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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检公刑诉【2016】156号案件中的一百多受害人的呼声

2018-8-29 5:03:17发布18次查看
我们是沅检公刑诉【2016】156号案件中的一百多受害人。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蒋海华、李剑平、袁帅、韩志平提起公诉。我们认为蒋海华、李剑平、袁帅、韩志平及张训兰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请法院在审理中严格把关。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刘方研究员在《刑法使用疑难问题定罪量刑标准通解》370页:这里的“未经批准”既包括行为人根本没有向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提交材料,也包括未予批准,没有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两种情况。根据国务院1998年7月13日发布的《非法经营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四被告及张训兰未经人民银行的许可,成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从被害人手中吸收存款数千万元,然后将款项贷出,并且导致受害人损失无法挽回。我们认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认定,并不要求成立的标准证照齐全,证照齐全就不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就是涉嫌渎职犯罪的认定了,也不能要求其有假证什么的,因为那涉及伪造国家公文罪等,只要其确实从事了金融业务就足以认定。而其从事的并不是安鑫阳光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登记的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业务。虽然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用数罪并罚,但应“从一重罪处罚”。
二、被告李剑平、袁帅、韩志平将借款数千万元以自己的名义借出,其行为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该款项已经从属于公司变成了属于李剑平、袁帅、韩志平三被告,上述款项的追回的民事起诉主体分别是三被告而不是安鑫阳光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足以说明这个问题。至于刑事案件案发以后,其侵占目的是否实现另当别论,而其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危害性相当恶劣的。李剑平、袁帅、张训兰将公司的475万元以自己的名义投资成立沅江市龙华置业有限公司,并将500万元以自己的名义投入到“城市之星”。其侵占目的明显。现在投入的该笔资资金不是属于沅江市安鑫阳光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而安鑫阳光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有相当多资金找不到出处。显然是被非法占有。
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剑平、袁帅、韩志平将安鑫阳光民间借登记服务公司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现在不能归还,要不就是侵占,要不就是挪用资金。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刘方在《刑法使用疑难问题定罪量刑标准通解》585页:在案发之前未将挪用的单位的资金归还的情况下,行为人虽称只是为了挪用,并非不还,但却无任何确凿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是出于暂时挪用的目的而占有本单位资金,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上次我们向法院提出了集资诈骗罪名的要求(见附件)。法院对我们的材料不闻不问。不知这次又是什么结果。
附件:公安侦查事实不清,请求法院严格把关
沅江市人民法院:
我们是沅江市安鑫阳光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害人。
我们一百多人,被李剑平、袁帅、韩志平、张训兰等以个人的名义或者以沅江市安鑫阳光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名义诈骗两千多万元。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该案的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有意规避《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量刑较重的集资诈骗罪,选择《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量刑较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确定侦查方向。
事实很明显,从2012年6月25日起,嫌疑人李剑平、张训兰、袁帅及其参股的沅江市安鑫阳光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使用诈骗方法对外大肆宣传存贷款业务。而事实上只有一小部分款项借出给需要资金的客户,对我们这些受害者隐瞒事实真相其大部分资金都是据为己有“自己借给自己”。不能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尤其2014年2月13日突然变更法人李剑平为邱葆华,明明知道蒋海华有前科,还同意其推荐的邱葆华担任法人代表,4个沅江的股东却选举一个不认识的浙江人邱葆华为法人代表,而且邱葆华还不是大股东(甚至不一定真出资),还有作为法人代表的邱葆华从不参与管理,其目的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其目的就是诈骗,诈骗钱财以后,增加被害人的维权难度,法人代表都找不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于这些问题绕道走。为公安机关对于集资来的资金的使用(去向)的性质不予侦查清楚,对其借款的手续的是否规范不予审查,只听信嫌疑人愿意归还的表示。尤其“借给”沅江龙天华银置业有限公司(城市之星)的九百万。李剑平、袁帅、张训兰既是沅江市安鑫阳光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股东,又是沅江龙天华银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既不是《公司法》所说的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又不是正规意义上的借贷。从安鑫阳光的钱一下子变成了龙天华银置业自己公司的钱,这个诈骗的目的这么明显,公安机关不深入侦查,仅仅停留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表象上,对其据为已有的诈骗目的不予侦查。
承兑汇票一事,诈骗目的很明显。在整个过程中,嫌疑人并不是资金出现状况以后积极面对,嫌疑人伪造承兑汇票的目的就是诈骗被害人钱财。比如给王明辉的300万的承兑汇票就骗了王明辉300万。王明辉在外闯荡多年,社会经验丰富,没有一张伪造的承兑汇票作为担保也不会为一点小利投入资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只吸收,为什么伪造承兑汇票,不是诈骗是什么。公安机关对于嫌疑人的这一诈骗事实不予侦查清楚。
早在2015年4月安鑫阳光的经营就出现了违法犯罪的迹象。“资金链”上就出现了问题(其实是诈骗事实被发现),既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经玩不下去了,嫌疑人为什么不悬崖勒马,而是继续行骗,五月份又有好多受害者投入资金。企图蒙混过关果不其然公安机关在侦查中避重就轻,对其诈骗事实,据为已有的目的不予重视。
李剑平、袁帅、韩志平、张训兰等股东都从公司借用大额资金,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于嫌疑人的该行为不予侦查。
《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于嫌疑人的该犯罪行为没有侦查。
张训兰作为安鑫 阳光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有限公司以及沅江龙天华银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投入了资金,出具了借款条具,享受了利益,而公安机关没有将其列为嫌疑人,明显的渎职嫌疑。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消极不作为,没有及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让李剑平有足够的时间转让房产、转让其名下的车辆、转让在鸿信逸城的投资。让韩志平有足够的时间转让其名下的多处房产。
为了达到不赔偿被害人,不退赃的目的,嫌疑人在明知覆水难收的情况下,还在案发后的2015年7月,既是安鑫阳光股东又是龙天华银置业有限公司(城市之星)的李剑平、袁帅、张训兰将城市之星租赁给他方,期限为十五年。其据为已有的目的很明显。
案发以后,为了嫌疑人李剑平免受关押之苦,其丈夫张海军利用自己的影响,承诺以美世界门面和城市之星的股份作为资金来源积极还款作为诱饵,欺骗部分受害者不顾事实真相,违心签订《情况说明书》,期望能拿到资金的心理下违心签订《谅解书》,可是李剑平被取保候审以后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有钱不还,一直敷衍被害人,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进一步表露出来。
在该案的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消极不作为,故意误导侦查方向。我们不得不怀疑其中存在司法腐败。
我们请法院依据《刑诉法》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召集公诉人、被害人代表就案件侦查程序、案件性质认定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力求司法公正!
我们同时恳请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
楼主所列的这些刑法条例想必法院更清楚!
好像这个事情经常在红网看见
引发群体事件,这么多受害人,张训兰为什么能逃过起诉?莫非有后台打招呼?请说明
2016-09-23 07: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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