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珠晖区食药局纪委包庇执法人员,消费者维权之路难

2018-8-28 23:24:09发布50次查看
之前在市体育中心学友购物超市购买到过期酸奶一事已经发文叙述过,此处不再赘述。
本人于1月15日下午3时左右来到珠晖区食药局纪委办公室,向纪检组详细叙述过此事的经过,纪委也做了笔录,告知本人会尽快答复。
1月22日上午,本人向之前联系我的纪委工作人员打了三个电话没接,发信息也不回。于是本人于1月22日下午向市纪委打电话催办。直到1月24日下午,才告知本人,对本人举报的执法人员不予任何处理,因为没有违纪违规。
下面是本人的举报内容,大家都来评评理,看看是本人无理取闹还是纪委确实包庇执法人员。
本人于12月20日上午来到珠晖区食药局,该执法人员只是简单看了一下本人所带过期酸奶,就立马给商家打电话让商家把台账什么的带来食药局,颇有一丝《人民的名义》中高育良书记向祁同伟说侯亮平没有任何问题,应该恭喜的味道。
当商家来协调时,该执法人员承认本人在第一次购买时属于正常消费者,当第二次再进行购买时不属于正常消费者。但却不对本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一丝一毫的维护,只进行退货处理。既然该执法人员认可本人第一次是正常消费者,为什么任何权益都不进行维护?
在协调过程中,该执法人员说道:一瓶也是一样,十瓶也是一样,在我这里,处理方式都是一样的。并且在并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说要维护商家的利益。
上午协调完之后,本人离开了。第二次来到珠晖区食药局索要处罚决定书,该执法人员告知我,他们上午协调完之后,下午去该商场
1.法律并没有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有协调的职能,而协商遵循的是平等自愿的原则。本人咨询过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知我如果我有赔偿的诉求,食药局就是正常的协调。但问题是,食药局执法人员是在本人写下诉求之前就通知了商家,并且没有经过本人同意。食药局执法人员是否可以在没有经过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不了解举报人诉求的情况下电话通知商家?该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第三款:不得将投诉举报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
2.食药局执法人员是否可以单独规定对商家进行处罚的数额?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出售过期食品,食药局可以对商家处以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如果湖南省或者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有出具表明有问题的食品药品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样处理结果的规定,那么食药局执法人员是否违反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一节第35条:承办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是否违反了我国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否会导致公权力的滥用?
很明显的包庇商家,该食药局纪检组的工作人员竟然回复我说是因为我之前已经与商家协调过,所以该执法人员才将商家叫来协调。我和商家协调与食药局执法有什么必然联系?食药局是在不知道我的诉求的情况下就通知了商家,我并没有要求食药局进行协调。
提到不管一瓶还是10瓶,都是一样的处理结果。该纪检组工作人员说因为他们有自由裁量权。不错,食药局确实有自由裁量权,但是该执法人员何有底气在不经过合议的情况下就进行自由裁量?
当我向珠晖区食药局纪检组追问处理结果时,打三个电话不接,短信不回,解释说没有看到。如果我没有向市纪委打电话催办,估计纪检组的尽快回复是纸上谈兵。
恳请上级部门深入调查此事,给人民一个满意的答复。
我们认为食药监管人员处理及时,回复有理有据。
对于正常的消费行为,相关部门应该好好维护,并坚决打击违法犯罪、不法经营。
但是有些职业打假人,先买了食品,放到过期之后或者快过期的时候又去买,然后进行所谓的“维权”、敲诈勒索,这就破坏了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这种变相威胁,不值得同情。另存为他们消耗了有限的食品安全监管资源,导致监管人员无心无力真正监管有问题的食品经营商户。这种负面影响不得不防!
2018-01-24 18:48:28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