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女行长“虚假离婚真逃债”
中院民一庭“有法不依做帮凶”
───为何湘潭中院一件普通二审案件审了一年半还不敢下判?
我叫刘述红,男,1969年1月21日生,宁乡县人。2014年1月20日及4月24日,熙春路光大银行副行长肖熹以投资经营资金周转为由,分二次向我借款合计124万元。借款到期后,肖熹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后又制造假离婚,以达到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的目的。2015年2月2日,我在万般不得已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肖熹及妻子唐莺(建设银行湖湘支行行长,中级法院职工工资新开户行)归还我的借款。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岳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肖熹及妻子唐莺共同归还我借款本金993411元及利息,判令肖熹个人归还我借款24万元及利息(该笔借款认定为肖熹个人债务)。被告唐莺不服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朱卫平、审判员罗亮、承办人肖锋。被告唐莺在二审期间,利用在建设银行工作之便利,伪造提供假证据,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买通法院办案人员,以达到久拖不决转移财产、推卸责任、逃避债务之罪恶目的。
一、一个简简单单的民事案件,为什么法律规定摆在那里,湘潭中院却拖了一年多不判,原因何在?
1、基本案件事实是:2014年1月20日和2014年7月1日被告肖熹以资金周转困难,需要资金应急为由分两次向我借款100万元和24万元,借款期限分别约定为1个月和3个月。后因肖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上述借款,经我多次催要,其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敷衍我,拒不还款,我因此于2015年1月27日将肖熹、唐莺两夫妻起诉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偿还所借我的124万元借款本息。岳塘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依法认定被告肖熹从我处借款124万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2014年1月20日肖熹从我所借100万元系肖熹、唐莺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唐莺依法应对该100万元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就2014年7月1日被告肖熹从我处所借的24万元,岳塘区法院认为其发生在肖熹、唐莺离婚之后,唐莺不承担偿还责任。岳塘区人民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了(2015)岳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
2、一审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017年2月28日最高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法释〔2017〕6号,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增加两款,第二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修改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对极少数人要求取消二十四条的呼声和炒作持保留态度,仍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首先应推定为共同债务。根椐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首先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存在《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种例外的情形,才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经上网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湘潭法院近几年的类似案件都是按以上法律规定判决的。岳塘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唐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我的100万元为共同债务,完完全全是依法判决,有据可依,为什么级别更高、按理素质更高的湘潭中级法院的法官们却难以下判、久拖不决呢?难道真如外面所说,某法官等一班人是“吃了当事人的嘴软,拿了当事人的手短”?
二、被告肖熹在借我第一笔100万元几个月后即与被告唐莺制造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在离婚后隐瞒离婚的事实,再次骗取我24万元。被告人唐莺在二审期间,凭建行行长之地位,请托各有权人士,利用各种关系,提供假证据,捏造事实,混淆是非。
1、从该离婚诉讼的程序上看,显然肖熹和唐莺是事先串通好的。唐莺于2014年4月14日到岳塘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众所周知,按照法院审理案件的一般流程,至少要通过立案→案件分配到承办法官→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承办法官组织调解或开庭审理→作出判决或调解等程序,而这些程序按照正常流程长则3-6个月,短则1-3个月,绝不可能在一天之内完成。而肖熹与唐莺的离婚诉讼案件,2014年4月14日当天起诉,当天送达,当天调解达成一致,当天作出民事调解书,显然迅速得有悖于常理。而从唐莺提交的离婚案件调解笔录来看,肖熹和唐莺对于是否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如何分割,子女归谁抚养以及抚养费的多少这些离婚的实质性问题,均没有任何异议,肖熹对唐莺提出的每一条离婚调解方案均一一同意,二人可谓是一拍即合。既然双方对于离婚的态度如此高度一致,为什么还要花钱通过诉讼程序离婚,而不去民政部门直接办理离婚证呢?显然肖熹、唐莺二人就是商量好,恶意诉讼离婚,目的就是为逃避共同债务。
2、从唐莺在二审开庭前提交的自称是肖熹工资卡的银行卡(卡号:4367 4229 3401 0053 535)流水记录来看,肖熹的工资收入完全由唐莺支配使用,该张卡上但凡有余额就被唐莺转到自己的卡上,其中一部分钱唐莺又通过取现的方式转走。可以看出,肖熹和唐莺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肖熹个人名下银行存款是由唐莺保管和支配的。唐莺将肖熹个人名义取得的工资等收入作为共同收入,进行保管、支配和使用,而对肖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借的款项却要求不承担清偿责任,显然是违背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共享、债务共担的基本原则的。
3、从肖熹与唐莺在诉讼离婚的调解书([2014]岳民初字第491号民事调解书)对财产的分割来看,完全没有涉及对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无形财产的分割。而肖熹和唐莺均作为建设银行的高管、支行副行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银行存款等无形财产,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其二人在离婚诉讼时明显有隐匿共同财产的恶意,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共同债务。
4、肖熹与唐莺通过法院恶意诉讼离婚后2014年4月24日向我再次借款24万元时,肖熹还以自己是熙春路光大银行副行长,妻子唐莺是建行鹤岭副行长,两夫妻年收入至少六、七十万,肯定有还款来源和还款保障,叫我不要担心,且当时二人还是住在一起的,我才又将24万元出借给肖熹,被告肖熹和唐莺很明显就是虚假离婚。
三、被告唐莺在离婚后个人消费金额巨大,与其个人合法收入明显不符,其资金来源于离婚时肖熹转移的巨额财产。
根据被告唐莺在二审中提交的部分银行卡详单可以看出,被告唐莺在离婚后不久(2014年10月)便重新购置房屋(湘潭首和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且其在离婚前存在大量取现记录,2014年3月3日取现2万,2014年3月27日取现1.9万,2014年4月4日取现1.7万……上述大额消费和取现可以看出,唐莺很明显是在转移共同财产,购房所用款项应该是来自离婚时转移的财产。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被告肖熹和唐莺从我处借走124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依理均应偿还。这124万元有我几十年来辛辛苦苦积攒的血汗钱,有我父母的老屋拆迁款,还有和亲朋好友的借款。当时被告说借钱应急,承诺1-3个月就可以还,我基于善意和朋友帮忙将钱出借,但被告不讲诚信至今未还,如今还意图通过恶意诉讼离婚,逃避偿还义务。现亲朋好友已多次向我催要,要求我归还欠款,而我自己上有年迈父母要赡养,下有三个子女要抚养,子女都还在上学,学费、生活费都是一笔庞大的开支。现在,我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入不敷出,生活压力极大, 124万元对于我家来说是一笔巨大的款项,是我一家人赖以生存的救命钱。我始终相信,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公正的、合法的、理性的;我也相信党和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是真心实意、脚踏实地的,法院是公正无私、不容玷污的。如果有个别法官昧着良心、贪财枉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我必将他们向上级党委、人大、纪委实名举报,并誓将这场维权斗争进行到底!天在做,人在看,那些妨害“依法治国”方针、破坏法治实施的法院腐败份子一定会遭到世人的唾弃,必将遭到党纪和国法的严惩。
为此,我恳请有关领导和社会各界关注我的案件,恳请中院廖院长和其他院领导敦促中院民一庭依法办案、秉公执法,尽快审理我的诉讼案件,决不能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湘潭中院成为一句空话!
谢谢
报告人:
2017年3月28日
附:
1、联系电话:13317327666
2、(2015)岳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
欠债还钱,理所当然
2017-03-30 15: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