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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干部不依法作为,龙山县计生局违规为其开脱

2018-8-29 10:20:20发布55次查看
《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中对独生子女有如下明确规定: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他们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
民安街道办的王姓计生干部对政策随意卡紧,政策到了她那里,独生子女的母亲只要再婚就不是独生子女了。
《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中对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工作要求中明确规定要求各级计生部门积极方便群众办证,不得擅自扩大和随意收紧政策适用范围。
我岳母虽有再婚,但是岳母只生育、抚养唯一女儿,完全符合《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规定的“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时也符合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可是民安街道办的王姓工作人员一句话就可以把父母再婚的独生子女合法权益剥夺,这是否符合《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中的“不得擅自扩大和随意收紧政策适用范围”的规定?
时下中央高度重视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不断出台宽松政策,省政府对单独二胎的工作也做出了详细安排,好的政策到了基层就得不到落实。民安街道办的计生工作人员不按政策明文规定办理,肆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其行政主管部门不但不纠正其违法行为,反而为其违规行为百般辩护。
到目前为止,符合政策而不办生育证,在民安镇计生干部就是因为“你岳母再婚,不符合政策”到了县计生局就是“电话请示省卫计委某位工作人员,其明却表示"张x与继父存在抚养关系,情况特殊此类情况省内咱未办理”。明确规定的实施细则可以摆在一边,只要基层工作人员一时兴起就可以随心所欲随口找个理由把你卡在政策外头,主管部门也可以装模作样给省政府打个电话请示一番来作为借口把你推到政策边缘。至于你的合法权利,他们不管那么多了。不办事就不会办错事,能不办就不办,不能不办的也找个借口和理由不给你办。
诸如此类不负责任,没有法律政策依据的口头回答,不但剥夺了个人的正当权利,政策法规的明文规定在他们眼里也是废纸,所谓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难道在计生干部们眼里都是屁话?
他说你行你就行,超生的给他送点钱私下打点下就办好了。
你么,硬要跟她抬杠,就算你和政策又如何,还不是要经过她的手来办?她不给你办你咬她么
民安镇那个肯定不是什么好东西,不过楼主是不是没找熟人?你这事根本不算事,怎么搞成这样。
没关系你想生两个,计生干部看你就像看到送财童子一样高兴。
我依法按照相关 规定申请合法权益,有没有关系都该给我办理。
至于管计生心里怎么盘算的我不清楚,也不想去管。侵犯我正当权益,管她什么背景,坚决维权到底。
我告诉你 民安镇的都是当官的老婆 你惹咯 惹死你
政府文件明文规定的内容不依照执行,毫无法律根据的口头意见倒成了金科玉律
索 引 号: 006686322006686058/2014-00156 统一登记号: 发布机构: 州计生委 公布日期: 2014-05-10 文 号: 发文日期: 名 称: “单独二孩”政策解读(三)
“单独二孩”政策解读(三)
(八)“单独夫妇”申请办理《再生育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再生育证审批表》;
2.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妇双方2寸免冠近照各2张;
4.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户口本(首页)、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可不提供结婚证);
5.夫妇一方系独生子女的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各自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或其父母是外省的,证明需经外省县级计生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其父母长期异地居住的,还应提交现居住地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证明材料由原单位或其生前户籍地出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如下证明:
(1)父母生育的其他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且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证明(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的,由村(居)委会证明其是否生育、收养子女),但14岁以下死亡的,除特殊情况外,不需证明其未生育、收养子女。
(2)独生子女一方系由无子女养父母合法收养的,以1999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由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事实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证》。独生子女一方系与养父母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应提交养父母各自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证明。
(3)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提交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及另一方只合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
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由社会福利机构出具证明,不需要提供父母户口本及生育情况证明。
除上述材料外,乡镇(街道)计生办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湖南省单独二孩的政策解读写得明明白白,某些不学无术的办事人员胡说八道,用毫无根据的理由不办理再生育证。问题反映到主管部门,调查人员也是敷衍塞责,不负责任地搪塞。
难道一个乡镇机关的办事员就能把省里的政策给扭了?计生局几个人官官相卫就能一手遮天了?
我就不相信不入品阶级的芝麻官就有遮天的本事,省里出台的政策白纸黑字明文规定的合法权利,他们可以随意信口雌黄就可以剥夺了。
索 引 号: 006686322006686058/2014-00154 统一登记号: 发布机构: 州计生委 公布日期: 2014-05-10 文 号: 发文日期: 名 称: “单独二孩”政策解读(一)
“单独二孩”政策解读(一)
“单独二孩”政策解读(一)
(一)我省“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答:一方为独生子女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夫妇,适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1.夫妇双方或一方具有我省户籍。2.夫妇双方户籍不在我省,但双方或一方是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式职工。
(二)在我省,独生子女是指哪些对象?
答: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他们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1)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符合湘人口发〔2009〕22号文件规定,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与无子女收养人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唯一子女,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
2.父母生育一个子女且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该父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均不属独生子女。
(三)我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何时可以申请再生育?
答: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决议》并公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夫妇就可以申请生育楼主所讲的问题原因所在可能是这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有一定的难点,这个东西得懂政策的专业人士解答!
简直一派胡言,政策又不懂,当时叫他岳母再婚时嫁个无孩的撒
发表呼声没问题,但是请把事实写清楚,岳母再婚既表示再婚家庭中的子女和岳母存在法律上扶养关系,再婚家庭有子女,岳母当然不能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298345035肯定是计生局的人了.言行态度真的是跟楼主所描述的遭遇对应的上.
你那事情,有没有抚养关系你说了不算数的.他们说有抚养关系就有抚养关系.龙山就是这样子的,讲关系讲背景.
5楼的,如果是出于好意提醒,这里我表示感谢。这个事情,我一定会维权到底。我在深圳找当时的深圳市人大代表,现在的福建省人大代表维权讨要应得工资都干到了底,现在我难道会怕县里某个官员的老婆?李嘉诚都惹不起的人,我都惹了。
如果你是民安计生办工作人员王某某本人,我想说的是你想法太幼稚了。谁的老婆可以利用职权卡办理业务人员,还要威胁堵截合法维权行为,随便一打听就很容易水落石出。我虽然无知无权,倒是很想当面跟这位官员请教作为一个党员干部如何管教好家属,才可以做到家属不给自己添麻烦。
总之,既然遇到这趟事情,我就坚决要一个合法合理的结果。
我不怀疑你们懂政策,但是我到目前为止没有看到任何龙山计生部门给我出示的政策文件、办事流程。
除了王姓工作人员信口开河毫无依据的理由以及计生局信访办工作人员所称的电话口头答复之外,计生部门至今没有给出任何拒办再生育许可的法理依据。
我想说的是,依法行政是对你们最起码的要求,你们至今仍然是毫无依据的信口开河。法律不是你手里的泥巴,随心所欲捏造得出来的。
当时应该教你爸将你射在墙壁上,免得你在这里胡说八道。
10楼确实是计生局的人,不过到目前为止还是那种做派,老子天下按照那个政策的讲法独生子女是父母和继子女没有抚养关系的才可以.计生局的把继父和父母混为一谈,有点乱认爹的感觉啊.
对于网友遇到问题,我不大了解整个事情的全部。
就我个人的看法而言,办事人员与你并无怨仇,不存在故意为难的意图。可能有些事情还是需要相互的理解。
反正就是不给你办。
计生局不就是要罚款送钱的事情么。
2014-12-19 17: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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