必须穿越卧室,这严重违背了国家的法规,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经业主投诉后,开发商在2014年5月份又将天然气管道改走楼道顶端,在只有三十多平米的单身公寓内安装了二处天然气管道,达不到通风条件,同样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说明燃气没有达到使用条件。
四、《裁决书》第七页焦点问题(1)燃气安全隐患,开发商虽然在2014年5月份进行了整改,但仍然没有达到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同样存在隐患。(2)开发商在交房时更改了原来的设计,将厨房移到阳台上,燃气使用穿越卧室,存在安全隐患。(3)"三改四化"不属于不可抗拒的情形。况且"三改四化"期间建设路、朗州路道路通行实施的是半幅通行(常德市交通警察支队提供了证据),根本不影响鸿昌国际的建设。而证人李永贵证明了建设路、朗州路"三改四化"期间实行全封闭施工完全是伪证。(4)裁决书上已载明:被申请人(开发商)不完全具备交付条件。(5)裁决书以《常德晚报》通知业主收房来说明申请人没有表明拒绝收房,这是天大的笑话了,申请人在2014年3月25日就向开发商提交了《要求退房的报告》,如果没有拒绝收房,申请人还要申请仲裁吗?
五、《裁决书》第八页,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的合同编号为209299和209300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共同遵守。可笑的很。
请问常德仲裁委秘书长黄译弘:湖南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守了吗?这前后自相矛盾的裁决结论是用什么逻辑下达的?依据和执行的是哪部法律?
作为一个仲裁委下达的法律裁决文书,理应是条理清晰、紧扣法律,而这一纸自相矛盾的荒唐裁定不知是怎么出笼的?一个连因果关系都混淆不清,逻辑思维混乱异常的人,怎么可以作为仲裁员呢?是怎么坐到仲裁委秘书长的位置上的?抑或难道是故意作为?依法治国不是空喊的口号,司法公正不容干涉和随意作为。
"一个惯用伪证,不按法律违法裁决的人"坐在常德仲裁委秘书长的位置上,常德仲裁委还有什么公信力可言!常德的司法仲裁还会公正吗?
2015-12-23 11: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