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白龙村一组关于新化县林业局对“我白龙村上百亩省级公益林被毁”回复函的5点意见
1. 我白龙村一组没有和刘唐奇签订林地承包合同。
2. 白龙村公益林地上的公路属于新化县交通局规划修建的“通往大熊山的旅游环线路”。 不属于刘唐奇修建。
3. 新化县“新林林行决字2015第0022” 的处罚属于2015年的事情。我方指控成竹元、陆声清等人毁坏上百亩省级公益林的毁林时间为2016年至2017年。
4. 成竹元、陆声清等人大面积毁林时间为2016至2017年,期间有新化县荣华乡林业站张吉平、陈明月等工作人员4次到现场制止为证。同时受成竹元、陆声清等人雇佣的挖掘机司机谭周尚亦可证明。2016年7月1日,我组村民代表已书面上报给荣华乡长刘鑫,乡长刘鑫派林业站到现场下发停工通知书也可证明。
5. 2016年至2017年成竹元、陆声清等人使用挖掘机成片毁林上百亩,开垦后成片种植药材。我村民经过到县林业局林政资源股、公益林办、营林股核实,其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也未获得相关部门许可。其违法行为至今未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我白龙村一组全体村民,请求湖南省林业厅督促新化县森林公安对“白龙村上百亩公益林被毁坏”案件立案调查,依法追究成竹元、陆声清等人的法律责任。
新化县林业局关于新化县上百亩省级公益林遭当地村民毁坏的回复:
被举报人刘唐奇2012年以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承包了荣华乡白龙村山林种植中药材。该药材基地内,白龙村一、三组有部分林地存在权属争议。新化县林业局及乡镇曾对该纠纷进行过多次调处,但没有达成协议。
经核实:该药材基地有部分林地属于省级公益林,其中属于白龙村的有面积3495亩。刘唐奇与白龙村及一、三组分别订有承包合同,但没有在林业部门办理林地流转手续。刘唐奇为经营需要,从省级公益林内修了一条简易公路,刘唐奇为种植药材,挖掉了百余亩灌木,种植了青钱柳、五加皮等木本中药材,2015年,新化县林业局对其毁林行为进行了处罚,处罚字号:新林林行决字【2015】第0022号。开发项目不属于耕地占补平衡。
新化县林业局
2017年12月12日
关于“湖南新化县上百亩省级生态公益林被破坏”的案情说明
2015年至2017年,我大乐村白龙一组省级生态公益林“千斤茶园”地块,被大乐村白龙三组村民成竹元、陆声清等人使用大型挖掘机成片破坏林木上百亩,非法开垦种植部分药材和农作物,并建造60平米房屋
事情经过如下:
在1981年2月新化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白龙村一组集体山林权证中,明确“千斤茶园”地块界线为“东抵水坑,南抵横塄,西抵水坑,北抵横路”。同时,在白龙村三组集体山林权证“松树坪”地块的界限范围,也包括了一组“千斤茶园”地块。因此,产生了“千斤茶园”归属权的争议。多年来,两组村民纠纷不断,曾经引发多次两组群体吵架斗殴事件。
2012年,新化县唐奇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董事长刘唐奇与三组私自签订承租协议书,将一组集体生态公益山林“千斤茶园”地块囊括到其承租范围中。至今,刘唐奇和三组未与一组村民沟通,也一直未取得一组村民的同意。
2015年3月,三组村民成竹元、陆声清以开发种植药材为名,用大型挖掘机在一组“千斤茶园”地块整片挖掘开垦,成片毁坏茶树、用材林及生态林,一组村民当即报告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领导立即委派林业站成员到现场予以制止未果。
2016年上半年,三组村民成竹元、陆声清在一组“千斤茶园”地块用大型挖掘机成片毁林开垦,一组组长胡家胜当即报告乡党委书记书记李建春、乡长刘鑫,书记、乡长当即委派林业站长张吉平等人到场予以制止未果。
没过多久,三组村民成竹元、陆声清又动用大型挖掘机强行整片毁林开垦,一组又报告乡政府,乡政府又派林业站成员到场予以制止仍未果。
2017年2月6日,一组村民派代表到“千斤茶园”地块上提示三组村民成竹元等人:该地块属省级公益林且存在林地权属争议,任何一方不得进行砍伐林木和从事生产经营等事项,更不能做出毁林开垦等违法犯罪行为,但是成竹元、陆声清等人继续成片毁林开垦林地。
自2015年至2017年,成竹元、陆声清等人,共成片破坏“千斤茶园”地块生态公益林北侧、南侧整片林木约百余亩,并在其中非法种植部分药材和农作物。并建造约60平米房屋用于经营。
成竹元、陆声清等人的违法行为,虽经过乡人民政府和一组村民的多次劝阻,但成竹元、陆声清等人至今,仍我行我素,藐视当地政府,视法律为儿戏,继续为非作歹。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被控告人成竹元、陆声清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林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成竹元、陆声清等人违法的相关法律依据
1.依据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开垦等行为,致使生态公益林受到毁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以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成竹元、陆声清等人 使用大型挖掘机毁坏生态林木上百亩。
2.根据《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在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二级、三级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的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我省公益林林下经济发展模式主要有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4种。
成竹元、陆声清等人并非科学发展林下经济,而是使用大型挖掘机将我一组集体“千斤茶园”地块生态公益林成片毁坏上百亩,再大面积成片种植药材和农产品,完全毁坏了原有生态公益林地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成竹元、陆声清等人占用我一组集体生态公益林,大量毁坏林地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成竹元、陆声清等人在生态公益林开挖房屋地基,种植农作物,严重毁坏林地。
村民您好,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荣华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经积极调查核实情况后,现将进程告知如下:荣华乡原白龙村于2012年由县林业局公益林办区划了省级公益林3495亩,所区划区域属于高海拔地区,大部分为灌木林地,只能产生很小的经济效益,为了能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原白龙村三组村民成竹元、陆声清与新化唐奇中药材种植合作社合作,该开发地段因发包方(原白龙村三组)与第三方(原白龙村一组)因界线问题二发生山村纠纷,此山村纠纷经县、乡、村、林业站几次调解双方终未达成协议。于2016年开始相继用挖机在公益林小班中开发,目前已大约开发六七十亩种植中药材与农作物,且于2017用砖木搭建一层的工棚。在他们开发期间,乡人民政府与林业站曾几次上山制止,下达了停工通知书,并由林业站报告到了林业局。2017年11月份县林业公安分局特派大熊山派出所调查处理该事件,曾几次上山现场查看后大熊山派出所又移交县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现林业行政执法大队正在调查处理中。
2017-12-19 19:04:08